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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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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能源審核守則》及其《技術指引》就《條例》要求的框架而設,並針對訂明建築物而編訂。然而,非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或非訂明建築物亦可參考《能源審核守則》及其《技術指引》進行能源審核,以了解建築物能效表現,並改善建築物的能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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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例》的能源審核規定只適用於商業建築物內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有關「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的詳盡技術釋義,請參閱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2節。在一般情況下,純粹服務個別單位或店舖的屋宇裝備裝置將不會視為「中央屋宇裝備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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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任何涵蓋於《條例》的建築物現時不會視為多於一種類別。例如一幢酒店只會視為《條例》附表1下「旅館」一類,而現時不會同時視為「商業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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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4.2段,如屬綜合用途建築物,能源審核規定應只適用於純粹服務商業部份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例如一部升降機若同時服務商場樓層及建於商場以上的住宅樓層,是不需要為該升降機進行能源審核。

    就商住式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入伙紙」並無限定每一樓層只可作商業或非商業用途,同一樓層的個別單位則可自由轉換為商業或非商業用途(即同一樓層可同時有合法的商業及非商業單位)。由於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及非商業部分並無明確區分,所以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沒有任何純粹服務商業部份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而毋須強制進行能源審核。建築物的業主應自行查閱「入伙紙」以確定該建築物是否屬於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若有任何疑問,業主可向屋宇署查詢有關「入伙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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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建築物擁有人認為建築物之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節能潛力有限,使進行能源審核在技術上或運作上並非切實可行,可向機電工程署提出申請。機電工程署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並可酌情豁免只提供該建築物商業部分之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須進行能源審核的規定。惟有關裝置供電之所有電路保護裝置的總額定電流不超逾一百安培單相(於《能源審核實務守則 2024 年增編》生效後,一百安培單相的要求將修訂為四百安培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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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4.2段,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能源審核規定只適用於純粹服務商業部分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由於此個案中並無純粹服務商業部分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因此能源審核規定並不適用於該商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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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4.2段,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能源審核規定只適用於純粹服務商業部分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由於這台升降機同時服務購物中心及位於其上的住宅部分,因此該升降機毋須進行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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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條例》並無任何條文容許延長該限期。因此,本署建議建築物擁有人於訂明限期前儘快進行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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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由機電工程署發出的信件只用於提醒本署現時已知相關建築物的擁有人,此舉並非法律規定。然而,本署並不保證知悉所有相關建築物。因此,即使建築物擁有人並無收到有關信件,最終仍須自行承擔進行能源審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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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能源管理機會並非強制落實。建築物擁有人可按自身的資源分配,評估是否進行所建議的改善措施,以及何時進行。所節省的電費將是擁有人考慮落實節能措施的一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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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建築個體的「總內部樓面面積」應:

    • 包括由建築個體擁有人(大業主)、由非大業主的個別擁有人及由租戶所佔用的單位;
    • 包括公用地方,例如停車場、入口大堂、升降機大堂、機房、走廊、樓梯及公用洗手間等;
    • 不應包括綜合用途建築物內的住宅部分或工業部分;及
    • 不應包括屋頂面積、室外園藝區及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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