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

根據電力條例(第406章)第38條的規定,紀律審裁委員會是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委任的委員會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在下列每個組別委任不超過5名人士擔任:

紀律審裁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3年,任滿後可再獲委任。

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