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能源審核
- 1.《能源審核守則》及其相應《技術指引》是否適用於《條例》以外的非訂明建築物或非中央屋宇裝備裝置?
《能源審核守則》及其《技術指引》就《條例》要求的框架而設,並針對訂明建築物而編訂。然而,非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或非訂明建築物亦可參考《能源審核守則》及其《技術指引》進行能源審核,以了解建築物能效表現,並改善建築物的能源效益。
- 2.能源審核應否涵蓋商業建築物內的個別單位或商場內的個別店舖?
- 3.若某幢建築物在原則上視為《條例》附表1其中一類非商業用途的訂明建築物,現時會否亦視為商業建築物,而需要進行能源審核?
- 4.舊式的商住建築物要否進行能源審核?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4.2段,如屬綜合用途建築物,能源審核規定應只適用於純粹服務商業部份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例如一部升降機若同時服務商場樓層及建於商場以上的住宅樓層,是不需要為該升降機進行能源審核。
就商住式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入伙紙」並無限定每一樓層只可作商業或非商業用途,同一樓層的個別單位則可自由轉換為商業或非商業用途(即同一樓層可同時有合法的商業及非商業單位)。由於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及非商業部分並無明確區分,所以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沒有任何純粹服務商業部份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而毋須強制進行能源審核。建築物的業主應自行查閱「入伙紙」以確定該建築物是否屬於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若有任何疑問,業主可向屋宇署查詢有關「入伙紙」的條件。 - 5.若一座須要進行法定要求能源審核的建築物只有小型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例如:一座商住綜合用途建築物只有一個小型商場,或一幢小型辦公大樓,而兩者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只是少量於公用走廊、樓梯及/或洗手間的燈具或中央空調機/抽氣扇,能源審核是否仍然需要?
如建築物擁有人認為建築物之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節能潛力有限,使進行能源審核在技術上或運作上並非切實可行,可向機電工程署提出申請。機電工程署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並可酌情豁免只提供該建築物商業部分之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須進行能源審核的規定。惟有關裝置供電之所有電路保護裝置的總額定電流不超逾一百安培單相(於《能源審核實務守則 2024 年增編》生效後,一百安培單相的要求將修訂為四百安培三相)。
- 6.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只包括位於地下的店舖,而所有店舖的入口均通往外面公眾街道。這些店舖並無公用地方(例如走廊、樓梯及洗手間等)。每間店舖均已安裝屋宇裝備裝置,這些裝置由店舖租戶所擁有,並且純粹服務該店舖。能源審核規定是否適用於該商業部分?
- 7.一幢商住綜合用途建築物內有一台升降機,該升降機同時服務位於最底層的購物中心及位於其上的住宅部分。能源審核規定是否適用於這台升降機?
- 8.建築物擁有人可否申請延長《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訂定的能源審核限期?
《條例》並無任何條文容許延長該限期。因此,本署建議建築物擁有人於訂明限期前儘快進行能源審核。
- 9.機電工程署會向相關建築物擁有人發出信件,提醒他們於《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訂明的限期前進行能源審核。如擁有人並無收到來自機電工程署的信件,這是否意味着該擁有人毋須為他/她的建築物進行能源審核?
由機電工程署發出的信件只用於提醒本署現時已知相關建築物的擁有人,此舉並非法律規定。然而,本署並不保證知悉所有相關建築物。因此,即使建築物擁有人並無收到有關信件,最終仍須自行承擔進行能源審核的責任。
- 10.從能源審核找出的能源管理機會(即節能措施)是否必須強制落實?
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能源管理機會並非強制落實。建築物擁有人可按自身的資源分配,評估是否進行所建議的改善措施,以及何時進行。所節省的電費將是擁有人考慮落實節能措施的一大動力。
- 11.在計算能源使用指數時,「總內部樓面面積」是否包括建築物的單位及天台的樓面面積?
建築個體的「總內部樓面面積」應:
- 包括由建築個體擁有人(大業主)、由非大業主的個別擁有人及由租戶所佔用的單位;
- 包括公用地方,例如停車場、入口大堂、升降機大堂、機房、走廊、樓梯及公用洗手間等;
- 不應包括綜合用途建築物內的住宅部分或工業部分;及
- 不應包括屋頂面積、室外園藝區及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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