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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樣 申 請 - 批 准 建 造 和 使 用 應 具 報 氣 體 裝 置
應 具 報 氣 體 裝 置 (NGIs)
應 具 報 氣 體 裝 置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1 章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見 附 錄 I )所 界 定 , 含 有 石 油 氣 、 天 然 氣 或 煤 氣 等 的 氣 體 裝 置 。
申 請 人
任 何 人 如 欲 建 造 或 其 後 使 用 應 具 報 氣 體 裝 置 , 均 須 在 建 造 及 使 用 該 裝 置 前 , 獲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 即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批 准 。
怎 樣 申 請
申 請 批 准 建 造 或 使 用 應 具 報 氣 體 裝 置 的 申 請 書 , 必 須 連 同 有 關 的 資 料 、 該 裝 置 的 藍 圖 / 圖 則 ( 申 請 批 准 建 造 才 需 要 ) 兩 份 以 及 規 定 的 申 請 費 用 ( 見 附 錄 II ) , 以 專 人 送 遞 或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 送 呈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 謹 請 注 意 , 申 請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
查 詢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可 與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聯 絡
( 電 話 : 2808 3683 , 傳 真 : 2576 5945 ) 。
備 註 :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1 章 ) 及 附 屬 規 例 , 購 買 方 法 , 請 按 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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