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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表 現 扣 分 制 度
( 修 訂 版 1 - 2004 年 1月 )

目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表 現 扣 分 制 度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負 責 執 行 , 目 的 是 監 察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表 現 , 以 確 保 他 們 所 進 行 的 地 下 電 纜 探 測 工 作 符 合 《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 的 規 定 。 這 個 制 度 亦 提 供 行 政 指 引 , 讓 機 電 工 程 署 可 對 在 進 行 地 下 電 纜 探 測 工 作 時 未 能 達 到 應 有 的 合 理 水 平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運 作

  1. 這 個 扣 分 制 度 大 致 上 以 下 列 調 查 的 結 果 為 依 據 :
    1. 事 故 調 查 ;

    2. 對 隨 機 選 取 的 工 地 進 行 的 例 行 巡 查 ; 以 及

    3. 就 電 力 公 司 的 投 訴 進 行 的 特 別 巡 查 。

  2. 這 個 扣 分 制 度 乃 根 據 以 下 規 則 運 作 :
    1. 如 果 發 現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地 下 電 纜 探 測 工 作 時 未 能 達 到 應 有 的 合 理 水 平 , 便 會 視 乎 其 缺 失 程 度 , 根 據 附 錄 的 扣 分 表 計 算 分 數 。

    2. 在 每 次 事 件 , 署 方 均 會 計 算 出 有 關 合 資 格 人 士 被 扣 之 總 分 ( 即 把 有 關 被 扣 之 分 數 加 起 來 得 出 的 總 分 ) 。

    3. 被 扣 之 分 數 在 有 關 合 資 格 人 士 現 有 認 可 的 有 效 期 內 均 有 效 。

    4. 累 積 分 數 是 有 效 期 內 所 有 個 案 被 扣 之 分 數 的 總 和 。

    5. 署 方 會 視 乎 累 積 分 數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當 累 積 分 數 達 到 或 超 逾 有 關 限 額 時 , 署 方 會 根 據 下 表 對 有 關 合 資 格 人 士 採 取 相 應 行 動 。

    6. 限 額 累 積 分 數 相 應 行 動
      第 1 級 15 發 出 警 告 信
      第 2 級 30 暫 時 吊 銷 認 可 資 格 6 個 月
      第 3 級 45 暫 時 吊 銷 認 可 資 格 12 個 月

    7. 當 某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累 積 分 數 達 到 第 3 級 , 並 已 遭 暫 時 吊 銷 認 可 資 格 12 個 月 , 或 當 其 現 有 認 可 的 有 效 期 已 結 束 , 該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累 積 分 數 會 重 新 由 零 開 始 計 算 。

  3. 本 署 會 在 憲 報 刊 登 暫 時 吊 銷 合 資 格 人 士 認 可 的 通 告 , 讓 公 眾 知 悉 。

  4. 這 個 扣 分 制 度 不 會 有 損 根 據 《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 所 載 有 關 紀 律 處 分 或 罪 行 的 規 定 而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懲 罰 。

實 施 日 期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表 現 扣 分 制 度 於 2004年 1月 1日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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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