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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 體 用 戶 安 全 須 知 :
打 火 機 的 安 全 使 用 須 知

打 火 機 的 安 全 使 用

市 民 使 用 打 火 機 作 為 燃 點 工 具 ( 例 如 : 燃 點 香 煙 ) , 而 市 面 上 售 賣 的 打 火 機 一 般 含 有 石 油 氣 的 成 分 , 因 此 , 在 使 用 打 火 機 時 要 注 意 安 全 的 事 宜 如 下 :

市 民

將 打 火 機 存 放 在 遠 離 火 源 、 火 焰 及 攝 氏 50 度 以 上 的 地 方 , 如 煮 食 爐 、 加 熱 過 的 器 皿 和 暖 風 機 等 , 並 放 置 於 乾 爽 、 陰 涼 、 通 風 良 好 和 兒 童 不 能 觸 及 的 地 方 ;
小 心 搬 運 打 火 機 , 避 免 猛 烈 撞 擊 或 碰 撞 , 如 高 處 跌 下 及 受 重 物 擠 壓 ;
確 保 打 火 機 的 完 整 結 構 及 正 常 操 作 以 避 免 破 裂 和 損 壞 ;
在 使 用 完 打 火 機 後 , 盡 快 釋 放 打 火 機 的 點 火 按 掣 , 並 觀 察 打 火 機 , 以 確 保 打 火 機 在 使 用 後 火 焰 即 時 熄 滅 ;
注 意 打 火 機 近 火 焰 的 周 邊 位 置 是 屬 於 高 熱 的 地 方 , 必 須 格 外 留 意 , 火 焰 熄 滅 需 要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自 然 冷 卻 後 , 才 可 接 觸 那 部 分 和 收 藏 打 火 機 , 以 避 免 身 體 燒 傷 和 發 生 火 災 ;
在 使 用 打 火 機 之 前 , 詳 細 閱 讀 有 關 使 用 說 明 書 / 警 告 標 籤 , 並 跟 從 指 示 使 用 。

市 民 不 應

× 不 應 儲 存 過 量 數 目 的 打 火 機 ;
× 不 應 燃 點 打 火 機 時 , 靠 近 面 部 、 衣 物 、 易 燃 氣 體 或 物 品 、 化 學 物 品 如 溶 劑 等 ;
× 不 應 把 打 火 機 放 置 於 密 封 或 有 可 能 出 現 高 温 的 地 方 , 例 如 在 太 陽 暴 曬 下 在 密 封 汽 車 之 車 廂 內 , 以 免 因 暴 曬 或 高 温 下 而 引 致 意 外 ;
× 不 應 把 打 火 機 刺 穿 或 丟 進 火 中 , 以 免 產 生 危 險 , 引 致 意 外 ;
× 不 應 把 打 火 機 搖 動 , 撞 擊 或 壓 擠 , 以 免 打 火 機 損 壞 或 破 裂 而 產 生 危 險 , 引 致 意 外 ;
× 不 應 使 用 漏 氣 、 失 靈 或 損 壞 的 打 火 機 ;
× 不 應 讓 兒 童 擅 自 取 用 打 火 機 把 玩 ;
× 不 應 試 圖 替 不 可 以 重 新 注 氣 的 打 火 機 ,注 入 新 氣 ;
× 不 應 將 打 火 機 持 續 使 用 多 過 10 秒 鐘 , 以 避 免 因 打 火 機 長 時 間 使 用 導 致 周 邊 温 度 過 熱 , 可 能 引 致 燒 傷 、火 災 或 爆 炸 。

查 詢 及 聯 絡 方 法

地 址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機 電 工 程 署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6 時 ;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電 郵 info@emsd.gov.hk
熱 線 1823 電 話 中 心
傳 真 2576 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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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