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制度旨在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 及《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第449B章) 所订定的安全规格,对在本港操作,以供公众使用的小童机动游戏机加以规管。
「小童机动游戏机」是指其设计主要是供不逾12岁的儿童使用;及其 (a) 设计的乘载重量不逾100公斤;及 (b) 驱动功率不逾1.1千瓦的机动游戏机。
小童机动游戏机的拥有人,如属《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 或《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 所指的持牌人,或属该小童机动游戏机的承租人或租用人,在操作该小童机动游戏机以供公众使用之前,必须先向机电工程署申请并取得「使用及操作许可证」。
使用及操作许可证之申请须向机电工程署一般法例部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如递交的资料有所遗留,将会延误整个审批程序。当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机电工程署会安排进行实地视察,如有需要,申请人需向机电工程署人员解释及澄清有关小童机动游戏机之设计及建造事宜,并提交补充资料。
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发表格6 (小童机动游戏机使用及操作许可证),以供存照。表格内会列明该小童机动游戏机的地点编号,以供日后参考。
电话 | 1823 (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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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2577 4901 |
电邮 | glsd@emsd.gov.hk |
邮寄地址 | 机电工程署 一般法例部 香港 九龙 启成街3号 |
请将申请递交至以下办事处:
地址 | 机电工程署 一般法例部 香港 九龙 启成街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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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四: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6:00 星期五:上午8:30至中午12:00 及 下午1:00至下午5:00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电话 | 2808 3867 |
传真 | 2577 4901 |
电邮 | glsd@ems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