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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南 / 指 引指 南 / 指 引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須 知

作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你 必 須 留 意 下 列 各 事 項 :

  1.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責 任
  2.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3. 註 冊 續 期
  4. 備 存 證 明 書
  5. 電 力 裝 置 的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6.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制 度
  7. 附 件 1
    附 件 2

查 詢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電 力 法 例 部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電 話 : 2882 8011 ( 熱 線 )
傳 真 : 2895 4929

註 : 本 資 料 文 件 並 非 法 律 文 件 ,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


  1.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責 任

    作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你 須 遵 守 《 電 力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各 項 規 定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主 要 責 任 如 下 , 敬 請 細 閱 並 加 以 遵 守 :

    • 你 須 遵 照 電 力 條 例 的 規 定 從 事 電 力 工 作 , 尤 其 是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的 各 項 規 定 。 ( 註 : 機 電 工 程 署 於 1997 年 尾 出 版 及 公 開 發 售 一 套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 , 就 如 何 能 符 合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的 規 定 方 面 , 給 予 技 術 性 指 引 。 你 應 購 備 該 套 工 作 守 則 作 為 參 考 。 )
    • 你 在 從 事 電 力 工 作 時 須 隨 身 攜 備 註 冊 證 明 書 , 或 在 工 作 地 點 備 有 該 證 明 書 。
    • 你 只 可 從 事 註 冊 證 明 書 上 指 明 類 別 的 電 力 工 作 。
      ( 請 注 意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必 須 具 有 NS 級 及 WH 級 准 許 工 程 註 冊 , 才 可 分 別 為 霓 虹 燈 裝 置 及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爐 裝 置 進 行 電 力 工 作 。 A 級 、 B 級 、 C 級 或 H 級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如 沒 有 NS 級 及 WH 級 的 准 許 工 程 註 冊 , 均 不 可 進 行 於 霓 虹 燈 裝 置 及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爐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作 。 )
    • 你 雖 身 為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但 亦 須 留 意 除 非 你 本 身 是 電 業 承 辦 商 , 你 不 得 以 電 業 承 辦 商 身 分 承 辦 電 力 工 程 或 立 約 進 行 電 力 工 作 。 ( 註 : 註 冊 為 電 業 承 辦 商 的 詳 情 , 可 參 閱 有 關 小 冊 子註 冊 申 請 表 格 [ PDF 格 式 (1,382KB) ] 。 小 冊 子 及 註 冊 申 請 表 格 可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客 戶 服 務 部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 以 及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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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註 冊 有 效 期 為 3 年 。 你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上 已 列 明 證 明 書 的 生 效 及 屆 滿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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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註 冊 續 期

    如 你 希 望 在 註 冊 期 屆 滿 時 將 註 冊 續 期 , 你 應 填 妥 指 定 的 註 冊 續 期 申 請 表 ( 即 表 格 8 ) [ PDF 格 式 (302KB) ] , 並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續 期 費 用 475 元 ( 此 款 額 可 被 調 整 ) 一 併 交 給 本 人 。 你 必 須 在 註 冊 屆 滿 日 期 計 最 少 1個 月 前 將 續 期 申 請 遞 交 本 人 , 但 不 得 早 於 該 日 期 的 4 個 月 前 。

    請 注 意 : 於 註 冊 期 滿 日 期 後 遞 交 的 續 期 申 請 將 會 當 作 新 註 冊 申 請 處 理 , 並 以 接 獲 申 請 當 天 的 法 定 註 冊 要 求 重 新 審 核 ,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符 合 當 時 的 註 冊 要 求 ( 包 括 必 須 具 有 相 關 認 可 學 歷 及 電 力 工 作 經 驗 資 格 ) , 不 論 申 請 人 以 往 有 否 成 功 註 冊 , 該 申 請 均 可 被 拒 絕 。

    由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持 續 進 修 計 劃 將 會 實 施 。 由 當 天 起 , 所 有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在 遞 交 註 冊 續 期 申 請 前 , 須 完 成 持 續 進 修 訓 練 。 有 關 持 續 進 修 計 劃 的 詳 情 , 請 瀏 覽 本 署 網 頁 ( www.emsd.gov.hk ->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電 力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持 續 進 修 計 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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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備 存 證 明 書

    你 在 從 事 電 力 工 作 時 須 隨 身 攜 備 註 冊 證 明 書 , 或 在 工 作 地 點 備 有 該 證 明 書 。 註 冊 證 明 書 倘 有 遺 失 , 本 署 可 補 發 一 份 給 你 , 費 用 為 340元 ( 此 款 額 可 被 調 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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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電 力 裝 置 的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你 須 留 意 新 電 力 法 例 下 的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這 些 規 定 由 1992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須 在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完 成 後 , 並 在 通 電 以 供 使 用 前 , 交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由 承 辦 商 僱 用 )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以 確 認 該 裝 置 符 合 電 力 條 例 的 各 項 規 定 。 此 項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對 現 有 電 力 裝 置 所 進 行 的 任 何 修 理 、 改 裝 及 增 設 電 力 工 作 , 然 而 只 須 對 受 影 響 的 部 分 加 以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 [ PDF 格 式 (162KB) ] 或 「 完 工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A) ) [ PDF 格 式 (159KB) ] 。
    • 某 些 特 定 類 別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須 安 排 該 等 裝 置 定 期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以 確 認 裝 置 符 合 《 電 力 條 例 》 的 各 項 規 定 。 這 類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應 最 少 每 12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 或 最 少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 視 乎 電 力 裝 置 的 類 別 而 定 ( 見 附 件 1 (II) 部 ) 。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 ) [ PDF 格 式 (303KB) ] 或 「定 期 測 試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A) ) [ PDF 格 式 (43KB) ] 。

    上 述 兩 項 規 定 的 詳 情 已 隨 附 於 附 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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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制 度

    6.1 這 項 制 度 由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負 責 執 行 , 目 的 是 監 察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表 現 , 以 確 保 他 們 所 進 行 的 電 力 工 程 符 合 《 電 力 條 例 》 ( 第 406 章 ) 特 別 是 《 電 力 ( 線 路 )規 例 》 的 規 定 。 這 項 制 度 提 供 了 行 政 指 引 , 讓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可 以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促 使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改 善 表 現 。
    6.2 如 果 發 現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進 行 電 力 工 程 時 , 忽 視 其 法 定 職 責 , 沒 有 確 保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符 合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的 全 部 安 全 規 定 , 便 會 在 該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名 下 記 入 若 干 點 數 的 扣 分 。 扣 分 點 數 將 視 乎 違 例 事 項 的 性 質 而 定 , 而 違 例 事 項 以 缺 點 項 目 方 式 表 列 ( 見 附 件 2 ) , 這 些 缺 點 按 嚴 重 程 度 分 類 , 每 類 各 設 定 某 一 點 數 的 扣 分 。
    6.3 此 項 制 度 將 採 用 下 列 檢 查 的 結 果 :
    (a) 電 力 公 司 的 檢 查 , 通 常 對 象 為 新 的 裝 置 ; 以 及
    (b)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對 隨 機 選 出 裝 置 的 檢 查 , 以 及 在 接 到 具 體 投 訴 後 進 行 的 檢 查 。 .
    6.4 已 記 入 任 何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名 下 的 扣 分 , 將 會 在 紀 錄 內 保 留 12 個 月 。 在 該 段 期 間 內 的 累 積 扣 分 , 將 除 以 曾 進 行 的 檢 查 次 數 , 以 求 得 平 均 扣 分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於 最 近 12 個 月 內 , 某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在 20 次 檢 查 中 累 積 扣 了 100 分 , 那 麼 他 的 平 均 扣 分 是 5 分 。
    6.5 在 這 項 制 度 下 , 將 採 取 兩 個 階 段 的 行 動 來 監 察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表 現 。 當 某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平 均 扣 分 達 到 第 一 階 段 的 預 設 界 限 ( 10 分 或 以 上 )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便 會 向 他 發 出 通 知 書 , 警 告 他 須 改 善 表 現 。
    6.6 當 平 均 扣 分 達 到 第 二 階 段 的 預 設 界 限 ( 15 分 或 以 上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便 會 發 出 另 一 封 通 知 書 , 要 求 他 安 排 與 本 署 職 員 一 起 實 地 視 察 其 日 後 進 行 的 電 力 工 程 , 如 果 在 實 地 檢 查 時 發 現 證 據 , 顯 示 他 違 返 規 例 內 所 述 的 規 定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會 視 乎 所 得 的 證 據 施 行 紀 律 處 分 或 提 出 檢 控 。
    6.7 這 項 扣 分 制 度 , 將 不 會 有 損 根 據 《 電 力 條 例 》 有 關 紀 律 處 分 或 罪 行 規 定 而 須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懲 罰 。
    6.8 這 項 制 度 於 1997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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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請 特 別 注 意 :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除 非 曾 進 行 或 實 地 監 察 測 試 和 檢 查 工 作 , 並 對 測 試 和 檢 查 結 果 感 到 滿 意 , 否 則 不 應 簽 署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任 何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不 遵 從 是 項 守 則 , 將 被 視 作 已 違 反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有 關 良 好 工 藝 的 規 定 ,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可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施 以 紀 律 處 分 。


附 件 1

根 據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對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的 規 定

(I)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首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1.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須 在 完 成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作 後 , 並 在 該 裝 置 通 電 以 供 使 用 前 , 安 排 由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由 承 辦 商 僱 用 )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以 確 認 該 裝 置 符 合 《 電 力 條 例 》 的 各 項 規 定 。 此 項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對 現 有 電 力 裝 置 所 完 成 的 電 力 工 作 ( 例 如 : 修 理 、 改 裝 或 增 設 ) , 然 而 只 須 對 受 影 響 部 分 加 以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2.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 。 每 份 完 工 證 明 書 須 由 負 責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簽 署 。 此 外 , 各 有 關 的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亦 須 在 證 明 書 上 加 簽 。 在 簽 妥 證 明 書 的 各 部 分 後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便 可 將 證 明 書 發 給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如 電 力 裝 置 在 使 用 前 須 由 電 力 公 司 進 行 檢 查 /測 試 ( 例 如 : 新 安 裝 的 電 力 裝 置 ) , 則 建 議 將 上 述 證 明 書 的 副 本 送 交 有 關 的 電 力 公 司 。

  3. 大 型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如 果 分 為 一 個 部 分 以 上 , 可 由 不 同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對 個 別 的 部 分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可 由 一 名 主 要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在 收 到 其 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就 個 別 部 分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 完 工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A) ) 後 , 發 出 單 一 份 「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 , 以 便 簡 化 程 序 。 ( 備 註 : 該 名 主 要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不 必 親 自 檢 查 及 測 試 有 關 裝 置 的 每 一 部 分 。 )

  4. 完 工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 ) [ PDF 格 式 (162KB) ] 及 「 完 工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1(A) ) [ PDF 格 式 (159KB) ]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點 索 取 :

    1. 機 電 工 程 署 電 力 法 例 部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
    2.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 地 址 : 九 龍 亞 皆 老 街 147 號 )
    3.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電 氣 道 227 號 電 氣 中 心 9 樓 )
    4. 香 港 電 器 工 程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莊 士 頓 道 195-197 號 9 樓 )
    5.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 地 址 : 九 龍 旺 角 汝 州 街 5-7 號 2 樓 )

附 件 1 頁 首

(II)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定 期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1.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由 1992 年 6 月 1 日 起 , 設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類 房 產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須 安 排 該 裝 置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a)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72 章 ) 所 界 定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須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但 出 海 船 隻 則 不 在 此 限 。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的 典 型 例 子 : 供 戲 劇 或 舞 台 演 出 、 播 放 電 影 、 演 說 、 展 覽 、 雜 技 表 演 、 體 育 項 目 表 演 或 機 動 遊 戲 設 施 等 用 途 的 地 方 、 建 築 物 或 搭 建 物 ( 臨 時 或 永 久 性 ) 。

    (b)   製 造 或 貯 存 危 險 品 的 房 產

    《 危 險 品 ( 適 用 及 豁 免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95 章 ) 〔 前 稱 《 危 險 品 ( 類 別 ) 規 例 》 〕 所 列 各 類 製 造 或 貯 存 危 險 品 的 房 產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須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這 類 房 產 包 括 危 險 品 倉 庫 、 危 險 品 儲 缸 、 氣 體 灌 注 站 、 汽 油 及 柴 油 加 油 站 、 石 油 氣 灌 注 站 等 。

    (c)   高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房 產 如 設 有 由 高 壓 電 源 直 接 供 電 的 高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則 該 房 產 的 擁 有 人 須 安 排 該 高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每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這 類 裝 置 的 例 子 : 大 型 商 場 內 的 高 壓 開 關 房 及 電 力 分 站 。

  2. 每 5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除 了 已 納 入 上 文 第 (1) 段 的 裝 置 外 , 由 1992 年 6 月 1 日 起 , 下 列 類 別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須 安 排 該 裝 置 每 5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1.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場 地 內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當 該 裝 置 的 額 定 電 壓 為 低 壓 , 而 允 許 負 載 量 為 超 逾 200 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時 , 須 每 5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2. 除 上 文 (a) 節 所 指 者 外 , 當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額 定 電 壓 為 低 壓 , 而 允 許 負 載 量 為 超 逾 100 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時 , 該 裝 置 須 每 5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這 類 裝 置 包 括 住 宅 樓 宇 內 升 降 機 、 水 泵 、 公 共 照 明 及 其 他 公 用 設 施 的 供 電 裝 置 , 辦 公 室 內 的 固 定 裝 置 等 , 其 總 負 載 量 超 逾 100 安 培 ( 單 相 或 三 相 ) 。

    3. 設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類 房 產 內 的 低 壓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須 每 5 年 最 少 作 一 次 檢 查 、 測 試 及 領 取 證 明 書 :

      1. 酒 店 或 賓 館 ;
      2. 醫 院 或 留 產 院 ;
      3. 學 校 ;
      4.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第 2 條 所 列 院 校 的 房 產 , 包 恬 工 業 學 院 和 大 學 ;
      5. 幼 兒 中 心 ; 及
      6.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認 為 在 發 生 電 力 意 外 時 會 引 致 嚴 重 災 害 的 房 產 , 署 長 可 將 通 知 書 郵 寄 或 遣 專 人 送 達 該 房 產 的 擁 有 人 , 以 指 明 該 房 產 。

  3.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須 採 用 指 定 的 表 格 - 「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 ) 。 每 份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須 由 負 責 進 行 檢 查 及 測 試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簽 署 。 此 外 , 負 責 的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亦 須 在 證 明 書 上 加 簽 。 在 簽 妥 證 明 書 的 各 部 分 後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便 可 將 證 明 書 發 給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擁 有 人 須 將 證 明 書 在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2 星 期 內 呈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加 簽 。 該 擁 有 人 將 證 明 書 呈 交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時 , 須 一 併 繳 交 加 簽 費 , 每 份 證 明 書 695 元 ( 此 款 額 可 被 調 整 ) 。

  4. 大 型 的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如 果 分 為 一 個 部 分 以 上 , 可 由 不 同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對 個 別 的 部 分 進 行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可 由 一 名 主 要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在 收 到 其 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就 個 別 部 分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 定 期 測 試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 即 表 格 WR2(A) 後 , 發 出 單 一 份 「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 ( 即 表 格 WR2 ) , 以 便 簡 化 程 序 。 ( 備 註 : 該 名 主 要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 不 必 親 自 檢 查 及 測 試 有 關 裝 置 的 每 一 部 分 。 )

  5. 定 期 測 試 證 明 書 」 的 格 式 ( 即 表 格 WR2 ) [ PDF 格 式 (303KB) ] 及 「 定 期 測 試 ( 部 分 裝 置 ) 證 明 書 」 的 格 式 ( 即 表 格 WR2(A) ) [ PDF 格 式 (43KB) ] ,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點 索 取 :

    1. 機 電 工 程 署 電 力 法 例 部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
    2.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 地 址 : 九 龍 亞 皆 老 街 147 號 )
    3.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電 氣 道 227 號 電 氣 中 心 9 樓 )
    4. 香 港 電 器 工 程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莊 士 頓 道 195-197 號 9 樓 )
    5. 港 九 電 器 工 程 電 業 器 材 職 工 會
      ( 地 址 : 九 龍 旺 角 汝 州 街 5-7 號 2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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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及 承 辦 商 須 注 意 的 要 點

在 檢 查 、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時 , 負 責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及 承 辦 商 須 遵 守 下 列 各 點 :

  1. 測 試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 必 須 以 適 當 工 具 及 測 試 器 具 進 行 , 並 須 依 照 已 為 人 接 受 的 慣 例 進 行 , 使 在 測 試 中 的 電 路 即 使 有 故 障 , 亦 不 會 對 任 何 人 或 財 產 造 成 危 險 。

  2. 進 行 測 試 及 檢 查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須 將 其 測 試 及 檢 查 結 果 紀 錄 、 註 明 日 期 及 予 以 核 證 。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須 保 存 所 有 有 關 測 試 及 檢 查 結 果 的 紀 錄 , 並 將 該 份 紀 錄 的 副 本 發 給 電 力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

  3. 有 關 的 測 試 及 檢 查 須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進 行 , 通 常 以 不 超 過 發 出 證 明 書 的 日 期 前 1個 月 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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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分 制 度 所 採 用 的 缺 點 項 目

甲 類 ( 5 分 )乙 類 ( 3 分 )丙 類 ( 1 分 )

甲 類 ( 5 分 ) ︰

引 起 危 險 的 嚴 重 缺 點

(a) 總 開 關 掣
代 碼 說 明
CDQL 總 開 關 掣 帶 電 部 分 無 適 當 密 封 或 絕 緣 。
EIXF 無 裝 設 接 地 極 ( 連 檢 視 坑 ) 。
MWPE 主 電 纜 的 極 性 接 駁 錯 誤
(b) 上 升 總 線
代 碼 說 明
RMQL 上 升 總 線 帶 電 部 分 無 適 當 密 封 或 絕 緣 。
(c) 最 終 電 路
代 碼 說 明
AECI 浴 室 內 所 安 裝 的 照 明 配 件 及 具 有 發 熱 元 件 的 固 定 用 具 , 並 非 設 於 使 用 花 灑 或 固 定 浴 缸 人 士 不 可 能 觸 及 的 位 置 。
AEQI 帶 電 部 分 無 外 殼 、 屏 障 或 絕 緣 保 護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BRXM 浴 室 內 安 裝 的 控 制 開 關 並 非 採 用 准 許 的 規 格 。
DBQI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並 無 設 置 合 適 的 相 位 障 及 絕 緣 屏 隔 。
LEPB 相 導 線 並 非 接 駁 至 螺 絲 頭 燈 座 的 中 間 觸 點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OSPK 插 座 的 極 性 接 駁 錯 誤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RBXM 鬚 刨 供 電 裝 置 並 非 採 用 准 許 的 規 格 。
RBXZ 浴 室 內 的 插 座 並 不 符 合 安 裝 規 定 。
SWPK 開 關 掣 的 極 性 接 駁 錯 誤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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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類 ( 3 分 ) ︰

可 能 引 起 危 險 或 涉 及 錯 誤 選 用 器 具 / 儀 器 的 缺 點

(a) 總 開 關 掣
代 碼 說 明
BMXQ 放 在 中 性 電 路 的 斷 路 器 並 非 內 在 連 動 使 能 切 斷 所 有 帶 電 導 體 。
BSVE 絕 緣 電 阻 值 小 於 0.5 兆 歐 。
BXWN 並 無 設 置 防 風 雨 的 戶 外 掣 箱 以 遮 蔽 總 開 關 掣 和 配 電 。
CIXI 主 電 纜 無 機 械 性 保 護 。
CPRL 保 護 導 體 /接 地 導 體 尺 寸 過 小 。
CWQS 第 2類 電 路 並 無 與 其 他 類 別 的 電 路 分 隔 。
ELVE 接 地 環 路 阻 抗 超 出 容 許 數 值 。
FHXM 中 性 電 路 裝 有 熔 斷 器 。
MWBJ 主 電 纜 欠 妥 。
MWIE 主 電 纜 無 相 位 標 誌 。
MWRH 與 總 開 關 掣 的 額 定 值 比 較 , 主 電 纜 的 尺 寸 過 小 。
MZDJ ______ 樓 電 表 板 的 電 線 欠 妥 。
NLXF 總 開 關 掣 的 中 性 電 路 無 安 裝 銅 連 桿 。
PPTG 總 水 喉 管 /總 氣 體 管 並 無 接 地 。
RDVF 並 無 按 照 規 定 安 裝 電 流 式 漏 電 斷 路 器 。
SCFD 電 源 轉 換 器 欠 妥 。
SDXF 單 相 裝 置 並 無 安 裝 雙 極 總 掣 。
SMBJ 總 開 關 掣 ( 包 括 所 有 連 帶 保 護 器 件 ) 欠 妥 。
SMXC 總 開 關 掣 的 外 露 金 屬 部 分 並 無 接 地 。
SWSL 總 開 關 掣 的 短 路 斷 流 容 量 不 足
(b) 上 升 總 線
代 碼 說 明
BCIF 匯 流 排 箱 及 上 升 總 線 並 無 相 位 標 誌 。
CPRB 上 升 總 線 的 保 護 導 體 小 於 70 平 方 毫 米 銅 或 其 等 值 。
CYML 與 保 護 器 件 的 額 定 值 比 較 , 橫 向 總 線 的 尺 寸 過 小 。
FCIF 斷 流 熔 斷 器 箱 / 開 關 掣 並 無 相 位 標 誌 。
NBXF 每 層 樓 的 橫 向 總 線 並 無 安 裝 合 適 的 中 性 / 接 地 線 躉 。
RMML 與 保 護 器 件 的 額 定 值 比 較 , 上 升 總 線 尺 寸 過 小 。
(c) 最 終 電 路
代 碼 說 明
AEWN 露 天 的 電 力 器 具 並 非 防 風 雨 類 型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AMJF 電 動 機 並 無 裝 設 就 地 開 關 掣 以 切 斷 所 有 帶 電 導 體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BXXC 器 具 的 金 屬 外 殼 並 無 接 地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CFXE 使 用 軟 喉 導 管 作 為 電 路 保 護 導 體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CPML 保 護 導 體 尺 寸 過 小 。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_ )
CTXE 15 安 培 插 座 ( 非 工 業 用 ) 並 無 連 接 至 裝 有 適 當 熔 斷 器 或 小 型 斷 路 器 的 專 用 放 射 式 電 路 。
CTXF 5 安 培 插 座 ( 非 工 業 用 ) 並 無 連 接 至 裝 有 適 當 熔 斷 器 或 小 型 斷 路 器 的 專 用 放 射 式 電 路 。
DBXF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並 無 安 裝 保 護 導 體 。
ELHF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的 接 地 故 障 環 路 阻 抗 超 出 容 許 數 值 。
FHCD 保 護 器 件 與 電 路 的 導 線 額 定 值 不 配 合 。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_ )
FHNC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在 中 性 電 路 裝 有 熔 斷 器 。
LUXC 供 安 裝 燈 掣 或 開 關 掣 的 金 屬 底 座 並 無 接 地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OOKB 13 安 培 環 形 插 座 電 路 的 保 護 導 體 並 非 以 環 形 裝 置 。
(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_ )
OSEB 並 無 為 每 一 個 13 安 培 / 15 安 培 插 座 安 裝 電 路 保 護 導 體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OSEC 插 座 及 /或 連 帶 的 金 屬 底 座 無 接 地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RDSF 插 座 無 裝 設 30毫 安 啟 動 式 的 漏 電 斷 路 器 。
( 位 置 ________;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 電 路 編 號 _______ )
SWRI 電 動 機 無 裝 設 防 止 突 然 重 行 啟 動 設 備 , 而 該 機 突 然 重 行 啟 動 可 能 構 成 危 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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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類 ( 1 分 ) ︰

涉 及 工 藝 差 劣 或 不 符 合 良 好 工 作 常 規 的 缺 點

(a) 總 開 關 掣
代 碼 說 明
DLXF 並 無 在 所 有 總 接 地 及 等 電 位 連 接 處 裝 設 有 以 下 中 英 文 字 樣 的 標 誌 ︰ "SAFETY ELECTRICAL CONNECTION - DO NOT REMOVE ( 安 全 接 地 終 端 --- 切 勿 移 去 )" 。
EMXC 用 戶 接 地 系 統 無 使 用 可 截 離 的 切 斷 連 桿 或 等 效 方 法 與 電 力 公 司 的 接 地 終 端 作 接 駁 。
(b) 上 升 總 線
代 碼 說 明
RSBJ 使 用 即 時 斷 開 式 漏 電 斷 路 器 , 作 為 上 升 總 線 的 開 關 掣 或 多 戶 樓 宇 的 切 斷 電 源 器 件 。
RTXF 並 無 在 每 一 層 樓 從 上 升 總 線 引 出 三 相 四 線 的 橫 向 總 線 。
(c) 最 終 電 路
代 碼 說 明
DBEF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_ 的 電 路 保 護 導 體 並 無 適 當 的 接 線 柱 。
DBNE 配 電 箱 編 號 _________ 並 無 裝 設 穩 固 的 標 誌 。
ESZC 並 無 提 供 輔 助 等 電 位 接 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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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 : 201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