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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 ( 第 610 章 ) :
申 請 辦 法

怎 樣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引 言

在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 ( 《 條 例 》 ) ( 第 610 章 ) 下 所 訂 立 的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 規 例 》 ( 《 評 核 人 規 例 》 ) ( 第 610B 章 ) 於 2011 年 3 月 21 日 生 效 。 《 評 核 人 規 例 》 有 詳 細 的 條 文 , 說 明 評 核 人 的 註 冊 、 規 管 及 紀 律 事 宜 。 一 份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紀 錄 冊 ( 「 紀 錄 冊 」 ) 已 備 妥 , 以 供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查 閱 。

《 條 例 》 指 明 在 《 條 例 》 下 的 指 定 職 責 須 由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履 行 。 待 《 條 例 》 全 面 實 行 後 , 評 核 人 須 ─

  1. 核 證 建 築 物 發 展 者 提 交 的 聲 明 , 表 明 建 築 物 的 規 劃 及 設 計 中 已 加 入 適 當 的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設 計 , 以 確 保 符 合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 守 則 》 的 規 定 及 其 後 已 按 照 《 守 則 》 安 裝 及 完 成 , 以 作 為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申 請 「 遵 行 規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 ; 或

  2. 核 證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涉 及 的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符 合 《 守 則 》 的 情 況 下 , 向 相 關 單 位 的 負 責 人 或 公 用 地 方 的 擁 有 人 發 出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 ; 或

  3. 為 商 業 建 築 物 及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商 業 部 分 的 擁 有 人 , 就 建 築 物 的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在 每 隔 不 多 於 10 年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

誰 應 該 申 請

為 施 行 該 規 例 , 任 何 人 如 擬 成 為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 均 須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署 長 ) 提 出 申 請 。

註 冊 資 格

  1. 申 請 人 - 任 何 人 士 不 是 公 職 人 員

  2. 凡 申 請 註 冊 為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的 申 請 資 格 ( 節 錄 自 《 評 核 人 規 例 》 第 5 (1)(a), 5(1)(b) and 5(2) 條 ):-

    1. 署 長 如 信 納 以 下 事 項 , 可 批 准 第 4 條 所 指 的 申 請 —
      1. 有 關 申 請 人 —

        1. 是 《 工 程 師 註 冊 條 例 》 ( 第 409 章 ) 第 2(1) 條 所 指 的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並 根 據 該 條 例 , 在 電 機 、 機 械 、 環 境 或 屋 宇 裝 備 界 別 下 註 冊 ;
        2. 已 在 如 此 註 冊 期 間 , 取 得 最 少 2 年 從 事 關 乎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的 工 程 的 實 務 經 驗 ;
        3. 具 有 執 行 本 條 例 下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的 責 任 及 職 能 所 需 的 知 識 ; 及
        4. 是 合 適 和 適 當 的 獲 註 冊 人 選 ; 或

      2. 有 關 申 請 人 —

        1. 是 屬 電 機 、 機 械 、 環 境 或 屋 宇 裝 備 界 別 的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 或 具 有 某 資 格 , 而 該 資 格 獲 該 學 會 承 認 為 不 低 於 該 學 會 屬 任 何 該 等 界 別 的 法 定 會 員 的 資 格 標 準 ;
        2. 已 在 屬 上 述 會 員 期 間 , 取 得 最 少 3 年 從 事 關 乎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的 工 程 的 實 務 經 驗 ;
        3. 具 有 執 行 本 條 例 下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的 責 任 及 職 能 所 需 的 知 識 ; 及
        4. 是 合 適 和 適 當 的 獲 註 冊 人 選 。

    2. 署 長 如 信 納 有 以 下 情 況 , 亦 可 批 准 申 請 —
      1. 作 整 體 考 慮 之 下 , 有 關 申 請 人 的 知 識 、 資 格 、 教 育 、 經 驗 及 訓 練 —
        1. 堪 與 第 (1)(a) 或 (b) 款 列 明 的 事 項 比 擬 ; 及
        2. 使 該 申 請 人 能 夠 執 行 本 條 例 下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的 責 任 及 職 能 ; 及
      2. 該 申 請 人 是 合 適 和 適 當 的 獲 註 冊 人 選 。

    怎 樣 申 請

    親 自 或 以 郵 遞 申 請 :

    1. 於 下 列

      索 取 適 當 的 申 請 表 :

      • 新 申 請 為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續 期 /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 表 格 EA1 [ PDF 格 式 (205KB) ]
      •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註 冊 證 明 書 複 本 的 申 請 ( 表 格 EA2 [ PDF 格 式 (126KB) ]
    2. 按 照 指 示 及 申 請 人 備 註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

    注 意 : 申 請 費 用 將 不 會 發 還 。 註 冊 在 自 註 冊 證 明 書 發 出 的 日 期 起 計 的 10 年 期 間 內 有 效 。

  3. 申 請 人 - 公 職 人 員

  4. 跟 據 《 評 核 人 規 例 》 第 8(4) 條 , 署 長 只 有 在 信 納 以 下 各 項 的 情 況 下 , 方 可 批 准 申 請 —

    1. 有 關 公 職 人 員 以 公 職 人 員 的 身 分 提 出 申 請 ;
    2. 該 人 員 的 職 責 要 求 該 人 員 執 行 本 條 例 下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的 責 任 及 職 能 ; 及
    3. 該 人 員 是 合 適 和 適 當 的 獲 註 冊 人 選 。

    怎 樣 申 請

    親 自 或 以 郵 遞 申 請 :

    1. 於 下 列

      索 取 申 請 表 :

      • 公 職 人 員 申 請 為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 表 格 EA3 [ PDF 格 式 (148KB) ]
    2. 按 照 指 示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

查 詢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部 「 能 源 效 益 事 務 處 」 。 (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電 話 : 3757 6156 或 1823 電 話 中 心
傳 真 : 2890 6081
電 郵 : mbec@ems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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