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2005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或在香港生产以出售、供应某一型号住宅式气体接驳软喉供香港使用的进口商或本地制造商,必须事先以书面向气体安全监督提出申请,由气体安全监督按照工作守则:气体应用指南之一「低压气体接驳软喉的批准」审批其类型设计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