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许可证制度旨在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 及《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49B章) 所订定的安全规格,对在本港操作,以供公众使用的小童机动游戏机加以规管。

有关小童机动游戏机的释义及与此有关的人士

「小童机动游戏机」是指其设计主要是供不逾12岁的儿童使用;及其 (a) 设计的乘载重量不逾100公斤;及 (b) 驱动功率不逾1.1千瓦的机动游戏机。

小童机动游戏机的拥有人,如属《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 或《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 所指的持牌人,或属该小童机动游戏机的承租人或租用人,在操作该小童机动游戏机以供公众使用之前,必须先向机电工程署申请并取得「使用及操作许可证」。

申请办法

使用及操作许可证之申请须向机电工程署一般法例部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1. 按照指示填写申请表(表格4) [PDF 格式(939KB)] 并准备以下文件:
    1. 小童机动游戏机的相片
    2. 有关场地的位置图,以及显示小童机动游戏机的大小及与附近物件之间距离的图则
    3. 列明使用该小童机动游戏机的人士所须注意的违禁行为的告示样本
  2. 委任一名独立检测员或合资格人员,负责在游戏机的安装工程完成后全面视察、检查、测试及证明其完整性。请按此查阅检测员和合资格人员名单
  3. 亲身或以邮递方式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并一并提交上述相关文件、小童游戏机检测报告及指定的申请费用 [PDF 格式(114KB)] 至机电工程署一般法例部,或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申请费用可以港币划线支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缴付,抬头人请注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期票恕不接纳,请勿邮寄现金。

如递交的资料有所遗留,将会延误整个审批程序。当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机电工程署会安排进行实地视察,如有需要,申请人需向机电工程署人员解释及澄清有关小童机动游戏机之设计及建造事宜,并提交补充资料。

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发表格6 (小童机动游戏机使用及操作许可证),以供存照。表格内会列明该小童机动游戏机的地点编号,以供日后参考。

查询

电话 1823  (热线)
传真 2577 4901
电邮 glsd@emsd.gov.hk
邮寄地址 机电工程署 一般法例
香港 九龙 启成街3号

递交申请

请将申请递交至以下办事处:

地址 电工程署 一般法例
香港 九龙 启成街3号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四: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6:00
星期五: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5:00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 2808 3867
传真 2577 4901
电邮 glsd@emsd.gov.hk
备注:本文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规定的详情,申请人须参阅《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及其附属规例。有关法例文本在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6楼626室,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有售。有关法例亦已上载到双语法例资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