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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体 : 法 定 / 谘 询 团 体

《 气 体 安 全 条 例 》 ( 第 5 1 章 )
上 诉 委 员 团

根 据 气 体 安 全 条 例 ( 第 51 章 ) 第 18 条 , 局 长 在 上 诉 提 出 后 30 天 内 委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 上 诉 委 员 会 由 一 名 公 职 人 员 及 上 诉 委 员 团 每 个 类 别 的 一 名 成 员 组 成 。

有 关 上 诉 委 员 团 及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条 例 , 载 列 于 香 港 法 例 气 体 安 全 条 例 ( 第 51 章 ) 第 VI 部 第 17 至 26 条 。 下 文 摘 录 第 17 至 19 条 , 以 供 参 考 。

  1. 上 诉 委 员 团

    1. 局 长 可 按 以 下 人 数 及 类 别 委 出 上 诉 委 员 团 的 成 员 -

      1. 代 表 气 体 用 户 利 益 的 人 士 不 少 于 3 名 ;
      2. 属 香 港 工 程 师 学 会 正 式 会 员 的 人 士 不 少 于 3 名 ;
      3. 来 自 专 上 院 校 的 人 士 不 少 于 3 名 ;
      4. 代 表 以 进 口 、 生 产 或 供 应 煤 气 或 天 然 气 为 业 务 的 人 的 利 益 的 人 士 不 少 于 3 名 ;
      5. 代 表 以 进 口 、 生 产 或 供 应 石 油 气 为 业 务 的 人 的 利 益 的 人 士 不 少 于 3 名 ;
      6. 代 表 以 进 行 第 8(2)(a)(iii) 条 所 指 有 关 供 应 煤 气 或 天 然 气 的 工 程 为 业 务 的 人 的 利 益 的 人 士 不 少 于 3 名 ; 及
      7. 代 表 以 进 行 第 8(2)(a)(iii) 条 所 指 有 关 供 应 石 油 气 的 工 程 为 业 务 的 人 的 利 益 的 人 士 不 少 于 3 名 。

    2. 公 职 人 员 不 得 获 委 为 委 员 团 成 员 。

    3. 委 员 团 的 成 员 可 随 时 向 局 长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辞 去 职 务 , 而 局 长 亦 可 随 时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任 何 委 员 团 成 员 的 委 任 。( 由 1997 年 第 362 号 法 律 公 告 修 订 )

    4. 根 据 第 ( 1 ) 款 作 出 的 委 任 须 在 宪 报 公 布 。

  2. 上 诉 委 员 会

    1. 局 长 须 在 上 诉 提 出 后 30 天 内 委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聆 讯 上 诉 。

    2. 上 诉 委 员 会 由 以 下 成 员 组 成 -

      1. 公 职 人 员 一 名 , 其 工 作 的 政 府 部 门 须 与 监 督 的 不 同 ; 及
      2. 委 员 团 每 个 类 别 的 一 名 。

    3. 在 符 合 第 ( 4 ) 款 的 规 定 下 ,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须 互 选 一 人 为 主 席 。

    4.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如 已 根 据 第 19(2) 条 就 某 宗 上 诉 作 出 披 露 , 该 成 员 不 得 出 任 聆 讯 该 上 诉 的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

    5. 上 诉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6 人 。

  3. 上 诉 的 裁 决

    1. 上 诉 委 员 会 须 针 对 监 督 的 决 定 或 行 动 进 行 聆 讯 , 以 查 究 他 所 持 的 理 由 。

    2. 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在 任 何 上 诉 中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利 害 关 系 ─

      1. 他 须 在 上 诉 委 员 会 会 议 中 披 露 其 利 害 关 系 的 性 质 ;
      2. 所 披 露 的 事 项 须 记 在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纪 录 内 ; 及
      3. 他 若 没 有 获 得 上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准 许 , 不 得 参 与 上 诉 委 员 会 有 关 该 宗 上 诉 的 任 何 审 议 或 裁 决 。

    3. 如 任 何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不 准 许 已 根 据 第 ( 2 ) 款 披 露 资 料 的 该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就 该 宗 与 披 露 的 资 料 有 关 的 上 诉 , 参 与 该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审 议 或 裁 决 , 在 对 该 宗 上 诉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聆 讯 中 , 该 成 员 不 计 算 在 法 定 人 数 内 。

    4. 为 了 执 行 第 ( 1 ) 款 的 规 定 , 聆 讯 上 诉 的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该 宗 上 诉 所 针 对 的 监 督 决 定 或 行 动 , 具 有 监 督 所 有 权 力 , 并 须 藉 书 面 命 令 及 以 下 方 式 对 该 宗 上 诉 作 出 裁 决 , -

      1. 确 定 或 推 翻 该 决 定 或 行 动 ;
      2. 以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更 改 该 决 定 或 行 动 ; 或
      3. 以 其 决 定 取 代 该 决 定 或 行 动 。

    5. 监 督 须 办 理 一 切 为 使 命 令 发 生 效 用 而 必 需 的 事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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