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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法 定 / 谘 询 团 体

上 诉 委 员 会
电 力 条 例 ( 第 406 章 )

委 员 会

根 据 电 力 条 例 ( 第 406 章 ) 第 44 条 及 供 电 电 缆 ( 保 护 ) 规 例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上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是 由 环 境 局 局 长 委 任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所 组 成 。 成 员 须 在 下 列 每 个 组 别 委 任 不 超 过 5 名 人 士 担 任 :

  1. 电 机 工 程 界 别 注 册 专 业 工 程 师 ;

  2. 专 上 学 院 ;

  3. 供 电 业 ;

  4. 环 境 局 局 长 认 为 能 代 表 注 册 电 业 承 办 商 权 益 的 团 体 ;

  5. 环 境 局 局 长 认 为 能 代 表 注 册 电 业 工 程 人 员 权 益 的 团 体 ;

  6. 环 境 局 局 长 认 为 能 代 表 制 造 、 经 营 或 验 证 电 气 产 品 人 士 权 益 的 团 体 ;

  7. 环 境 局 局 长 认 为 能 代 表 工 商 业 用 途 或 家 庭 用 途 的 电 力 装 置 拥 有 人 的 权 益 或 电 气 产 品 拥 有 人 权 益 或 促 进 该 等 权 益 的 团 体 ;

  8. 环 境 局 局 长 认 为 能 代 表 建 造 业 权 益 的 团 体 。

第 (8) 组 别 只 适 用 于 针 对 署 长 根 据 供 电 电 缆 ( 保 护 ) 规 例 第 11 或 12 条 作 出 的 决 定 或 行 动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 而 该 聆 讯 上 诉 的 上 诉 小 组 由 公 职 人 员 一 名 、 第 (1) 、(2) 及 (3) 组 别 各 一 名 成 员 , 以 及 第 (8) 组 别 的 2 名 成 员 组 成 。

上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期 为 3 年 , 任 满 后 可 再 获 委 任 。

权 力

  1. 上 诉 小 组 可 用 由 上 诉 小 组 主 席 签 署 的 通 知 书 : -

    1. 命 令 任 何 人 出 席 聆 讯 及 作 证 ;
    2. 命 令 任 何 人 出 示 文 件 ;
    3. 授 权 任 何 人 检 查 电 力 装 置 ; 或
    4. 授 权 任 何 人 检 查 电 气 产 品 , 亦 可 为 该 目 的 授 权 任 何 人 进 入 展 示 或 存 放 供 租 售 用 的 电 气 产 品 的 房 产 , 但 住 宅 除 外 ; 以 及 在 针 对 署 长 根 据 供 电 电 ( 保 护 ) 规 例 第 11 或 12 条 作 出 的 决 定 或 行 动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时 :
    5. 授 权 任 何 人 士 视 察 工 地 或 先 前 的 工 地 , 并 且 为 该 目 的 授 权 进 入 是 或 过 去 是 工 地 所 在 的 处 所 (住 宅 除 外)。

  2. 上 诉 小 组 可 以 :

    • 确 认 或 推 翻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 「 署 长 」 ) 的 决 定 或 行 动 , 或 确 认 或 推 翻 纪 律 审 裁 小 组 的 决 定 ;
    • 作 出 署 长 或 纪 律 审 裁 小 组 原 可 以 作 出 的 决 定 ;
    • 命 令 署 长 在 其 权 力 范 围 内 采 取 行 动 ;
    • 在 反 对 署 长 根 据 第 36 ( 1 ) 条 判 处 罚 款 或 加 以 谴 责 的 决 定 的 上 诉 中 , 采 取 纪 律 审 裁 小 组 根 据 第 41 ( 2 ) 条 可 以 采 取 的 行 动 。

  3. 上 诉 小 组 可 发 出 它 认 为 适 当 的 命 令 , 对 根 据 电 力 条 例 第 47 条 进 行 聆 讯 的 费 用 、 署 长 的 有 关 费 用 、 及 聆 讯 当 事 人 的 费 用 的 承 担 问 题 , 作 出 裁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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