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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刊 物

指 南 / 指 引 指 南 / 指 引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安 全 指 引

適 用 範 圍

本 指 引 適 用 於 專 為 提 升 車 輛 而 無 須 穿 過 任 何 樓 層 及 升 降 高 度 不 超 過 3.5 米 的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安 全 指 引 檢查升降機井道 終審法院的油壓升降機 一台弧形電扶梯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通 常 有 兩 個 泊 車 位 , 一 個 在 上 , 一 個 在 下 。 降 低 上 層 泊 車 平 台 時 , 須 先 將 下 層 泊 車 位 的 車 輛 移 去 。 其 他 升 降 高 度 超 過 3.5 米 或 須 穿 過 任 何 樓 層 的 機 械 泊 車 系 統 , 均 受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安 全 ) 條 例 ( 第 327 章 ) 所 管 制 。

建 築 結 構 規 定

任 何 人 如 擬 安 裝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 在 開 展 工 程 前 , 須 委 任 一 名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獲 委 任 人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建 議 書 及 有 關 的 結 構 數 據 , 證 明 該 機 械 泊 車 系 統 的 穩 固 性 , 以 及 安 裝 該 系 統 的 樓 宇 在 結 構 上 足 以 承 受 此 系 統 的 運 作 。

一 般 規 定

  1. 必 須 為 操 作 人 員 / 使 用 者 提 供 安 全 及 足 夠 的 通 道 , 以 便 通 往 平 台 控 制 器 。

  2. 必 須 提 供 充 足 的 電 力 供 應 , 以 便 操 作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

  3. 如 在 露 天 地 方 安 裝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 其 設 計 包 括 電 氣 組 件 等 的 設 備 必 須 適 合 在 戶 外 環 境 使 用 。

  4. 不 得 使 用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運 載 人 或 運 載 有 人 的 車 輛 。

安 全 裝 置

  1. 機 械 鎖 定 器

    承 托 車 輛 的 平 台 上 升 至 高 位 止 動 位 置 時 , 機 械 鎖 定 器 須 可 以 自 動 鎖 上 。 如 平 台 未 達 高 位 或 低 位 止 動 位 置 或 未 有 鎖 上 , 鎖 定 器 須 能 發 出 可 見 指 示 或 可 聞 信 號 。

  2. 過 重 安 全 裝 置

    如 沒 有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防 止 平 台 / 設 備 提 升 超 逾 其 負 載 重 量 的 車 輛 , 便 須 裝 設 過 重 安 全 裝 置 , 在 平 台 負 荷 超 逾 其 額 定 載 重 時 停 止 操 作 , 以 及 發 出 警 報 。

  3. 自 動 制 動 器

    在 平 台 升 降 過 程 中 , 操 作 員 的 手 若 不 連 續 按 動 平 台 控 制 裝 置 , 平 台 的 操 作 便 須 停 止 。

  4. 鑰 匙 開 關

    系 統 須 配 備 鑰 匙 鎖 定 開 關 , 避 免 未 經 授 權 的 人 操 作 系 統 。

  5. 定 位 墊 塊

    系 統 須 配 備 自 動 或 固 定 定 位 墊 塊 , 防 止 停 泊 於 平 台 上 的 車 輛 在 無 動 力 推 進 的 情 況 下 滑 動 。

  6. 緊 急 操 作

    系 統 須 配 備 一 個 可 在 正 常 電 力 供 應 出 現 問 題 時 升 降 平 台 的 裝 置 。

操 作 及 維 修

  1. 不 得 使 用 雙 層 泊 車 系 統 運 載 人 或 運 載 有 人 的 車 輛 。

  2. 不 可 用 平 台 提 升 過 大 或 過 重 的 車 輛 。 須 展 示 中 、 英 文 告 示 , 註 明 安 全 操 作 重 量 及 可 容 許 的 最 大車 輛 體 積 。

  3. 不 可 讓 孩 童 耍 玩 平 台 的 操 作 。 泊 車 系 統 不 操 作 時 , 必 須 拿 走 控 制 屏 的 鑰 匙 , 以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的 人 操 作 。

  4. 當 下 層 車 位 有 車 輛 停 泊 時 , 不 得 將 平 台 降 下 。 平 台 正 下 方 的 地 面 範 圍 , 必 須 清 楚 標 示 。

  5. 良 好 的 保 養 對 確 保 安 全 至 為 重 要 , 因 此 , 必 須 依 照 承 建 商 的 建 議 進 行 保 養 , 確 保 泊 車 系 統 無 論 何 時 均 處 於 良 好 的 操 作 狀 態 。

上 述 指 引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分 部 發 出 。 遵 行 上 述 指 引 並 不 等 於 可 獲 豁 免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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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