氣體裝置工程和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

 
 
 
 
 
 
 
 
 
   
在本港使用的石油氣,是丁烷氣和丙烷氣的混合氣,並無毒性,比空氣重,會在地面積聚。石油氣經壓縮後以液態儲存在方便搬運的氣瓶內,供作多種用途。
 
石油氣瓶的儲存
 
除非有根據氣體安全條例給予的特定許可,否則在任何時間儲存標稱總容水量超過130升(約是標稱重量50公升)的石油氣(包括空瓶),均屬違例。

下表列出一些普通型號石油氣瓶的最高許可儲存數目,以供參考。
 
標稱石油氣重量
(公斤)
許可瓶數
(個)
2 27
8 6
10.5 5
12 - 13.5 4
15 - 16 3
21 - 22 2
45 - 50 1
 

 
   
存放及處理氣瓶的一般須知
1. 小心處理,以免損壞。
2. 將氣瓶垂直放置在通風良好和容易到達的地方。
3. 要遠離熱源及火源,更換氣瓶時,這點尤為重要。
4. 不可在地平面以下地方、排水溝附近或地庫內使用或存放瓶裝石油氣。
   
使用瓶裝石油氣時
1. 檢查氣瓶及調壓器,是否有損壞或漏氣。
2. 祇可使用由有關的氣體供應公司所提供的調壓器,並要保護調壓器免受損壞。
3. 使用後須將調壓器開關關閉。若有一段長時間不會使用,應將調壓器拆除。
4. 經常檢查膠喉接駁位可有鬆脫、有否損壞或漏氣。若發現有任何毛病,便應通知註冊氣體承辦商更換膠喉。
5. 氣體用具必須遠離易燃物品。
6. 不可讓氣體用具在無人經常看管的情況下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