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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簡 介


目 錄
(1) 序 言
(2) 目 的
(3) 考 試 的 認 可
(4) 結 構
(5) 考 試 大 綱 及 試 題 樣 本
(6) 報 考 辦 法
(7) 報 名 考 試 費
(8) 准 考 證
(9)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10) 上 訴
(11) 考 試 日 期
附 錄 I :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資 格
附 錄 II :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大 綱
甲 部 試 題 樣 本
乙 部 試 題 樣 本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簡 介

  1. 序 言

    1.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的 規 定 , 所 有 從 事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電 力 工 程 的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必 須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註 冊 ,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電 力 工 程 只 由 合 資 格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 以 加 強 用 電 安 全 。

    2. 申 請 人 若 未 具 備 認 可 的 學 歷 , 便 須 在 一 項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 才 有 資 格 註 冊 成 為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機 電 工 程 署 、 香 港 大 學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及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聯 合 制 訂 了 一 項 「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 。 此 項 考 試 專 為 具 有 多 年 實 際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 但 沒 有 足 夠 學 歷 , 而 希 望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人 士 而 設 。

  2. 回 目 錄

  3. 目 的

    此 項 考 試 旨 在 評 估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在 電 力 工 程 方 面 的 認 知 , 它 包 括 設 計 、 安 裝 及 維 修 任 何 電 量 的 低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4. 回 目 錄

  5. 考 試 的 認 可

    獲 「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 合 格 者, 可 被 視 為 已 符 合 電 力 ( 註 冊 ) 規 例 第 6(2)(b)(iii) 條 的 規 定 , 即 已 在 一 項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 ( 請 參 閱 附 錄 I )

    註 : 合 格 考 生 在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時 , 仍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 並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審 核 。

  6. 回 目 錄

  7. 結 構

    1. 考 試 共 分 甲 、 乙 兩 部 分 。 此 兩 部 分 考 試 通 常 是 安 排 於 黃 昏 進 行 。 甲 部 為 多 項 選 擇 題 , 共 50 題 , 作 答 錯 誤 不 會 扣 分 。 此 部 分 考 試 的 時 間 為 2 小 時 , 於 晚 上 進 行 。 合 格 分 數 為 70% 。

    2. 乙 部 為 文 字 問 答 題 , 考 生 須 在 6 題 中 選 擇 4 題 作 答 。 此 部 分 考 試 的 時 間 為 2 小 時 30 分 , 於 晚 上 進 行 。 合 格 分 數 為 50% 。

    3. 考 試 題 目 以 雙 語 ( 即 中 、 英 文 ) 擬 備 , 考 生 可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語 文 作 答 。

    4. 考 生 必 須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或 連 續 三 次 舉 辦 的 此 項 考 試 中 , 在 甲 、 乙 兩 部 均 取 得 合 格 分 數 , 才 能 在 整 項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 而 未 有 在 甲 部 或 乙 部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 須 於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同 時 報 考 甲 、 乙 兩 部 。

  8. 回 目 錄

  9. 考 試 大 綱 及 試 題 樣 本

    請 參 閱 附 錄 II 有 關 「 C 級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註 冊 考 試 」 大 綱 及 試 題 樣 本 。

  10. 回 目 錄

  11. 報 考 辦 法

    1. 報 考 資 格 - 此 項 考 試 不 設 最 低 報 考 資 格 。 不 過 , 如 報 考 人 數 過 多 , 現 職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特 別 是 B 級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將 獲 優 先 考 慮 。

    2. 報 名 表 - 考 生 可 於 下 列 地 點 免 費 索 取 報 名 表 [ DOC 格 式 (KB) ] :

    3. 機 電 工 程 署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地 下
      機 電 工 程 署 客 戶 服 務 部
      電 話 : 1823 政 府 熱 線

      香 港 大 學 ( 地 圖 )
      [ Microsoft Word 2000 (220KB) ] :
      香 港 薄 扶 林 道
      香 港 大 學 周 亦 卿 樓 601 室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話 : 2 8 5 9 7 0 9 3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地 圖 )
      [ Adobe Acrobat Reader 5.0 (714KB) ] :
      九 龍 紅 磡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C F 6 20 室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話 : 2 7 6 6 6 1 7 2

    4. 報 考 手 續 - 考 生 可 於 每 年 9 月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 按 資 料 頁 上 註 明 的 每 期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 連 同 考 試 費 用 或 銀 行 收 據 , 遞 交 兩 所 大 學 之 任 何 一 個 報 名 地 點 。 報 名 時 , 必 須 出 示 參 考 者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正 本 , 待 報 名 地 點 的 工 作 人 員 核 對 後 , 便 立 即 交 還 給 報 考 者 。

    5. 逾 期 報 考 - 祇 有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報 名 地 點 的 考 試 主 任 可 根 據 考 生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 考 慮 批 准 個 別 考 生 的 逾 期 報 考 申 請 。 惟 考 生 除 繳 交 應 付 的 考 試 費 外 , 另 須 繳 交 逾 期 報 考 附 加 費 。

    回 目 錄

  12. 報 名 考 試 費

    報 名 考 試 收 費 詳 列 於 資 料 頁 內 。 只 報 考 甲 部 或 乙 部 的 考 試 費 用 , 是 同 時 報 考 甲 、 乙 兩 部 費 用 的 6 0 % 。 考 生 在 辦 妥 報 名 手 續 後 , 將 獲 發 給 繳 費 單 , 考 生 須 於 指 定 日 期 內 , 前 往 繳 費 單 上 註 明 的 銀 行 繳 付 報 名 考 試 費 , 考 生 應 妥 存 繳 費 收 據 , 以 為 繳 費 證 明 。

    逾 期 未 繳 報 名 考 試 費 者 , 其 報 考 申 請 將 被 取 消 。 逾 期 繳 費 通 常 不 會 被 接 受 , 但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考 生 獲 准 逾 期 繳 費 , 則 除 繳 交 應 付 報 名 考 試 費 外 , 還 須 繳 交 逾 期 附 加 費 。

    報 名 考 試 費 一 經 繳 付 , 不 得 索 還 , 亦 不 可 轉 作 其 他 用 途 。

  13. 回 目 錄

  14. 准 考 證

    1. 准 考 證 將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大 約 兩 個 星 期 , 連 同 考 生 須 知 及 考 試 規 例 郵 寄 予 各 考 生 。 考 生 在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 應 立 即 核 對 證 上 所 印 載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等 , 是 否 正 確 。 如 有 錯 漏 , 請 與 資 料 頁 上 所 印 列 報 名 地 點 的 考 試 主 任 聯 絡 , 以 便 安 排 修 改 。 考 生 必 須 依 時 到 達 准 考 證 所 指 定 的 試 場 應 試 。

    2.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前 一 星 期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 應 立 即 致 電 資 料 頁 上 印 列 的 報 名 地 點 向 考 試 主 任 查 詢 。

    3. 考 生 如 遺 失 准 考 證 , 請 親 往 資 料 頁 上 印 列 的 報 名 地 點 , 辦 理 補 發 手 續 。

  15. 回 目 錄

  16.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一 般 於 考 試 後 1 0 個 星 期 內 郵 寄 予 各 考 生 。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後 超 過 1 0 個 星 期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 請 與 准 考 證 上 所 印 列 的 大 學 報 名 地 點 的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聯 絡 。

    回 目 錄

  17. 上 訴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成 績 感 到 不 滿 , 可 向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上 所 印 列 的 大 學 報 名 地 點 的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提 出 上 訴 , 要 求 覆 核 其 考 試 成 績 。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28 天 內 , 以 書 面 向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提 出 , 並 須 繳 付 費 用 300 元 。 如 上 訴 不 成 功 , 已 繳 付 的 費 用 亦 不 會 退 還 。

    考 試 委 員 會 就 上 訴 所 作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 考 生 將 獲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結 果 。

  18. 回 目 錄

  19. 考 試 日 期

    2011 年 的 考 試 日 期 如 下 :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 甲 部 2011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7 時 至 9 時
    乙 部 2011 年 11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7 時 至 9 時 30 分
  20. 回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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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