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第470章)

現公佈發展局局長行使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第470章)第32條所授予的權力,委任下列人士為根據該條例成立的紀律審裁委員團成員,任期為3年。

 類別姓名首次委任日期 / 再次委任日期
(1)
香港工程師代表
陳勤業博士、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何守昭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林健聰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李志光博士、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譚華溢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2)
代表來自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
註冊承建商權益的團體的人士
莫子健先生
02.04.2023
符名新先生
02.04.2023
彭海晴先生
02.04.2023
黃施勉先生
02.04.2023
李俊傑先生
02.04.2023
(3)
代表來自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
註冊檢驗員權益的團體的人士
溫慶康工程師 02.04.2023
李震宇博士、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黃碩躉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余錦昌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王欽華博士、工程師 02.04.2020 / 02.04.2023
(4)
代表來自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
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
擁有人權益的團體的人士
廖家榮先生
02.04.2023
陳冠輝先生
02.04.2023
陳佑銘先生
02.04.2023
唐振強先生
02.04.2023
譚錦威先生
02.04.2020 / 02.04.2023
(5)
代表來自發展局局長認為能代表
建築工作者權益的團體的人士
陳杰輝先生
02.04.2023
黃嘉龍先生
02.04.2023
林凱儀女士
02.04.2023
吳偉樑先生
02.04.2023
郭慶桓先生
02.04.2020 / 02.0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