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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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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能源審核守則》及其《技術指引》就《條例》要求的框架而設,並針對訂明建築物而編訂。然而,非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或非訂明建築物亦可參考《能源審核守則》及其《技術指引》進行能源審核,以了解建築物能效表現,並改善建築物的能源效益。為此,本署推出相關 「註釋」(只有英文版),當中闡述了一些修改或調整,為《能源審核守則》及其《技術指引》應用於非訂明建築物或非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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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例》的能源審核規定只適用於商業建築物內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有關「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的詳盡技術釋義,請參閱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2節。在一般情況下,純粹服務個別單位或店舖的屋宇裝備裝置將不會視為「中央屋宇裝備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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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有關能源審核乎合特定條件,便可視為有效的能源審核。有關詳情,請參閱列載於《條例》相關網頁的過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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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任何涵蓋於《條例》的建築物現時不會視為多於一種類別。例如一幢酒店只會視為《條例》附表1下「旅館」一類,而現時不會同時視為「商業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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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4.2段,如屬綜合用途建築物,能源審核規定應只適用於純粹服務商業部份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例如一部升降機若同時服務商場樓層及建於商場以上的住宅樓層,是不需要為該升降機進行能源審核。

    就商住式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入伙紙」並無限定每一樓層只可作商業或非商業用途,同一樓層的個別單位則可自由轉換為商業或非商業用途(即同一樓層可同時有合法的商業及非商業單位)。由於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及非商業部分並無明確區分,所以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沒有任何純粹服務商業部份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而毋須強制進行能源審核。建築物的業主應自行查閱「入伙紙」以確定該建築物是否屬於這類綜合用途建築物。若有任何疑問,業主可向屋宇署查詢有關「入伙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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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若純粹服務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份或商業建築物之純粹控制相關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電力供應的所有電路保護器件(以較接近供電點為準)的總額定值不超過單相100安培(約相當於500枝1.2米T5光管或15部匹半空調機),機電工程署會就個別個案考慮豁免有關中央屋宇裝備裝置強制遵行有關的能源審核規定。若有關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認為已經符合上述條件,而由於節能空間有限,進行能源審核技術上或操作上屬不可取,則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可根據 《條例》第25條向機電工程署申請豁免有關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遵行《條例》第22(4)條有關進行能源審核的規定(請注意《條例》並無授權機電工程署可主動發出豁免,除非接獲書面申請)。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亦應一併呈交和該商業部份相關的電力線路圖,以加快本署核實有關商業部份真正符合上述條件。

    按此下載上述豁免申請的標準表格,表格必須由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們的代表簽署,請注意在此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不可視為有關代表。此處有一申請表的樣本可供參考。

    請注意:若有關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並無申請豁免,他們仍須根據《條例》進行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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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附表4,《條例》下之能源審核的規定只適用於商業建築物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作商業用途的部分;不過,《條例》並不適用於《條例》第4條所訂明的建築物類別,因此就算它是商業建築物或有商業部分的綜合用途建築物亦毋須強制進行能源審核;此外,根據《條例》第21(2)條,機電工程署署長如應某建築物的擁有人作出的聲明,信納該建築物在該聲明的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將不再屬商業建築物或有商業部分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則能源審核的規定亦不適用於該建築物。

    既然《條例》已明確指出《條例》或能源審核的規定不適於上述類別的建築物,有關的擁有人毋須特地為該等建築物向機電工程署提交豁免遵行能源審核規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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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4.2段,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能源審核規定只適用於純粹服務商業部分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由於此個案中並無純粹服務商業部分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因此能源審核規定並不適用於該商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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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根據最新版的《能源審核守則》第4.2段,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能源審核規定只適用於純粹服務商業部分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由於這台升降機同時服務購物中心及位於其上的住宅部分,因此該升降機毋須進行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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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條例》並無任何條文容許延長該限期。因此,本署建議建築物擁有人於訂明限期前儘快進行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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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由機電工程署發出的信件只用於提醒本署現時已知相關建築物的擁有人,此舉並非法律規定。然而,本署並不保證知悉所有相關建築物。因此,即使建築物擁有人並無收到有關信件,最終仍須自行承擔進行能源審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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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根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能源管理機會並非強制落實。建築物擁有人可按自身的資源分配,評估是否進行所建議的改善措施,以及何時進行。所節省的電費將是擁有人考慮落實節能措施的一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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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總內部樓面面積」

    建築個體的總內部樓面面積應 –

    • 包括由建築個體擁有人(大業主)所佔用的單位、由非大業主的個別擁有人所佔用的單位、及由租戶所佔用的單位;
    • 包括公用地方,例如入口大堂、升降機大堂、機房、走廊、樓梯及公用的廁所等;
    • 包括停車場(如有);
    • 不包括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宅部分或工業部分的單位;及
    • 不包括天台樓面面積、戶外種有花草地方的面積及露台。

    「建築個體總面積」(表格EE-EAes第1部分內項目(B)7及備註^16)

    「建築個體總面積」是指一個建築個體的「總內部樓面面積」。「建築個體的總面積百分率」是指該建築個體內由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所服務的全部空間。如該中央屋宇裝備裝置服務建築個體內所有單位(例如為建築個體內公用地方及所有單位提供冷水的中央冷水機組),面積百分率便是100%;然而,如上述冷水機組並不服務該建築個體內的一個單位,不論該單位的擁有權誰屬,則面積百分率都不會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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