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1 |
新 安 装 的 电 力 装 置 , 以 及 原 有 电 力 装 置 的 新 加 装 或 改 装 部 份
都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法 定 的 安 全 规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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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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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论 加 装 或 改 装 住 宅 单 位 的 电 力 装 置 或 大 厦 的 公 用 电 力 装 置
前 , 用 户 应 安 排 注 册 电 业 承 办 商 进 行 有 关 的 可 行 性 评 估 。 同
时 , 用 户 亦 应 考 虑 日 后 所 需 的 用 电 量 , 以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向 电
力 公 司 申 请 加 大 电 力 装 置 的 允 许 负 载 量 。 |
| 3.4.3 |
完 成 有 关 工 作 后 (包 括 新 安 装 、 加 装 、 改 装 或 维 修 ), 电 力 装 置
必 须 由 注 册 电 业 工 程 人 员 在 通 电 前 作 检 查 及 测 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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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 |
注 册 电 业 承 办 商 及 工 程 人 员 须 于 检 查 及 测 试 后 签 发 《 完 工 证
明 书 》 (机 电 工 程 署 表 格 WR1), 以 确 认 电 力 装 置 符 合 法 定 的 安
全 规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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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 |
用 户 无 须 递 交 该 证 明 书 到 机 电 工 程 署 , 但 应 将 之 妥 为 保 存 , 以 供 日 后 参 考 之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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