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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圣 诞 灯 饰 安 全 须 知

圣 诞 灯 饰

在 圣 诞 节 这 个 普 天 同 庆 的 节 日 , 不 少 市 民 喜 欢 利 用 圣 诞 灯 饰 增 添 节 日 气 氛 。 家 用 圣 诞 灯 饰 是 受 《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 规 例 》 所 规 管 , 而 以 固 定 形 式 装 设 的 圣 诞 灯 饰 , 例 如 在 大 厦 大 堂 及 外 墙 等 地 方 安 装 的 灯 饰 , 其 使 用 及 安 装 必 须 符 合 《 电 力 ( 线 路 ) 规 例 》 的 安 全 规 定 。 市 民 在 选 购 及 使 用 时 , 应 留 意 有 关 的 安 全 事 项 。 大 家 可 透 过 本 网 页 了 解 相 关 的 资 料 。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与 本 署 联 络

选 购 、 安 装 及 使 用 圣 诞 灯 饰 的 安 全 指 引

选 购 圣 诞 灯 饰 串 时 须 留 意 的 《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 规 例 》 ( 第 406 章 附 属 法 例 ) 安 全 规 定

  1. 灯 饰 串 须 如 其 他 电 气 产 品 般 获 发 给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2. 灯 饰 串 必 须 符 合 IEC60598-1 及 IEC60598-2-20 之 安 全 标 准 并 已 获 发 有 效 的 测 试 证 书 ;
  3. 灯 饰 串 须 配 备 符 合 BS1363 的 三 方 脚 插 头 或 符 合 BS546 的 三 圆 脚 插 头 ;
  4. 灯 饰 串 须 附 有 适 当 的 产 品 资 料 , 如 牌 子 名 称 、 型 号 、 额 定 电 压 、 频 率 及 耗 电 量 等 。 此 外 , 其 他 适 用 的 有 关 标 志 和 标 签 如 第 II 类 产 品 的 标 志 ´回´ 、 小 心 提 示 / 警 告 标 签 等 , 亦 应 贴 于 产 品 上 ;
  5. 灯 饰 串 电 线 的 绝 缘 层 应 没 有 破 损 。

使 用 圣 诞 灯 饰 串 时 须 留 意 的 安 全 事 项

  1. 切 勿 使 用 装 有 两 脚 插 头 的 灯 饰 串 ;
  2. 切 勿 使 用 电 源 线 或 内 部 线 路 已 损 毁 的 灯 饰 串 ;
  3. 切 勿 使 用 出 现 过 热 迹 象 ( 例 如 变 色 、 烧 焦 或 变 形 ) 的 灯 饰 串 ;
  4. 只 使 用 有 双 重 或 加 强 绝 缘 设 计 的 灯 饰 串 ;
  5. 避 免 在 户 外 使 用 灯 饰 串 ;
  6. 更 换 灯 饰 串 的 灯 泡 前 , 应 先 拔 去 插 头 ;
  7. 如 长 时 间 不 使 用 灯 饰 串 , 则 应 拔 去 插 头, 在 重 新 使 用 前 , 应 先 检 查 , 确 保 正 常 无 误 后 , 才 可 使 用 。
  8. 遵 照 说 明 书 指 示 安 装 , 不 要 过 载 。
  9. 灯 串 及 电 源 四 周 应 留 有 足 够 散 热 空 间 。
  10. 不 要 将 灯 串 装 在 潮 湿 地 方 , 如 浴 室 、 露 台 等 。 以 免 漏 电 短 路 。
  11. 在 外 出 前 应 将 灯 串 电 源 关 掉 ,以 策 安 全 。

根 据 《 电 力 条 例 》 ( 第 406 章 ) 及 《 电 力 ( 线 路 ) 规 例 》 ( 第 406 章 附 属 法 例 ) 的 一 般 安 全 规 定

  1. 只 可 雇 用 注 册 电 业 承 办 商 和 注 册 电 业 工 程 人 员 进 行 电 力 工 程 ;
  2. 只 可 在 完 成 适 当 测 试 和 校 验 后 才 可 将 电 力 装 置 通 电 , 并 应 要 求 注 册 电 业 承 办 商 和 注 册 电 业 工 程 人 员 在 完 成 电 力 工 程 后 , 向 装 置 拥 有 人 提 交 完 工 证 明 书 ( 即 表 格 WR1 ) ;
  3. 须 为 节 日 装 饰 和 灯 饰 提 供 适 当 的 接 地 及 等 电 位 接 驳 , 以 及 安 装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
  • 给 电 气 产 品 供 应 商 的 信 件
    给电气产品供应商的信件
  • 给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信 件
    给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件
宣 传 资 料

  • 宣 传 短 片

    宣传短片

  • 海 报

    海报

  • 《 机 电 与 我 》

《机电与我》第6期
第 6 期

《机电与我》第2期
第 2 期

相 关 资 料

  • 家 居 电 气 安 全 手 册 : 一 般 灯 饰 安 全 须 知

    家居电气安全手册
联 络 方 法

地 址 香 港 九 龙 启 成 街 3 号 机 电 工 程 署 电 力 法 例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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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线 1823 政 府 热 线
传 真 2895 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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