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

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簡介

引言

供電電纜(即地下電纜或架空電纜)為全港輸送和分配電力。假如帶電的供電電纜在工程進行時遭切斷或損毀,便有發生爆炸的危險,而地盤工人和附近的人士也有觸電或燒傷之虞。此外,電力供應可能會中斷,對公眾造成相當程度的不便。

為了安全起見,以及確保電力供應不會中斷,當局在 1999 年 11 月 3 日制定了《 1999 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授權政府引入名為《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的新法例,藉以阻嚇第三者損壞供電電纜。該條建議法例的目的,是要規管在供電商(即電力公司)擁有的地下電纜及架空電纜附近進行的工程,以免發生電力意外及造成電力供應中斷。

法例條文

《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的主要條文現綜述如下:

  1. 該規例禁止在地下電纜或架空電纜附近進行若干工程,除非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是否有電纜存在及確定其他相關資料。就地下電纜而言,除非合資格人士已進行勘測,以確定在擬定的工地及工地附近是否有地下電纜存在及確定有關地下電纜的準線及深度,並已提交有關勘測結果的書面報告,否則不得視為已採取合理步驟。

  2. 該規例規定,在供電電纜附近進行工程時,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因工程而造成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中斷。

  3. 該規例授權機電工程署署長(以下簡稱「署長」),如認為任何人正在違反規例的規定時,可向其送達敦促補救通知書,指示該人在通知書所指明的限期內,對該違規行為作出補救。規例亦賦與署長權力,在發現任何人沒有遵從敦促補救通知書的指示時,可為安全起見而進行干預,禁止在供電電纜附近的有關工地繼續進行工程,或必要時可親自對有關違規行為作出補救。

  4. 該規例授權署長發出及核准一套實務守則,目的是就規例所訂各項要求提供實務指引。

  5. 該規例亦授權署長認可符合若干必需的訓練及/或經驗要求,而能勝任進行確定地下電纜所在工作的人士為合資格人士。為規管合資格人士的工作質素,署長獲授權可暫時吊銷或撤銷批給有關人士的認可證明書。

  6. 若被控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以測定有關供電電纜的準線或其他有關詳情,又或未有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造成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中斷,被控人如證明已遵守實務守則的有關條文,則可以此作為對該項控罪的免責辯護。此外,根據規例第18條的規定,如被控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在供電電纜附近安全地進行工程,及確保不會影響電力供應,被控人如能證明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是由於倚賴合資格人士或供電商所提供的資料,則被控人可以此作為對該項控罪的免責辯護。

罪行及罰則

  1. 如未有在工程展開前採取合理步驟,或未有在進行工程時採取合理措施,違規者可處第 4 級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2. 如未有採取與工程有關的合理措施,以致造成電力意外或電力供應故障,違規者可處罰款 20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如屬持續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0,000 元。

  3. 如觸犯規例的其他罪行,違規者可處第1級罰款( 1,000 元)至第 4 級罰款( 25,000 元)不等。

實務守則

由機電工程署經諮詢有關團體後擬定的實務守則,訂明了符合法例規定的標準做法,並有詳細的技術指引及工作程序。新實務守則已獲署長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 15(1)(a) 條的規定予以核准,而該項核准則於 2018 年 6 月 29 日於憲報刊登。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 2018 年版)已在 2018 年 12 月 29 日生效。

現時情況

該規例已於 2001 年 4 月 1 日開始全面實施。

查詢

有關《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的查詢,可與下列部門聯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機電工程署
電力法例部

香港九龍 啟成街 3 號
電話: 1823 公眾諮詢熱線( 24 小時)
傳真: (852)2895 4929

註:本文並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