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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天 工 作 周

 
电 力 : 常 见 问 题

有 关 在 供 电 电 缆 附 近 工 作 的 常 见 问 题

业 界
Q.1 我 们 公 司 的 地 盘 很 大 , 但 根 据 供 电 商 的 电 缆 图 则 , 地 盘 范 围 内 没 有 地 下 电 缆 , 我 们 是 否 必 须 委 聘 一 名 合 资 格 人 士 进 行 电 缆 探 测 工 作 ?
Q.2 挖 掘 试 孔 时 , 可 否 由 地 盘 监 工 代 替 合 资 格 人 士 监 督 挖 掘 及 环 形 有 源 探 测 是 否 必 须 进 行 ?
Q.3 地 盘 工 地 位 于 行 人 路 , 而 地 下 电 缆 准 线 在 行 车 道 上 , 而 我 们 没 有 行 车 道 上 的 挖 掘 许 可 证 。 是 否 只 须 进 行 50 赫 兹 无 源 探 测 方 式 测 定 电 缆 准 线 及 深 度 ?
Q.4 申 请 为 认 可 合 资 格 人 士 须 附 上 那 些 文 件 ?
Q.5 如 何 撰 写 地 下 电 缆 探 测 报 告 ?

公 众 人 士
Q.1 我 需 要 委 聘 一 名 合 资 格 人 士 进 行 电 缆 探 测 工 作 , 可 否 于 机 电 工 程 署 网 页 内 获 得 有 关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联 络 资 料 , 从 而 进 行 委 聘 ?
Q.2 怎 样 申 请 认 可 为 确 定 地 下 电 缆 所 在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
Q.3 要 获 得 认 可 为 合 资 格 人 士 有 何 规 定 ?


有 关 在 供 电 电 缆 附 近 工 作 的 常 见 问 题 的 答 案

For the Trade
A.1 施 工 者 可 参 阅 《 有 关 在 供 电 电 缆 附 近 工 作 的 实 务 守 则 》 第 3.2.1 段 , 施 工 者 须 根 据 表 1 ( 即 第 1.3.2.5 段 ) 所 指 定 的 距 离 , 决 定 工 地 是 否 位 于 地 下 电 缆 附 近 。 若 供 电 商 提 供 的 电 缆 图 则 显 示 工 地 范 围 内 及 / 或 与 工 地 相 距 指 定 距 离 内 的 地 方 有 地 下 电 缆 , 施 工 者 须委 聘 一 名 合 资 格 人 士 进 行 电缆 探 测 工 作 。
A.2 根 据 《 有 关 在 供 电 电 缆 附 近 工 作 的 实 务 守 则 》 第 3.3.1(a) 段 , 在 挖 开 地 面 使 目 标 地 下 电 缆 外 露 时 , 必 须 加 倍 小 心 。 挖 掘 试 孔 时 , 必 须 由 合 资 格 人 士 监 督 ,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重 复 使 用 电 缆 探 测 器 进 行 探 测 , 并 不 时 把 电 缆 的 最 准 确 位 置 告 知 工 地 人 员 , 直 至 目 标 电 缆 外 露 为 止 。 而 实 务 守 则 第 3.3.1(b) 段 则 指 出 , 在 挖 掘 试 孔 使 目 标 电 缆 外 露 后 , 合 资 格 人 士 可 把 讯 号 钳 置 于 电 缆 上 。 讯 号 钳 利 用 电 磁 感 应 把 高 频 讯 号 注 入 电 缆 内 。 由 于 只 有 目 标 电 缆 带 着 高 频 讯 号 , 因 此 合 资 格 人 士 可 利 用 调 校 至 这 个 讯 号 频 道 的 接 收 器 , 以 试 孔 为 起 点 每 隔 一 段 适 当 距 离 ( 例 如 1 至 3 米 ) 探 测 目 标 电 缆 未 外 露 部 分 的 准 线 和 深 度 。
A.3 根 据 《 有 关 在 供 电 电 缆 附 近 工 作 的 实 务 守 则 》 第 3.3.2(b) 段 所 述 , 若 峰 值 讯 号 的 准 线 位 于 与 工 地 相 距 500 毫 米 至 3 米 的 范 围 内 , 但 不 宜 在 该 范 围 内 挖 掘 试 孔 ( 例 如 工 地 位 于 行 人 路 , 而 准 线 在 行 车 道 上 ) , 则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建 议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探 测 :
  1. 在 峰 值 讯 号 准 线 对 面 沿 工 地 界 线 挖 掘 多 个 试 孔 。 合 资 格 人 士 须 根 据 该 组 电 缆 的 准 线 和 数 目 去 决 定 试 孔 的 数 目 。 原 则 上 , 准 线 与 工 地 越 接 近 及 / 或 电 缆 数 目 越 多 , 须 挖 掘 的 试 孔 便 越 多 。
  2. 应 在 最 接 近 峰 值 讯 号 的 位 置 挖 掘 试 孔 。
  3. 试 孔 应 与 准 线 成 一 直 角 , 并 延 伸 至 工 地 外 500 毫 米 的 范 围 。
  4. 若 在 试 孔 内 找 到 电 缆 , 必 须 以 环 形 有 源 探 测 方 式 确 定 其 准 线 和 深 度 。
A.4 申 请 为 认 可 合 资 格 人 士 须 附 上 以 下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1. 现 有 效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认 可 证 明 书 ( 续 期 申 请 人 士 ) ;
  2. 有 关 教 育 及 资 历 的 推 荐 书 、 证 书 ;
  3. 有 关 学 徒 训 练 或 其 他 训 练 的 推 荐 书 、 证 书 ;
  4. 由 认 可 机 构 发 出 有 关 确 定 地 下 电 缆 所 在 的 训 练 课 程 的 证 书 ;
  5. 推 荐 书 、 服 务 或 受 雇 证 明 书 「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紧 接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之 前 的 三 年 期 间 内 , 有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新 申 请 人 士 ) 或 三 个 月 ( 续 期 申 请 人 士 ) 的 确 定 地 下 电 缆 所 在 的 实 际 经 验 」 ;
  6. 上 述 (e) 项 提 及 的 服 务 或 受 雇 期 间 的 实 际 经 验 补 充 文 件 :
    1. 三 份 地 下 电 缆 探 测 报 告 , 证 明 申 请 人 曾 从 事 或 协 助 合 资 格 人 士 进 行 有 关 工 作 ; 及
    2. 由 合 资 格 人 士 发 出 证 明 书 证 明 申 请 人 曾 协 助 进 行 关 于 (f)(i) 项 的 工 作 ( 新 申 请 人 士 适 用 )。
A.5 合 资 格 人 士 以 有 源 方 式 完 成 电 缆 探 测 工 作 后 , 根 据 《 有 关 在 供 电 电 缆 附 近 工 作 的 实 务 守 则 》 第 3.4.1 段 的 要 求 , 须 妥 善 填 写 记 录 表 , 然 后 把 表 格 提 交 给 雇 用 其 工 作 的 施 工 者 。 表 格 上 须 以 「 合 资 格 人 士 书 面 报 告 」 为 标 题 , 并 载 有 以 下 详 情 :
  1.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认 可 号 码 ;
  2. 施 工 者 或 工 地 承 建 商 的 名 称 ;
  3. 进 行 有 源 探 测 的 地 点 、 日 期 及 时 间 ;
  4. 电 缆 平 面 图 , 载 列 根 据 共 用 基 准 点 ( 例 如 灯 柱 、 交 通 灯 柱 或 消 防 栓 等 ) 为 每 条 地 下 电 缆 测 定 的 准 线 以 及 在 浅 土 位 置 的 电 缆 段 ; ( 注 : 如 每 条 电 缆 之 间 测 定 准 线 的 距 离 十 分 接 近 , 可 利 用 电 缆 准 线 宽 带 表 示 一 组 地 下 电 缆 。 平 面 图 上 须 标 示 宽 带 的 濶 度 及 其 代 表 的 准 线 和 地 下 电 缆 数 目 。 )
  5. 每 条 地 下 电 缆 的 深 度 资 料 ( 即 在 电 缆 准 线 每 一 个 量 度 点 所 量 得 的 电 缆 深 度 ) ;
  6. 每 条 地 下 电 缆 的 电 压 ;
  7. 供 电 商 的 意 见 ( 如 有 的 话 ) ;
  8. 显 示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环 形 有 源 探 测 及 已 在 工 地 上 标 示 电 缆 准 线 和 深 度 的 照 片 ; 及
  9. 进 行 探 测 所 用 地 下 电 缆 探 测 器 的 牌 子 、 型 号 、 机 身 编 号 、 校 准 记 录 及 使 用 频 率 。

返 回 问 题

公 众 人 士
A.1 公 众 人 士 不 能 于 机 电 工 程 署 网 页 内 获 得 有 关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联 络 资 料 。 他 们 可 透 过 相 熟 工 程 公 司 或 朋 友 转 介 进 行 委 聘 , 但 他 们 可 于 机 电 工 程 署 网 页 ( 按 这 里 ) 内 查 阅 该 人 士 是 否 由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认 可 为 确 定 地 下 电 缆 所 在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
A.2 申 请 人 可 向 机 电 工 程 署 申 请 认 可 为 合 资 格 人 士 , 申 请 方 法 如 下 :
  1. 亲 身 或 邮 寄 提 交 :
    1. 以 下 列 方 式 索 取 申 请 表 ( 表 格 CPA1 - 新 申 请 认 可 为 合 资 格 人 士 / 认 可 续 期 申 请 / 合 资 格 人 士 申 请 更 改 认 可 条 件 ) :
      • 香 港 九 龙 启 成 街 3 号 地 下 机 电 工 程 署 客 户 服 务 部 ;
      • 政 府 热 线 1823 ;
      •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或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 政 府 表 格 网 页 」 ;
    2. 根 据 随 附 申 请 表 的 「 表 格 CPA1 备 注 」 的 规 定 填 妥 申 请 表 ; 及
    3.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连 同 申 请 费 用 及 证 明 文 件 送 交 或 邮 寄 机 电 工 程 署 客 户 服 务 部 。
  2.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于 机 电 工 程 署 网 页 上 选 择 「 递 交 电 子 资 讯 」 , 并 依 从 指 示 填 交 申 请 。
合 资 格 人 士 续 期 申 请 应 于 期 满 前 至 少 一 个 月 但 不 早 于 四 个 月 前 提 出 。 申 请 费 用 概 不发 还 。 合 资 格 人 士 证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A.3 要 获 得 认 可 为 合 资 格 人 士 ,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下 文 所 开 列 其 中 一 项 的 资 格 及 经 验 :
  1. 申 请 人 曾 修 读 获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认 可 的 关 于 确 定 地 下 电 缆 所 在 的 课 程 , 并 在 该 课 程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并 在 紧 接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之 前 的 三 年 期 间 内 , 有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的 确 定 地 下 电 缆 所 在 的 实 际 经 验 , 或 有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认 为 有 关 及 相 等 经 验 的 其 他 实 际 经 验 ; 或
  2.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认 为 由 于 申 请 人 的 知 识 及 实 际 经 验 , 申 请 人 能 够 胜 任 进 行 确 定 地 下 电 缆 所 在 的 工 作 。

返 回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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