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组装合成」建筑法( MiC )

为支持香港建造业采用高效建筑,机电工程署(机电署)致力促成组装合成建筑法/机电装备合成法的推行,并就有关建筑法如何符合《电力条例》、《气体安全条例》及《能源效益(产品标籤)条例》的规定,向业界提供意见及指南。

机电署已就在使用组装合成建筑法/机电装备合成法的建筑物/发展项目内安装电力和气体装置及供应电气和气体用具,制定和更新有关指南,以协助组装合成/机电装备合成建筑承办商、项目发展商、合成组件拥有人、私人发展商、电力/气体供应公司、注册电业承办商、注册气体工程承办商等了解和遵行相关规定。

 

固定电力装置及家用电气产品

在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项目中的固定电力装置,须符合《电力条例》(第 406 章)的规定,而在香港进行的所有电力工程,均须由注册电业承办商进行,要求与常规建筑项目一致。就在香港以外工场装嵌于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组件的电力装置,我们建议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承办商应尽早(见以下流程图)与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注册电业承办商商议,建立和实行品质控制及监督系统,以确保在工场装嵌、检查和测试的电力装置具有良好工艺及使用适当材料。

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承办商应尽早与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注册电业承办商商议,建立和实行品质控制及监督系统,以确保在工场装嵌、检查和测试的电力装置具有良好工艺及使用适当材料。

于组装合成建筑项目供应的家用电气产品如在香港供应,须受《电力条例》(第 406 章)下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规管。根据该《规例》,各类人士(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如在香港供应家用电气产品,均会被视作供应商。如供应家用电气产品是属于对任何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或是与该处所的处置相关的,而该处置(包括售出、租出、许可占用和准许占用)是在首次占用该处所前作出的首次处置,则该《规例》同样适用,因此物业发展商亦可能会被视作供应商。

详情请参阅以下指南:

 

气体装置及住宅式气体用具

在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项目中的气体装置,须符合《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 的规定,而在香港进行的所有气体装置工程,均须由注册气体工程承办商进行,要求与常规建筑项目一致。就在工地以外的工场(例如香港以外的工场)装嵌于合成组件的气体装置,我们建议注册气体工程承办商应尽早与项目负责人、有关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承办商和注册气体供应公司商议,建立和实行品质控制及监督系统,以确保在工场装嵌、检查和测试的气体装置具有良好工艺、品质及使用适当材料。

《气体安全(杂项)规例》(第 51F 章)规定,任何进口以供在香港使用的住宅式气体用具,必须为已核准类型/型号,并附有 GU 标志。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承办商如欲在合成组件上预先装嵌住宅式气体用具,以供运往香港,可委聘已就该住宅式气体用具所属的特定品牌及型号获机电署批准的进口商负责有关用具的进口。另外,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承办商亦可自行根据《工作守则:气体应用指南之五 – 住宅式气体用具的批准》[PDF 格式 ( 1.56 MB )],向机电署申请批准进口某住宅式气体用具。

详情请参阅以下指南:

 

能源标籤订明产品

《能源效益(产品标籤)条例》(第 598 章)旨在方便市民挑选具能源效益的器具及提升市民对节约能源的意识。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本港供应的订明产品须贴上能源标籤,让消费者知悉有关产品的能源效益表现。

组装合成建筑承办商可向内地/海外供应商或制造商购买订明产品,以装嵌于合成组件上。进口及供应装有订明产品的合成组件的组装合成建筑承办商,须向机电署提交有关产品型号的指明资料,以便按其名称获编配能源标籤参考编号。另外,组装合成建筑承办商也可向香港进口商(即其订明产品已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籤)条例》获编配参考编号的指明人士)购买订明产品,以装嵌于合成组件上。所有持份者(包括进口商、承办商、项目代理商、合成组件拥有人、私人发展商等)除非已确保某订明产品属表列型号的产品,并附有能源标籤,否则不得供应该产品。

详情请参阅以下指南:

 

成功采用组装合成建筑/机电装备合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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