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審裁委員會電力條例(第 406 章)

委員會

根據電力條例(第 406 章)第 38 條的規定,紀律審裁委員會是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委任的委員會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在下列每個組別委任不超過 5 名人士擔任:

紀律審裁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 3 年,任滿後可再獲委任。

 

權力

  1. 紀律審裁小組可用由紀律審裁小組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2. 研訊結束後,紀律審裁小組可寬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註冊電業承辦商的罪責,或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的行動
  3. 紀律審裁小組可發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對根據電力條例第 41 條進行研訊的費用、署長的有關費用、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或承辦商的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