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1 |
新 安 裝 的 電 力 裝 置 , 以 及 原 有 電 力 裝 置 的 新 加 裝 或 改 裝 部 份
都 必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定 的 安 全 規 格 。 |
 |
| 3.4.2 |
 |
無 論 加 裝 或 改 裝 住 宅 單 位 的 電 力 裝 置 或 大 廈 的 公 用 電 力 裝 置
前 , 用 戶 應 安 排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進 行 有 關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 同
時 , 用 戶 亦 應 考 慮 日 後 所 需 的 用 電 量 , 以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向 電
力 公 司 申 請 加 大 電 力 裝 置 的 允 許 負 載 量 。 |
| 3.4.3 |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後 (包 括 新 安 裝 、 加 裝 、 改 裝 或 維 修 ), 電 力 裝 置
必 須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在 通 電 前 作 檢 查 及 測 試 。 |
 |
| 3.4.4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及 工 程 人 員 須 於 檢 查 及 測 試 後 簽 發 《 完 工 證
明 書 》 (機 電 工 程 署 表 格 WR1), 以 確 認 電 力 裝 置 符 合 法 定 的 安
全 規 格 。 |
 |
| 3.4.5 |
用 戶 無 須 遞 交 該 證 明 書 到 機 電 工 程 署 , 但 應 將 之 妥 為 保 存 , 以 供 日 後 參 考 之 用 。 |
 |
| 返 回 |
下 一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