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

委员团

根据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第32条的规定,纪律审裁委员团是由发展局局长 ("局长")委任的委员团成员所组成。成员须在下列每个组别委任不超过5名人士担任:

纪律审裁委员团成员的任期为3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纪律审裁小组之组成

  1. 发展局局长接获机电工程署长就他认为有证据显示注册承建商或注册检员不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的通知后,须于21天内委出纪律审裁小组聆讯该事项。审裁小组由纪律审裁委员团内每个组别各1名成员组成。各成员须互选一人为主席。
  2. 纪律审裁小组只会按需要而组成,否则,不会有任何会议举行。(备注:自纪律审裁委员团成立以后,因没有接获有关案例,纪律审裁小组从未组成。)

权力

  1. 纪律审裁小组可藉由纪律审裁小组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2. 聆讯结束后,纪律审裁小组可宽宥有关注册承建商或注册承检验员,或采取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的行动:
  3. 纪律审裁小组可就根据本条进行程序的费用的缴付及机电工程署长 ( "署长 " )的有关费用或注册承建商或注册承检验员的费用,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