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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力 : 申 請 辦 法

怎 樣 申 請 認 可 為 確 定 地 下 電 纜 所 在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背 景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 第 四 ○ 六 章 ) 制 定 的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 以 下 簡 稱 「 該 規 例 」 ) , 規 定 在 地 下 電纜 或 架 空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工 程 時 , 不 得 危 害 電 力 供 應 安 全 及 其 連 續 性 。 該 規 例 禁 止 在 地 下 電 纜 或 架 空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某 類 工 程 , 除 非 已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確 定 是 否 有 這 類 電 纜 的 存 在 , 並 取 得 與 這 類 電 纜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屬 地 下 電 纜 , 相 關 的 合 理 步 驟 包 括 :
申 請 辦 法 為私人樓宇的公用電力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為私人樓宇的公用電力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督察們正為一件家庭電器進行測試 ( i )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負 責 進 行 勘 測 , 以 確 定 在 擬 定 的 工 地 內 及 其 附 近 是 否 有 這 類 電 纜 , 及 電 纜 的 準 線 和 深 度 , 以 及
( ii ) 已 取 得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進 行 勘 測 所 得 結 果 作 出 書 面 報 告 。

誰 應 該 申 請

為 施 行 該 規 例 , 任 何 人 如 擬 成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 均 須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

認 可 規 定

要 獲 得 認 可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下 文 ( 即 (a) 或 (b) 段 ) 所 開 列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

  1. 申 請 人 曾 修 讀 獲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關 於 確 定 地 下 電 纜 所 在 的 課 程 , 並 在 該 課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並 在 緊 接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之 前 的 三 年 期 間 內 , 有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確 定 地 下 電 纜 所 在 的 實 際 經 驗 , 或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為 有 關 及 相 等 經 驗 的 其 他 實 際 經 驗 ; 或

  2.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為 由 於 申 請 人 的 知 識 及 實 際 經 驗 , 申 請 人 能 夠 勝 任 進 行 確 定 地 下 電 纜 所 在 的 工 作 。

怎 樣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申 請 認 可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 新 提 出 的 申 請 方 法 如 下 :

  1. 於 下 列 地 點 索 取 申 請 表 ( 表 格 CPA1- 新 申 請 認 可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 認 可 續 期 申 請 / 合 資 格 人 士 申 請 更 改 認 可 條 件 ) :

    1.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地 下 機 電 工 程 署 客 戶 服 務 部;
    2.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 政 府 表 格 網 頁

  2. 根 據 隨 附 申 請 表 的 「 表 格 CPA1 備 註 」 的 規 定 填 妥 申 請 表 。

  3.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連 同 申 請 費 用 及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客 戶 服 務 部 , 或 如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申 請 , 從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上 註 冊 服 務 遞 交 申 請 : 於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上 選 擇 「 遞 交 電 子 資 訊 」 , 並 依 從 指 示 填 交 申 請 。

至 於 合 資 格 人 士 續 期 或 更 改 認 可 條 件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亦 應 按 照 上 文 所 述 的 相 同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 合 資 格 人 士 續 期 申 請 應 於 期 滿 前 至 少 一 個 月 但 不 早 於 四 個 月 前 提 出 。 申 請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 合 資 格 人 士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

查 詢

申 請 人 可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15 分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 向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地 下 機 電 工 程 署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 電 話 號 碼 : 1823 政 府 熱 線 ) 。

註 : 這 份 小 冊 子 只 屬 一 般 資 料 , 並 非 法 律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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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