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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力 : 法 定 / 諮 詢 團 體

上 訴 委 員 會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委 員 會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第 44 條 及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第 13 條 的 規 定 , 上 訴 委 員 會 成 員 是 由 環 境 局 局 長 委 任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所 組 成 。 成 員 須 在 下 列 每 個 組 別 委 任 不 超 過 5 名 人 士 擔 任 :

  1. 電 機 工 程 界 別 註 冊 專 業 工 程 師 ;

  2. 專 上 學 院 ;

  3. 供 電 業 ;

  4. 環 境 局 局 長 認 為 能 代 表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權 益 的 團 體 ;

  5. 環 境 局 局 長 認 為 能 代 表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權 益 的 團 體 ;

  6. 環 境 局 局 長 認 為 能 代 表 製 造 、 經 營 或 驗 證 電 氣 產 品 人 士 權 益 的 團 體 ;

  7. 環 境 局 局 長 認 為 能 代 表 工 商 業 用 途 或 家 庭 用 途 的 電 力 裝 置 擁 有 人 的 權 益 或 電 氣 產 品 擁 有 人 權 益 或 促 進 該 等 權 益 的 團 體 ;

  8. 環 境 局 局 長 認 為 能 代 表 建 造 業 權 益 的 團 體 。

第 (8) 組 別 衹 適 用 於 針 對 署 長 根 據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第 11 或 12 條 作 出 的 決 定 或 行 動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 而 該 聆 訊 上 訴 的 上 訴 小 組 由 公 職 人 員 一 名 、 第 (1) 、(2) 及 (3) 組 別 各 一 名 成 員 , 以 及 第 (8) 組 別 的 2 名 成 員 組 成 。

上 訴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任 期 為 3 年 , 任 滿 後 可 再 獲 委 任 。

權 力

  1. 上 訴 小 組 可 用 由 上 訴 小 組 主 席 簽 署 的 通 知 書 : -

    1. 命 令 任 何 人 出 席 聆 訊 及 作 證 ;
    2. 命 令 任 何 人 出 示 文 件 ;
    3. 授 權 任 何 人 檢 查 電 力 裝 置 ; 或
    4. 授 權 任 何 人 檢 查 電 氣 產 品 , 亦 可 為 該 目 的 授 權 任 何 人 進 入 展 示 或 存 放 供 租 售 用 的 電 氣 產 品 的 房 產 , 但 住 宅 除 外 ; 以 及 在 針 對 署 長 根 據 供 電 電 ( 保 護 ) 規 例 第 11 或 12 條 作 出 的 決 定 或 行 動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時 :
    5. 授 權 任 何 人 士 視 察 工 地 或 先 前 的 工 地 , 並 且 為 該 目 的 授 權 進 入 是 或 過 去 是 工 地 所 在 的 處 所 (住 宅 除 外)。

  2. 上 訴 小 組 可 以 :

    • 確 認 或 推 翻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 署 長 」 ) 的 決 定 或 行 動 , 或 確 認 或 推 翻 紀 律 審 裁 小 組 的 決 定 ;
    • 作 出 署 長 或 紀 律 審 裁 小 組 原 可 以 作 出 的 決 定 ;
    • 命 令 署 長 在 其 權 力 範 圍 內 採 取 行 動 ;
    • 在 反 對 署 長 根 據 第 36 ( 1 ) 條 判 處 罰 款 或 加 以 譴 責 的 決 定 的 上 訴 中 , 採 取 紀 律 審 裁 小 組 根 據 第 41 ( 2 ) 條 可 以 採 取 的 行 動 。

  3. 上 訴 小 組 可 發 出 它 認 為 適 當 的 命 令 , 對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第 47 條 進 行 聆 訊 的 費 用 、 署 長 的 有 關 費 用 、 及 聆 訊 當 事 人 的 費 用 的 承 擔 問 題 , 作 出 裁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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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