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团

1.1 根据《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条例》)第116条的规定,委员团由以下数目及组别的、由发展局局长(局长)委任的人士组成–
  1. 不超过5名由香港工程师学会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属–
    1. 香港工程师学会的会员;及
    2. 屋宇装备工程、机械工程或轮机及造船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2. 不超过5名由香港工程师学会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属–
    1. 香港工程师学会的会员;及
    2. 控制、自动化及仪器仪表工程、电机工程或电子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3. 不超过5名属以下组别的人士–
    1. 注册升降机工程师,而该工程师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升降机工程师权益的组织提名的;或
    2. 注册自动梯工程师,而该工程师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自动梯工程师权益的组织提名的;
  4. 不超过5名由香港工程师学会提名的人,而其中每人均属香港工程师学会的会员,并名列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2)(b)或(3)条备存的名册的工程师名单;
  5. 不超过5名由获局长认为代表升降机承办商或自动梯承办商权益的组织提名的人;
  6. 不超过5名属以下组别的人士–
    1. 就所有升降机工程种类注册的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而该人员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升降机工程人员权益的组织提名的;或
    2. 就所有自动梯工程种类注册的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而该人员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自动梯工程人员权益的组织提名的;
  7. 不超过5名业外人士,而该等人士是由获局长认为代表物业管理业务经营者权益的组织提名的;及
  8. 不超过5名属以下组别的业外人士–
    1.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所指的管理委员会(或新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
    2. 拥有升降机或自动梯的人。
1.2 公职人员并无资格获委任为委员团的成员。
1.3 委员团成员可获委任不超过3年的任期,并可在其任期届满时获再度委任。
1.4 委员团成员可随时藉向局长给予书面通知而辞职。

上诉委员会之组成

2.1 机电工程署署长(署长)如于某日接获根据《条例》第117条发出的上诉通知书,须在该日的翌日开始的14日内,将该通知书送交局长。
2.2 局长须在接获《条例》第117条所指的通知书的日期开始的21日内,设立上诉委员会,以考虑该通知书所关乎的上诉。
2.3 上诉委员会由局长从根据《条例》第116条设立的上诉委员团中委任的8名成员组成。
2.4 组成委员团的每一组别,均须有最少一名成员在委员会成员内。

权力

3.1 为进行聆讯,上诉委员会可–
  1. 收取经宣誓而作的证供;
  2. 藉经委员会主席签署的通知书,命令任何人出席委员会的聆讯和提供证据;
  3. 藉经委员会主席签署的通知书,命令任何人交出攸关该聆讯所关乎的上诉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及
  4. 就针对《条例》第115(1)(c)或(j)条所述的命令或《条例》第115(1)(d)条所述的决定的上诉而言,授权任何人检查或视察–
    1. 有关的升降机或自动梯,或有关的升降机工程或自动梯工程;及
    2. 该升降机或自动梯所在的处所,或已安装或正安装该升降机或自动梯的处所,或曾进行或正进行该升降机工程或自动梯工程的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