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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回 收 不 安 全 电 器

如 有 电 器 被 认 为 不 安 全 ,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回 收 有 关 电 器 , 以 及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接 获 退 回 电 器 的 收 据 后 , 向 消 费 者 退 还 购 买 该 电 器 所 付 的 款 项 , 并 透 过 电 视 、 报 章 及 其 他 有 效 方 法 将 有 关 回 收 之 事 宜 通 知 市 民 。 消 费 者 可 带 同 收 据 , 按 供 应 商 所 公 布 的 办 法 安 排 退 款 及 退 还 电 器 。 因 此 ,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电 器 后 宜 保 留 有 关 收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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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日期 :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