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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建築及裝修工地的電力安全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香港發生多宗致命電力事故。這些事故有很多都是在建築地盤或裝修工地發生。在建築地盤或裝修工地,由於安裝工作正在進行,電業工程人員很多時候會因趕工或貪一時方便而忘記一些安全守則,導致意外發生。

以一宗在2010年7月14日發生於大嶼山愉景灣的電力事故為例,一名電業工程人員在一個正在進行裝修工程的住宅單位內觸電死亡。調查發現,事故中一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於工程進行期間未有確保已採取安全預防措施,以防止電路中不完整或未被適當終接的部分連接到電源,因而導致在其監督下工作的一名工人接觸到帶電電纜的末端而觸電死亡。根據《電力條例》 (第406章)第38條成立的紀律審裁小組就此進行研訊後,裁定該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違反《電力(線路)規例》第4 ( 7 )條的規定,並處以罰款5,000元及暫時中止其電業工程人員註冊半年。

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因違反《電力(線路)規例》而被暫時中止註冊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守則4G ( 3 )訂明,除非( a )有關電路及其最終電路(如有者)是完整及已適當終接的;或( b )該電路或其最終電路不完整的部分,已被切斷或隔離,而有關隔離器件已關鎖,否則不應把電路接上臨時或永久性的電源。

很多人誤以為只以絕緣帶(俗稱「電線膠布」 )包裹電纜末端便符合「已適當終接」的要求。其實該方法並非正確的安排,因為用以包裹電纜的絕緣帶可能會鬆脫而導致帶電導體外露。工地內的其他工程人員也可能會在不清楚該線路是否帶電的情況下拆除絕緣帶而引致觸電。正確的做法是在該電路尙未完成安裝時,不應將電路接駁到電源。如因工程安排必須將電路接駁至電源,亦須將電源的開關器關掉及上鎖,以防任何人無意間開啟電源。

不正確地以絕緣帶包裹已接駁至電源的電纜

為開關器上鎖方面,對較大額定值的斷路器或隔離器件上鎖的要求及相關實際安排,一般而言均能做妥,但微型斷路器(MCB)的問題則較大。很多時候,電業工程人員只在微型斷路器的表面貼上膠布,或在膠布上寫上一些提示字句,便當作已將微型斷路器上鎖。然而,這個做法絕對不能防止其他人開啟微型斷路器,因此並非正確的上鎖安排。電業工程人員應使用正確的鎖類裝置將微型斷路器鎖上,而鎖匙則由負責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保管。現時市面上已有多種適合微型斷路器使用的掣鎖型號供業界選擇。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應適當使用該類掣鎖。如實際上未能為微型斷路器上鎖,便不應將電路接駁至微型斷路器。

只以膠紙遮蓋微型斷路器的做法並不適當

當地盤內的電力裝置安裝工程接近完成階段時,由於部分電路可能已經通電,電業工程人員進行工作時更需加倍留神。在施工前,必須待有關電路已被隔離,並使用認可電壓顯示器確定電路已不帶電後,方可開始工作。

此外, 《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守則26K訂明,為建築或拆卸地盤、或維修及測試而提供的臨時供電裝置的設計及安裝的安排應符合《電力(線路)規例》對一般永久性電力裝置的規定。此外,有關臨時供電裝置亦應能抵受特別不利的環境,並應得到供電商的批准。

地盤內的臨時照明裝置如連接電源供電系統以及容易被公眾人士接觸到時,必須以110伏特操作,方法是使用一個隔離變壓器,把其次級繞組中心抽頭接地,使電路對地的正常電壓不超過55伏特。

就對地漏電保護方面,臨時供電裝置應在主輸入位置裝設電流式漏電斷路器作保護。該漏電斷路器的啟動電流應適當,即把該電流值(以安培計)乘以接地故障環路阻抗值(以歐姆計)時,乘積不超過25伏特。而每一供電予插座的電路,應裝設額定餘差啟動電流值不超過30毫安的電流式漏電斷路器,以作保護。此外,用戶的總接地終端應以一條接地導體連接至有效的接地極,並在供電商的金屬電纜護套與用戶總接地終端之間提供接駁。所用的接地導體的大小應分別符合守則11H及11G ( b )的規定。

臨時裝置的擁有人應確保電力器具及儀器在任何時間都保持安全及處於合適的操作狀況。有關裝置的安全及進行任何改裝及增設的事宜,應指定一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負責處理。該人的姓名、職銜及聯絡電話號碼應於裝置的總開關掣側旁永久展示。而有關裝置的例行檢測保養、維修、增設及改裝的資料應以一本另設的記錄冊記錄,以便本署及供電商檢查。 ( b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