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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 分 - 家 用 電 器 安 全 指 引

2.4 - 回 收 不 安 全 電 器

如 有 電 器 被 認 為 不 安 全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可 要 求 供 應 商 回 收 有 關 電 器 , 以 及 要 求 供 應 商 在 接 獲 退 回 電 器 的 收 據 後 , 向 消 費 者 退 還 購 買 該 電 器 所 付 的 款 項 , 並 透 過 電 視 、 報 章 及 其 他 有 效 方 法 將 有 關 回 收 之 事 宜 通 知 市 民 。 消 費 者 可 帶 同 收 據 , 按 供 應 商 所 公 布 的 辦 法 安 排 退 款 及 退 還 電 器 。 因 此 ,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電 器 後 宜 保 留 有 關 收 據 。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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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