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

委员团

根据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第37条的规定,上诉委员团是由发展局局长("局长")委任的委员团成员所组成。成员须在下列每个组别委任不超过5名人士担任:-

上诉委员团成员的任期为3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上诉委员会之组成

  1. 发展局局长接获机电工程署长转交的上诉通知书后,须于21天内委出上诉委员会聆讯上诉。委员会由上诉委员团内每个组别各1名成员组成。各成员须互选一人为主席。
  2. 上诉委员会只会按需要而组成,否则,不会有任何会议举行。(备注:自上诉委员团成立以后,因没有接获有关案例,上诉委员会从未组成。)

权力

  1. 上诉委员会可藉由上诉委员会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2. 上诉委员会可聆讯结束后,纪律审裁小组可宽宥有关注册承建商或注册承检验员,或采取以下一项或会于一项的行动:-
  3. 上诉委员会可就根据本条进行聆讯的费用的缴付及署长的有关费用或程序中当事人的费用,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