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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台 : 申 請 辦 法

  • 列 入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平 台 承 建 商 名 冊

  • 註 冊 目 的

    註 冊 計 劃 的 目 的 , 在 於 確 保 只 有 具 備 所 需 經 驗 、 足 夠 的 技 術 及 專 業 知 識 、 充 足 的 工 具 及 設 施 包 括 規 模 合 適 的 工 場 的 公 司 、 承 建 商 或 東 主 , 始 可 進 行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台 的 安 裝 、 投 入 運 作 、 測 試 、 保 養 、 維 修 、 改 裝 或 拆 卸 工 程 , 以 提 高 這 兩 種 設 備 的 安 全 水 準 。

    可 註 冊 的 人 士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台 一台建築工地升降機 一台塔式工作平台 一台塔式工作平台 任 何 公 司 、 承 建 商 或 東 主 如 擬 進 行 與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平 台 有 關 連 的 升 降 機 工 程 , 均 可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註 冊 。

    申 請 人 可 以 獨 資 經 營 公 司 、 合 伙 經 營 公 司 或 有 限 公 司 。 如 屬 獨 資 經 營 公 司 , 申 請 人 須 為 合 資 格 人 員 或 至 少 聘 用 1名 合 資 格 人 員 。 如 屬 合 伙 經 營 公 司 , 則 其 中 1名 合 伙 人 必 須 為 合 資 格 人 員 或 該 公 司 聘 用 至 少 1 名 合 資 格 人 員 。 至 於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請 人 , 亦 須 聘 用 至 少 1名 合 資 格 人 員 。

    合 資 格 人 員 指 ﹕

    a) 持 有 機 械 工 程 、 輪 機 工 程 或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證 書 及 具 備 至 少 3 年 的 有 關 經 驗 人 士 ﹔ 或

    b) 受 聘 於 一 名 或 多 於 一 名 註 冊 承 建 商 合 共 不 少 於 4 年 時 間 的 人 。 ( 註 ﹕ 合 資 格 人 員 的 定 義 載 於 條 例 第 2( 1 ) 條 。 )

    怎 樣 申 請

    如 擬 註 冊 為 註 冊 承 建 商, 可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出 申 請 。 程 序 如 下 :

    a ) 以 下 列 方 式 索 取 申 請 表 ( 表 格 四 - 申 請 列 入 承 建 商 名 冊 ) :

    1. 前 往 九 龍 灣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部 大 樓 地 下之客 戶 服 務 部 索 取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15 分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2. 致 函 機 電 工 程 署 一 般 法 例 分 部 , 註 明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四 ) , 並 附 上 貼 有 郵 票 的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b ) 根 據 夾 附 於 申 請 表 的 「 表 格 四 填 寫 須 知 」 所 載 , 仔 細 填 寫 申 請 表 。

    c )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及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平 台 ( 安 全 ) ( 費 用 )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申 請 費 , 以 下 列 方 式 交 回 :

    1. 寄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一 般 法 例 分 部 ; 或

    2. 親 身 交 回 九 龍 灣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部 大 樓 地 下之客 戶 服 務 部 。

      ( 註 : 凡 以 支 票 、 匯 票 及 本 票 付 款 , 均 須 書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並 加 劃 線 , 切 勿 寫 明 支 付 某 一 職 員 。 期 票 概 不 接 納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申 請 表 格 一 經 接 納 , 所 收 申 請 費 概 不 退 還 。 如 欲 以 現 金 支 付 申 請 費 , 請 前 往 九 龍 灣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部 大 樓 地 下之 客 戶 服 務 部 辦 理 繳 費 手 續 。)

    申 請 結 果 的 通 知

    有 關 申 請 結 果 的 通 知 書 , 將 於 收 到 申 請 表 後 3 個 月 內 郵 寄 予 申 請 人 。 獲 接 納 的 申 請 人 , 將 獲 發 給 一 張 「 註 冊 證 明 書 」 ( 表 格 五 ) 。

    查 詢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或 致 函 與 一 般 法 例 分 部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 2808 3867 、 傳 真 號 碼 : 2577 4901 、 地 址 : 九 龍 灣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部 大 樓 , 機 電 工 程 署 一 般 法 例 分 部 。

    ( 註 : 這 並 非 法 律 文 件 。 有 關 法 例 規 定 的 詳 情 , 申 請 人 須 參 閱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平 台 ( 安 全 ) 條 例 。 該 條 例 購 買 方 法 , 請 按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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