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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资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表 现 扣 分 制 度
( 修 订 版 1 - 2004 年 1月 )
目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表 现 扣 分 制 度 由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负 责 执 行 , 目 的 是 监 察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表 现 , 以 确 保 他 们 所 进 行 的 地 下 电 缆 探 测 工 作 符 合 《 供 电 电 缆 ( 保 护 ) 规 例 》 的 规 定 。 这 个 制 度 亦 提 供 行 政 指 引 , 让 机 电 工 程 署 可 对 在 进 行 地 下 电 缆 探 测 工 作 时 未 能 达 到 应 有 的 合 理 水 平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
运 作
- 这 个 扣 分 制 度 大 致 上 以 下 列 调 查 的 结 果 为 依 据 :
事 故 调 查 ;
对 随 机 选 取 的 工 地 进 行 的 例 行 巡 查 ; 以 及
就 电 力 公 司 的 投 诉 进 行 的 特 别 巡 查 。
- 这 个 扣 分 制 度 乃 根 据 以 下 规 则 运 作 :
如 果 发 现 合 资 格 人 士 进 行 地 下 电 缆 探 测 工 作 时 未 能 达 到 应 有 的 合 理 水 平 , 便 会 视 乎 其 缺 失 程 度 , 根 据 附 录 的 扣 分 表 计 算 分 数 。
在 每 次 事 件 , 署 方 均 会 计 算 出 有 关 合 资 格 人 士 被 扣 之 总 分 ( 即 把 有 关 被 扣 之 分 数 加 起 来 得 出 的 总 分 ) 。
被 扣 之 分 数 在 有 关 合 资 格 人 士 现 有 认 可 的 有 效 期 内 均 有 效 。
累 积 分 数 是 有 效 期 内 所 有 个 案 被 扣 之 分 数 的 总 和 。
署 方 会 视 乎 累 积 分 数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 当 累 积 分 数 达 到 或 超 逾 有 关 限 额 时 , 署 方 会 根 据 下 表 对 有 关 合 资 格 人 士 采 取 相 应 行 动 。
| 限 额 |
累 积 分 数 |
相 应 行 动 |
| 第 1 级 |
15 |
发 出 警 告 信 |
| 第 2 级 |
30 |
暂 时 吊 销 认 可 资 格 6 个 月 |
| 第 3 级 |
45 |
暂 时 吊 销 认 可 资 格 12 个 月 |
当 某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累 积 分 数 达 到 第 3 级 , 并 已 遭 暂 时 吊 销 认 可 资 格 12 个 月 , 或 当 其 现 有 认 可 的 有 效 期 已 结 束 , 该 名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累 积 分 数 会 重 新 由 零 开 始 计 算 。
本 署 会 在 宪 报 刊 登 暂 时 吊 销 合 资 格 人 士 认 可 的 通 告 , 让 公 众 知 悉 。
这 个 扣 分 制 度 不 会 有 损 根 据 《 供 电 电 缆 ( 保 护 ) 规 例 》 所 载 有 关 纪 律 处 分 或 罪 行 的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惩 罚 。
实 施 日 期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表 现 扣 分 制 度 于 2004年 1月 1日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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