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須 知
作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你
必 須 留 意 下 列 各 事 項 :
1.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責 任
2.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3. 註
冊 續 期
4. 備 存
證 明 書
5. 電 力
裝 置 的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6.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制 度
查 詢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電 力 法 例 部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電 話 : 2882 8011 (熱 線 )
傳 真 : 2895 4929
註 :
本 資 料 文 件 並
非 法 律 文 件 ,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
1.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責 任
作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你
須 遵 守 《 電 力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各 項 規 定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主 要 責 任 如 下 , 敬 請 細
閱 並 加 以 遵 守 :
- 你 須 遵 照 電 力 條 例 的 規
定 從 事 電 力 工 作 , 尤 其 是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的 各 項 規 定 。 ( 註 : 機 電 工 程 署 於 1997年
尾 出 版 及 公 開 發 售 一 套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 , 就 如 何 能 符 合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的 規 定 方 面 , 給 予 技 術 性 指 引 。 你 應
購 備 該 套 工 作 守 則 作 為 參 考 。 )
- 你 在 從 事 電 力 工 作 時 須
隨 身 攜 備 註 冊 證 明 書 , 或 在 工 作 地 點 備 有 該
證 明 書 。
- 你 只 可 從 事 註 冊 證 明 書
上 指 明 類 別 的 電 力 工 作 。
- 你 雖 身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但 亦 須 留 意 除 非 你 本 身 是 電 業 承 辦 商
, 你 不 得 以 電 業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電 力 工 程 或
立 約 進 行 電 力 工 作 。 ( 註 : 註 冊 為 電 業 承 辦
商 的 詳 情 , 可 參 閱 有 關 小
冊 子 及 註
冊 申 請 表 格 [PDF 格 式
(1,382KB)]。 小 冊 子 及 註 冊 申 請 表 格 可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客 戶 服 務 部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 以 及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
2.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註 冊 有 效 期
為 3年 。 你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上 已 列 明 證 明 書 的 生 效
及 屆 滿 日 期 。
3.
註 冊 續 期
如 你 希 望 在 註 冊 期 屆 滿 時 將
註 冊 續 期 , 你 應 填 妥 指 定 的 註 冊 續 期 申 請 表 (
即 表 格 8) , 並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續 期 費 用 475元
( 此 款 額 可 被 調 整 ) 一 併 交 給 本 人 。 你 必 須 在
註 冊 屆 滿 日 期 計 最 少 1個 月 前 將 續 期 申 請 遞 交 本
人 , 但 不 得 早 於 該 日 期 的 4個 月 前 。
4.
備 存 證 明 書
你 在 從 事 電 力 工 作 時 須 隨 身
攜 備 註 冊 證 明 書 , 或 在 工 作 地 點 備 有 該 證 明 書
。 註 冊 證 明 書 倘 有 遺 失 , 本 署 可 補 發 一 份 給 你
, 費 用 為 340元 ( 此 款 額 可 被 調 整 ) 。
5.
電 力 裝 置 的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你 須 留 意 新 電 力 法 例 下 的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這 些 規 定 由 1992年 6月 1日 起 生 效
: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須 在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完 成 後 , 並 在 通 電 以 供 使 用 前 , 交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由 承 辦 商 僱 用 )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以 確 認 該 裝 置 符
合 電 力 條 例 的 各 項 規 定 。 此 項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對 現 有 電 力 裝 置 所 進 行 的 任 何 修 理 、 改 裝 及
增 設 電 力 工 作 , 然 而 只 須 對 受 影 響 的 部 分 加
以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PDF 格 式 (162KB)] 或 「
完 工 (部 分 裝 置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A))
[PDF 格 式 (159KB)] 。
- 某 些 特 定 類 別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須 安 排 該 等 裝 置 定 期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以
確 認 裝 置 符 合 《 電 力 條 例 》 的 各 項 規 定 。 這
類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應 最 少 每 12個 月
進 行 一 次 , 或 最 少 每 5年 進 行 一 次 , 視 乎 電 力
裝 置 的 類 別 而 定 (見 附 件 1(II)部 )。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 [PDF 格 式 (303KB)] 或 「
定 期 測 試 (部 分 裝 置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A)) [PDF 格 式 (43KB)]
。
上 述 兩 項 規 定 的 詳 情 已 隨 附
於 附 件 1。
6.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制 度
6.1 這
項 制 度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負 責 執 行 , 目 的 是 監
察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表 現 , 以 確 保 他 們 所 進
行 的 電 力 工 程 符 合 《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章
)、
特 別 是 《 電 力 (線
路 )規
例 》 的 規 定 。 這 項 制 度 提 供 了 行 政 指 引 , 讓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可 以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促 使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改 善 表 現 。
6.2 如
果 發 現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電 力 工 程 時 , 忽
視 其 法 定 職 責 , 沒 有 確 保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符 合 《
電 力 (線
路 )規
例 》 的 全 部 安 全 規 定 , 便 會 在 該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名 下 記 入 若 干 點 數 的 扣 分 。 扣 分 點 數 將 視
乎 違 例 事 項 的 性 質 而 定 , 而 違 例 事 項 以 缺 點 項
目 方 式 表 列 (見
附 件 2),
這 些 缺 點 按 嚴 重 程 度 分 類 , 每 類 各 設 定 某 一 點
數 的 扣 分 。
6.3 此
項 制 度 將 採 用 下 列 檢 查 的 結 果 :
(a) 電
力 公 司 的 檢 查 , 通 常 對 象 為 新 的 裝 置 ; 以 及
(b)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對 隨 機 選 出 裝 置 的 檢 查 , 以 及 在
接 到 具 體 投 訴 後 進 行 的 檢 查 。
6.4 已
記 入 任 何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名 下 的 扣 分 , 將 會
在 紀 錄 內 保 留 12個
月 。 在 該 段 期 間 內 的 累 積 扣 分 , 將 除 以 曾 進 行
的 檢 查 次 數 , 以 求 得 平 均 扣 分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於 最 近 12個
月 內 , 某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在 20次
檢 查 中 累 積 扣 了 100分
, 那 麼 他 的 平 均 扣 分 是 5分
。
6.5 在
這 項 制 度 下 , 將 採 取 兩 個 階 段 的 行 動 來 監 察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表 現 。 當 某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平 均 扣 分 達 到 第 一 階 段 的 預 設 界 限
(10分
或 以 上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便 會 向 他 發 出 通 知 書 , 警 告 他
須 改 善 表 現 。
6.6 當
平 均 扣 分 達 到 第 二 階 段 的 預 設 界 限 (15分
或 以 上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便 會 發 出 另 一 封 通 知 書 , 要 求
他 安 排 與 本 署 職 員 一 起 實 地 視 察 其 日 後 進 行 的
電 力 工 程 , 如 果 在 實 地 檢 查 時 發 現 證 據 , 顯 示
他 違 返 規 例 內 所 述 的 規 定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會
視 乎 所 得 的 證 據 施 行 紀 律 處 分 或 提 出 檢 控 。
6.7 這
項 扣 分 制 度 , 將 不 會 有 損 根 據 《 電 力 條 例 》 有
關 紀 律 處 分 或 罪 行 規 定 而 須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懲 罰 。
6.8 這
項 制 度 於 1997年
1月
1日
生 效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請 特 別 注 意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除 非 曾 進 行 或 實 地 監 察 測 試 和
檢 查 工 作 , 並 對 測 試 和 檢 查 結 果 感 到 滿 意 , 否
則 不 應 簽 署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任 何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不 遵 從 是 項 守 則 , 將 被 視 作 已 違 反 《 電 力
(線
路 )規
例 》 有 關 良 好 工 藝 的 規 定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可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施 以 紀 律 處 分 。
附
件 1
根 據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對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的 規 定
(I)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首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1)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須 在
完 成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作 後 , 並 在 該 裝
置 通 電 以 供 使 用 前 , 安 排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由 承 辦 商 僱 用 )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以 確 認 該 裝 置 符 合 《 電 力 條 例 》 的
各 項 規 定 。 此 項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對 現 有 電 力 裝
置 所 完 成 的 電 力 工 作 ( 例 如 : 修 理 、 改 裝 或
增 設 ) , 然 而 只 須 對 受 影 響 部 分 加 以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2)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 每 份 完 工 證 明 書 須 由 負 責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簽 署 。 此 外 , 各 有 關 的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亦 須 在 證 明 書 上 加 簽 。 在 簽 妥
證 明 書 的 各 部 分 後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便 可 將
證 明 書 發 給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如 電 力 裝 置
在 使 用 前 須 由 電 力 公 司 進 行 檢 查 /測 試 ( 例 如
: 新 安 裝 的 電 力 裝 置 ) , 則 建 議 將 上 述 證 明
書 的 副 本 送 交 有 關 的 電 力 公 司 。
(3) 大 型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如 果 分 為 一 個 部 分 以 上 , 可 由 不 同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對 個 別 的 部 分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可 由 一 名 主 要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在 收 到 其 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就 個 別 部 分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 完 工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A)) 後 , 發
出 單 一 份 「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 以
便 簡 化 程 序 。 ( 備 註 : 該 名 主 要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不 必 親 自 檢 查 及 測 試 有 關 裝 置 的 每
一 部 分 。 )
(4) 「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PDF 格 式 (162KB)] 及 「 完
工 (部 分 裝 置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A))
[PDF 格 式 (159KB)]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點 索 取 :
(a) 機 電 工 程 署 電 力 法
例 部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
(b)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 九 龍 亞 皆 老 街 147號
)
(c)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電 氣 道 227號 電 氣 中 心 9樓
)
(d) 香 港 電 器 工 程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莊 士 頓 道 195-197號
9樓 )
(e)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地 址 : 九 龍 旺 角 汝 州 街 5-7號
2樓 )
(II)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定 期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1) 須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由 1992年 6月 1日 起 , 設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類 房 產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須 安 排 該 裝 置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a)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72章 ) 所 界 定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須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但 出 海 船 隻 則 不 在 此 限
。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的 典 型 例 子 : 供 戲 劇 或 舞 台
演 出 、 播 放 電 影 、 演 說 、 展 覽 、 雜 技 表 演 、
體 育 項 目 表 演 或 機 動 遊 戲 設 施 等 用 途 的 地 方
、 建 築 物 或 搭 建 物 ( 臨 時 或 永 久 性 ) 。
(b) 製 造 或 貯 存 危 險 品 的
房 產
《 危 險 品 ( 適 用 及 豁 免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95章 ) 〔 前 稱 《 危 險 品
( 類 別 ) 規 例 》 〕 所 列 各 類 製 造 或 貯 存 危 險
品 的 房 產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須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這 類 房 產 包
括 危 險 品 倉 庫 、 危 險 品 儲 缸 、 氣 體 灌 注 站 、
汽 油 及 柴 油 加 油 站 、 石 油 氣 灌 注 站 等 。
(c) 高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房 產 如 設 有 由 高 壓 電 源 直
接 供 電 的 高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則 該 房 產 的 擁
有 人 須 安 排 該 高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這 類 裝 置 的
例 子 : 大 型 商 場 內 的 高 壓 開 關 房 及 電 力 分 站
。
(2) 須 每 5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除 了 已 納 入 上 文 第 (1)段 的 裝
置 外 , 由 1992年 6月 1日 起 , 下 列 類 別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須 安 排 該 裝 置 每
5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a)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場 地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當 該 裝 置 的 額 定 電 壓 為
低 壓 , 而 允 許 負 載 量 為 超
逾 200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時 ,
須 每 5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b) 除 上 文 (a)節 所 指 者 外
, 當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額 定 電 壓 為 低 壓 , 而 允
許 負 載 量 為 超 逾
100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時 , 該
裝 置 須 每 5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這 類 裝 置 包 括 住 宅 樓 宇 內 升 降 機 、 水
泵 、 公 共 照 明 及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的 供 電 裝 置 ,
辦 公 室 內 的 固 定 裝 置 等 , 其 總 負 載 量 超 逾 100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
(c) 設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類 房
產 內 的 低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須 每 5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i) 酒 店 或 賓 館 ;
(ii) 醫 院 或 留 產 院 ;
(iii) 學 校 ;
(iv)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章 ) 第 2條
所 列 院 校 的 房 產 , 包 恬 工 業 學 院 和 大 學 ;
(v) 幼 兒 中 心 ; 及
(vi)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為 在 發 生 電 力 意 外
時 會 引 致 嚴 重 災 害 的 房 產 , 署 長 可 將 通 知
書 郵 寄 或 遣 專 人 送 達 該 房 產 的 擁 有 人 , 以
指 明 該 房 產 。
(3)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
。 每 份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須 由 負 責 進 行 檢 查 及 測
試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簽 署 。 此 外 , 負 責 的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亦 須 在 證 明 書 上 加 簽 。 在 簽 妥 證
明 書 的 各 部 分 後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便 可 將 證 明
書 發 給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擁 有 人 須 將 證 明 書
在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2星 期 內 呈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加
簽 。 該 擁 有 人 將 證 明 書 呈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時
, 須 一 併 繳 交 加 簽 費 , 每 份 證 明 書 695元 ( 此 款
額 可 被 調 整 ) 。
(4) 大 型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如
果 分 為 一 個 部 分 以 上 , 可 由 不 同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對 個 別 的 部 分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可 由 一
名 主 要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在 收
到 其 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就 個 別 部 分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 定 期 測 試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A)後 , 發 出 單 一
份 「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 ( 即 表 格
WR2) , 以 便 簡 化 程 序 。 ( 備 註 : 該 名 主 要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不 必 親 自 檢 查 及 測 試 有 關 裝 置
的 每 一 部 分 。 )
(5) 「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的 格 式 ( 即 表 格 WR2) [PDF 格 式 (303KB)] 及 「 定
期 測 試 (部 分 裝 置 )證 明 書 」 的 格 式 ( 即 表
格 WR2(A)) [PDF 格 式 (43KB)]
,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點 索 取 :
(a) 機 電 工 程 署 電 力 法 例
部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
(b)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 九 龍 亞 皆 老 街 147號 )
(c)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電 氣 道 227號 電 氣 中 心 9樓 )
(d) 香 港 電 器 工 程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莊 士 頓 道 195-197號
9樓 )
(e)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地 址 : 九 龍 旺 角 汝 州 街 5-7號 2樓 )
(III)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及 承 辦 商 須 注 意 的 要 點
在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時 , 負 責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及 承 辦 商 須 遵 守
下 列 各 點 :
(a) 測 試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必 須 以 適 當 工 具 及 測 試 器 具 進 行 , 並 須 依 照
已 為 人 接 受 的 慣 例 進 行 , 使 在 測 試 中 的 電 路
即 使 有 故 障 , 亦 不 會 對 任 何 人 或 財 產 造 成 危
險 。
(b) 進 行 測 試 及 檢 查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須 將 其 測 試 及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 註 明 日 期 及 予 以 核 證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須
保 存 所 有 有 關 測 試 及 檢 查 結 果 的 紀 錄 , 並 將
該 份 紀 錄 的 副 本 發 給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c) 有 關 的 測 試 及 檢 查 須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進 行 , 通 常 以 不 超 過 發 出 證 明
書 的 日 期 前 1個 月 為 限 。
附
件 2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制 度
所
採 用 的 缺 點 項 目
甲
類 (5分 )︰ 引 起 危 險 的 嚴 重 缺 點
(a)
總 開 關 掣
|
代
碼 |
說
明 |
|
CDQL |
總
開 關 掣 帶 電 部 分 無 適 當 密 封 或 絕 緣 。 |
|
EIXF |
無
裝 設 接 地 極 (連 檢 視 坑 )。 |
|
MWPE |
主
電 纜 的 極 性 接 駁 錯 誤 。 |
(b)
上 升 總 線
|
代
碼 |
說
明 |
|
RMQL |
上
升 總 線 帶 電 部 分 無 適 當 密 封 或 絕 緣 。 |
(c)
最 終 電 路
|
代
碼 |
說
明 |
|
AECI |
浴
室 內 所 安 裝 的 照 明 配 件 及 具 有 發 熱 元 件
的 固 定 用 具 , 並 非 設 於 使 用 花 灑 或 固 定
浴 缸 人 士 不 可 能 觸 及 的 位 置 。 |
|
AEQI |
帶
電 部 分 無 外 殼 、 屏 障 或 絕 緣 保 護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
BRXM |
浴
室 內 安 裝 的 控 制 開 關 並 非 採 用 准 許 的 規
格 。 |
|
DBQI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並 無 設 置 合 適 的 相 位
障 及 絕 緣 屏 隔 。 |
|
LEPB
|
相
導 線 並 非 接 駁 至 螺 絲 頭 燈 座 的 中 間 觸 點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
OSPK |
插
座 的 極 性 接 駁 錯 誤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
RBXM |
鬚
刨 供 電 裝 置 並 非 採 用 准 許 的 規 格 。 |
|
RBXZ |
浴
室 內 的 插 座 並 不 符 合 安 裝 規 定 。 |
|
SWPK |
開
關 掣 的 極 性 接 駁 錯 誤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乙
類 (3分 )︰ 可 能 引 起 危 險 或 涉 及 錯 誤 選 用 器 具 /儀
器 的 缺 點
(a)
總 開 關 掣
|
代
碼 |
說
明 |
|
BMXQ |
放
在 中 性 電 路 的 斷 路 器 並 非 內 在 連 動 使 能
切 斷 所 有 帶 電 導 體 。 |
|
BSVE |
絕
緣 電 阻 值 小 於 0.5兆 歐 。 |
|
BXWN |
並
無 設 置 防 風 雨 的 戶 外 掣 箱 以 遮 蔽 總 開 關
掣 和 配 電 箱 。 |
|
CIXI |
主
電 纜 無 機 械 性 保 護 。 |
|
CPRL |
保
護 導 體 /接 地 導 體 尺 寸 過 小 。 |
|
CWQS |
第
2類 電 路 並 無 與 其 他 類 別 的 電 路 分 隔 。 |
|
ELVE |
接
地 環 路 阻 抗 超 出 容 許 數 值 。 |
|
FHXM |
中
性 電 路 裝 有 熔 斷 器 。 |
|
MWBJ |
主
電 纜 欠 妥 。 |
|
MWIE |
主
電 纜 無 相 位 標 誌 。 |
|
MWRH |
與
總 開 關 掣 的 額 定 值 比 較 , 主 電 纜 的 尺 寸
過 小 。 |
|
MZDJ |
______樓
電 表 板 的 電 線 欠 妥 。 |
|
NLXF |
總
開 關 掣 的 中 性 電 路 無 安 裝 銅 連 桿 。 |
|
PPTG |
總
水 喉 管 /總 氣 體 管 並 無 接 地 。 |
|
RDVF |
並
無 按 照 規 定 安 裝 電 流 式 漏 電 斷 路 器 。 |
|
SCFD |
電
源 轉 換 器 欠 妥 。 |
|
SDXF |
單
相 裝 置 並 無 安 裝 雙 極 總 掣 。 |
|
SMBJ |
總
開 關 掣 (包 括 所 有 連 帶 保 護 器 件 )欠 妥 。
|
|
SMXC |
總
開 關 掣 的 外 露 金 屬 部 分 並 無 接 地 。 |
|
SWSL |
總
開 關 掣 的 短 路 斷 流 容 量 不 足 。 |
(b)
上 升 總 線
|
代
碼 |
說
明 |
|
BCIF |
匯
流 排 箱 及 上 升 總 線 並 無 相 位 標 誌 。 |
|
CPRB |
上
升 總 線 的 保 護 導 體 小 於 70平 方 毫 米 銅 或
其 等 值 。 |
|
CYML |
與
保 護 器 件 的 額 定 值 比 較 , 橫 向 總 線 的 尺
寸 過 小 。 |
|
FCIF |
斷
流 熔 斷 器 箱 /開 關 掣 並 無 相 位 標 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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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XF |
每
層 樓 的 橫 向 總 線 並 無 安 裝 合 適 的 中 性 /接
地 線 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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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ML |
與
保 護 器 件 的 額 定 值 比 較 , 上 升 總 線 尺 寸
過 小 。 |
(c)
最 終 電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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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碼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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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WN |
露
天 的 電 力 器 具 並 非 防 風 雨 類 型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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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JF |
電
動 機 並 無 裝 設 就 地 開 關 掣 以 切 斷 所 有 帶
電 導 體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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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C |
器
具 的 金 屬 外 殼 並 無 接 地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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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XE |
使
用 軟 喉 導 管 作 為 電 路 保 護 導 體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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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ML |
保
護 導 體 尺 寸 過 小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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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XE |
15安
培 插 座 (非 工 業 用 ) 並 無 連 接 至 裝 有 適 當
熔 斷 器 或 小 型 斷 路 器 的 專 用 放 射 式 電 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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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XF |
5安
培 插 座 (非 工 業 用 ) 並 無 連 接 至 裝 有 適 當
熔 斷 器 或 小 型 斷 路 器 的 專 用 放 射 式 電 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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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XF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並 無 安 裝 保 護 導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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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HF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的 接 地 故 障 環 路 阻 抗
超 出 容 許 數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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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CD |
保
護 器 件 與 電 路 的 導 線 額 定 值 不 配 合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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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NC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在 中 性 電 路 裝 有 熔 斷
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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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C |
供
安 裝 燈 掣 或 開 關 掣 的 金 屬 底 座 並 無 接 地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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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KB |
13安
培 環 形 插 座 電 路 的 保 護 導 體 並 非 以 環 形
裝 置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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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EB |
並
無 為 每 一 個 13安 培 /15安 培 插 座 安 裝 電 路
保 護 導 體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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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EC |
插
座 及 /或 連 帶 的 金 屬 底 座 無 接 地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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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SF |
插
座 無 裝 設 30毫 安 啟 動 式 的 漏 電 斷 路 器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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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RI |
電
動 機 無 裝 設 防 止 突 然 重 行 啟 動 設 備 , 而
該 機 突 然 重 行 啟 動 可 能 構 成 危 險 。 |
丙
類 (1分 )︰ 涉 及 工 藝 差 劣 或 不 符 合 良 好 工 作 常 規
的 缺 點
(a)
總 開 關 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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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碼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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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XF |
並
無 在 所 有 總 接 地 及 等 電 位 連 接 處 裝 設 有
以 下 中 英 文 字 樣 的 標 誌 ︰ "SAFETY ELECTRICAL
CONNECTION - DO NOT REMOVE (安 全 接
地 終 端 --- 切 勿 移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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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XC |
用
戶 接 地 系 統 無 使 用 可 截 離 的 切 斷 連 桿 或
等 效 方 法 與 電 力 公 司 的 接 地 終 端 作 接 駁
。 |
(b)
上 升 總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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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碼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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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BJ |
使
用 即 時 斷 開 式 漏 電 斷 路 器 , 作 為 上 升 總
線 的 開 關 掣 或 多 戶 樓 宇 的 切 斷 電 源 器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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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XF |
並
無 在 每 一 層 樓 從 上 升 總 線 引 出 三 相 四 線
的 橫 向 總 線 。 |
(c)
最 終 電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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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碼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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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EF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_的 電 路 保 護 導 體 並 無
適 當 的 接 線 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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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NE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_並 無 裝 設 穩 固 的 標 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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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ZC |
並
無 提 供 輔 助 等 電 位 接 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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