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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南 / 指 引指 南 / 指 引

B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簡 介


目 錄
(1) 序 言
(2) 目 的
(3) 認 可
(4) 考 試 結 構
(5) 考 試 大 綱 及 試 題 樣 本
(6) 報 考 資 格
(7) 報 名 表 及 資 料 頁
(8) 報 名 手 續
(9) 逾 期 報 名
(10) 考 試 費
(11) 准 考 證
(12) 考 試 規 則 及 考 生 須 知
(13)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14) 覆 核 考 試 成 績
(15) 考 試 及 報 考 日 期
(16) 投 訴
(17)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18) 查 詢
附 錄 I : 法 例 節 錄
附 錄 II : 考 試 大 綱 及 試 題 樣 本
附 錄 III : 考 試 規 則 及 考 生 須 知

  1. 序 言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的 規 定 , 所 有 從 事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工 程 的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必 須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註 冊 ,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這 類 工 程 只 由 合 資 格 的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 以 加 強 用 電 安 全 。

    申 請 人 若 未 具 備 認 可 的 學 歷 , 便 須 在 一 項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 才 有 資 格 註 冊 成 為 B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機 電 工 程 署 、 職 業 訓 練 局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聯 合 制 訂 了 一 項 「 B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 。 此 項 考 試 專 為 具 有 多 年 實 際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 但 沒 有 足 夠 學 歷 , 而 希 望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B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人 士 而 設 。

  2. 回 目 錄

  3. 目 的

    此 項 考 試 旨 在 評 估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在 設 計 、 安 裝 及 維 修 電 量 不 超 逾 2500 安 培 的 低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方 面 的 能 力 和 知 識 。

  4. 回 目 錄

  5. 認 可

    獲 「 B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 合 格 者 , 可 被 視 為 已 符 合 電 力 ( 註 冊 ) 規 例 第 5 ( 2 ) ( c ) ( i i ) 條 的 規 定 , 即 已 在 一 項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 ( 請 參 閱 附 錄 I ) 。

    註 : 合 格 考 生 在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時 , 仍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電 力 工 作 實 際 經 驗 要 求 , 並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審 核 。

  6. 回 目 錄

  7. 考 試 結 構

    這 是 一 項 採 用 多 項 選 擇 題 筆 試 形 式 的 技 術 知 識 考 試 。 考 試 題 目 以 雙 語 ( 即 中 、 英 文 ) 擬 備 , 分 甲 、 乙 兩 部 分 , 合 共 100 題 , 須 全 答 。 甲 部 佔 28 題 , 合 格 分 數 為 75% 。 乙 部 佔 72 題 , 合 格 分 數 則 為 50% 。 考 生 必 須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 在 甲 、 乙 兩 部 分 均 取 得 合 格 分 數 , 才 能 在 整 項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 考 試 通 常 在 晚 間 舉 行 , 時 間 為 兩 小 時 。

  8. 回 目 錄

  9. 考 試 大 綱 及 試 題 樣 本

    請 參 閱 附 錄 II 有 關 考 試 大 綱 及 試 題 樣 本 。

  10. 回 目 錄

  11. 報 考 資 格

    此 項 考 試 不 設 最 低 報 考 資 格 。

  12. 回 目 錄

  13. 報 名 表 及 資 料 頁

    「 報 名 表」 及 「 資 料 頁 」 可 於 報 考 期 間 , 在 下 列 地 點 索 取 。

  14.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國 際 及 專 業 考 試 部 :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7 號 3 樓

    電 話 :3628 8711 / 3628 8787

    總 部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機 電 工 程 署 客 戶 服 務 部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地 下

    電 話 : 1823 ( 24 小 時 熱 線 )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總 會 :

    九 龍 旺 角 汝 州 街 5 號 1 樓

    電 話 : 2393 9955

    廣 東 道 辦 事 處 :

    九 龍 旺 角 廣 東 道 982 號 嘉 富 商 業 中 心 3/F 全 層

    電 話 :2626 1927

    觀 塘 辦 事 處 :

    九 龍 觀 塘 開 源 道 55 號 開 聯 工 業 中 心 A 座 5/F 13 - 14 室

    電 話 : 2389 7495

    新 界 辦 事 處 :

    新 界 上 水 新 康 街 71 號 3 樓 F 座

    電 話 : 2673 3859

    港 島 辦 事 處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68-76 號 新 禧 大 樓 3 字 樓 A 座

    電 話 : 2393 6285

    葵 涌 辦 事 處 :

    新 界 葵 涌 葵 昌 路 26 號 豪 華 工 業 大 廈 1/F A 室

    電 話 : 2428 7630

     
    香 港 電 器 工 程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莊 士 頓 道 195 - 197 號 九 樓

    電 話 : 2572 0843 或 2572 4855

    函 索 報 名 表 郵 件 須 寄 往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 7 號 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國 際 及 專 業 考 試 部 , 並 須 附 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和 地 址 的 足 資 回 郵 信 封 。 申 請 人 亦 可 於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的 網 頁 www.hkeaa.edu.hk/em 下 載 有 關 文 件 。

    回 目 錄

  15. 報 名 手 續

    申 請 人 可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 按 資 料 頁 上 註 明 每 期 考 試 的 報 名 日 期 和 時 間 ,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格 遞 交 報 名 地 點 。 亦 可 在 網 上(online.hkeaa.edu.hk)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及 提 交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圖 像 檔 案 。

  16. 回 目 錄

  17. 逾 期 報 名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可 根 據 考 生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 考 慮 批 准 個 別 考 生 的 逾 期 報 考 申 請 。 惟 考 生 除 繳 交 應 付 的 考 試 費 外 , 另 須 繳 交 逾 期 報 考 附 加 費 。

  18. 回 目 錄

  19. 考 試 費

    考 試 收 費 詳 列 於 報 名 表 內 。

    申 請 人 在 辦 妥 報 名 手 續 後 , 將 獲 發 給 繳 費 單 。 考 試 費 必 須 於 指 定 的 日 期 內 繳 付 , 以 現 金 在 任 何 一 間 7-Eleven 繳 付 。 繳 費 辦 法 列 於 繳 費 單 上 。

    申 請 人 切 勿 將 考 試 費 郵 寄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試 費 一 經 繳 付 , 概 不 退 還 , 亦 不 可 轉 作 其 他 用 途 。 倘 有 考 生 因 移 民健 康 問 題 退 出 考 試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或 考 試 日 期 後 的 14 天 內 , 以 書 面 方 式 , 連 同 准 考 證 及 證 明 文 件 ﹝ 如 : 醫 生 紙 正 本 ﹞ 向 本 局 申 請 。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 可 獲 退 還 一 半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 惟 所 繳 交 的 任 何 附 加 費 則 不 獲 退 還 。 逾 期 申 請 , 恕 不 受 理 。

    逾 期 未 繳 考 試 費 者 , 其 報 考 申 請 將 被 取 消 。 倘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申 請 人 獲 准 逾 期 繳 費 , 則 除 繳 交 應 付 的 考 試 費 外 , 還 須 繳 交 逾 期 附 加 費 。

  20. 回 目 錄

  21. 准 考 證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約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兩 個 星 期 , 郵 寄 准 考 證 予 各 考 生 。 考 生 在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 應 立 即 核 對 證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 如 有 錯 漏 , 請 聯 絡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7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國 際 及 專 業 考 試 部 ( 電 話 :3628 8711 / 3628 8787 ) , 安 排 修 正 。 考 生 必 須 依 時 到 達 准 考 證 上 所 指 定 的 試 場 應 試 。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前 一 個 星 期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 或 經 遺 失 , 應 立 即 聯 絡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辦 理 補 發 手 續 。

  22. 回 目 錄

  23. 考 試 規 則 及 考 生 須 知

    考 試 規 則 、 應 考 前 及 應 考 時 所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載 於 附 錄 III 。 考 生 須 確 保 於 報 考 前 已 熟 悉 其 內 容 , 以 免 因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而 受 處 分 。

    遵 守 考 試 規 則 及 符 合 考 試 要 求 是 考 生 的 個 人 責 任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不 接 納 考 生 以 受 他 人 ( 包 括 監 考 人 員 ) 誤 導 為 理 由 , 申 請 豁 免 因 其 違 規 行 為 所 導 致 的 懲 罰 。 請 留 意 考 試 規 則 及 違 反 規 則 可 能 引 致 的 懲 罰 。

  24. 回 目 錄

  25.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約 於 考 試 後 六 個 星 期 , 郵 寄 成 績 通 知 單 予 各 考 生 。 考 生 如 在 此 時 段 後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 應 致 電 3628 8711 / 3628 8787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查 詢 。 補 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申 請 必 須 於 考 試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 逾 期 申 請 恕 不 接 受 。

  26. 回 目 錄

  27. 覆 核 考 試 成 績

    考 評 局 採 用 電 腦 光 學 閱 讀 機 評 核 所 有 答 卷 。 考 生 若 對 其 考 試 成 績 有 任 何 存 疑 ,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14 天 內 , 親 身 到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7 號 3 樓 國 際 及 專 業 考 試 部 遞 交 核 卷 申 請 表 , 申 請 覆 核 其 考 試 成 績 , 並 繳 付 核 卷 費 用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將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覆 核 結 果 , 惟 不 會 公 布 考 生 在 甲 、 乙 兩 部 分 所 獲 分 數 。 若 成 績 獲 提 升 , 考 生 可 獲 發 還 核 卷 費 。

  28. 回 目 錄

  29. 考 試 及 報 考 日 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將 於 每 一 次 考 試 前 約 三 個 月 公 布 有 關 該 次 考 試 的 報 名 手 續 及 其 他 事 項 。

  30. 回 目 錄

  31. 投 訴

    任 何 有 關 考 試 事 宜 的 投 訴 , 考 生 均 可 以 書 面 向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提 出 。 有 關 信 件 , 請 寄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 7 號 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國 際 及 專 業 考 試 部 考 試 行 政 經 理 收 。

  32. 回 目 錄

  33.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報 名 表 格 上 填 寫 的 個 人 資 料 , 均 為 舉 行 本 考 試 所 需 。 有 關 資 料 亦 可 能 作 以 下 用 途 :

    1. 根 據 《 電 力 ( 註 冊 ) 規 例 》 5(2)(c)(ii) 條 , 通 知 及 證 實 考 生 成 績 ;
    2. 協 助 調 查 考 試 事 故 ;
    3. 以 不 記 名 及 在 不 披 露 考 生 身 分 的 方 式 , 進 行 研 究 及 分 析 。
  34. 回 目 錄

  35. 查 詢

    查 詢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考 生 可 聯 絡 下 列 機 構 :

    機 電 工 程 署 : 客 戶 服 務 部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地 下

    電 話 : 1823 ( 24 小 時 熱 線 )

    傳 真 : 2895 4929

    綱 址 : www.emsd.gov.hk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國 際 及 專 業 考 試 部 :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7 號 3 樓

    電 話 : 3628 8711 / 3628 8787

    傳 真 : 3628 8790

    綱 址 : www.hkeaa.edu.hk/em

    電 郵 : ie1@hkeaa.edu.hk

  36. 回 目 錄

上 一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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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