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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新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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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所獲發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純粹涵蓋地基部分(例如樁帽工程),則無須呈交「首階段聲明」。然而,若所獲發的「同意書」同時涵蓋地基及上蓋建築物(包括地下室)的工程,則仍須呈交「首階段聲明」。請注意,若現有建築物獲發加建及改動工程的同意書,有關負責人毋須就此呈交「首階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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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則上,呈交「首階段聲明」的規定只適用於首張有關上蓋建築物的「同意書」。若發展商及後取得另一張有關「主要修訂」的「同意書」,則須就該「主要修訂」的「同意書」再次呈交「首階段聲明」。有關「主要修訂」的詳情,請參閱屋宇署發出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編號APP-55。若發展商及後再取得的「同意書」非屬「主要修訂」,則無須再次呈交「首階段聲明」。

    若聲明並非首次呈交,發展商必須在該聲明內,清楚列明上次聲明的參考編號。一般而言,新呈交的聲明會按個別情況,視為補充、修訂或取代上次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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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發展商應就一幢建築物,呈交一張「首階段聲明」(表格EE1)及一張「次階段聲明」(表格EE2)。若項目中有多於一幢建築物,則須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獨立呈交一份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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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必。在次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只要不早於相關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版本,即獲接納,否則不獲接納。例如:如果在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是「2012年版(第一版修訂)」,在其後的次階段聲明中必須至少申報相同版本,但較早期的版本(如「2012年版」)將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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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人天橋屬於建築物的延伸部分。根據《條例》附表一的規定,垃圾收集站並非訂明建築物之一,因此,與之相連的新建行人天橋及無機房升降機亦不屬於訂明建築物,毋須提交首階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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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由於該發展項目包括兩座獨立建築物(即高座及低座),倘若兩者均屬《條例》下的訂明建築物,須就每一座建築物分別提交首階段及次階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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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根據《條例》第九條,次階段聲明須於取得佔用許可證後四個月內提交。若認為有需要延長上述指明期限,發展商須填妥指定表格 EE-ET,並附上充分理據以供本署考慮及批准。另一方面,如註冊能源評核人認為尚未完成的部分屬性質輕微,並可於短期內解決,則可在申報時一併提交,並將有關未完成部分標示說明。詳情可參閱《技術通告第 2/20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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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若為單一業主持有的獨立住宅,該建築物並不受《條例》所規管,此乃基於該類建築物不設公共區域。換言之,《條例》下有關首階段及次階段聲明的規定均不適用於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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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簽發該臨時佔用許可證的目的會被視為便利公眾進入示範單位參觀,所以毋須基於此類用途所簽發的臨時佔用許可證提交次階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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