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進口或在香港生產以出售、供應某一型號住宅式氣體接駁軟喉供香港使用的進口商或本地製造商,必須事先以書面向氣體安全監督提出申請,由氣體安全監督按照工作守則:氣體應用指南之一「低壓氣體接駁軟喉的批准」審批其類型設計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