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
委员团
根据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第37条的规定,上诉委员团是由发展局局长("局长")委任的委员团成员所组成。成员须在下列每个组别委任不超过5名人士担任:-
- 香港工程师学会正式会员;
- 专上学院;
- 发展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承建商权益的团体的人士;
- 发展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检验员权益的团体的人士;
- 发展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拥有人权益的团体的人士;及
- 发展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建筑工作者权益的团体的人士。
上诉委员团成员的任期为3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上诉委员会之组成
- 发展局局长接获机电工程署长转交的上诉通知书后,须于21天内委出上诉委员会聆讯上诉。委员会由上诉委员团内每个组别各1名成员组成。各成员须互选一人为主席。
- 上诉委员会只会按需要而组成,否则,不会有任何会议举行。(备注:自上诉委员团成立以后,因没有接获有关案例,上诉委员会从未组成。)
权力
- 上诉委员会可藉由上诉委员会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 命令任何人到该上诉委员会席前及作证;
- 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或
- 授权任何人检查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或任何与其有关连的升降机工程。
- 上诉委员会可聆讯结束后,纪律审裁小组可宽宥有关注册承建商或注册承检验员,或采取以下一项或会于一项的行动:-
- 确认或撤销机电工程署长("署长")的决定或行动,或确认或撤销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
- 作出署长或纪律审裁小组原可作出的决定;
- 命令署长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行动;或
- 在反署长根据第30(1)条所处的罚诀款或加以谴责的决定的上诉中,采取纪律审裁小组根据第35(2)条可采取的行动。
- 上诉委员会可就根据本条进行聆讯的费用的缴付及署长的有关费用或程序中当事人的费用,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
上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