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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新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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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者的區別在於建築事務監督或其他相關部門為上蓋建築物發出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的日期。若建築物在2012年9月21日後(即由2012年9月22日起)獲發該「同意書」,則被視為「新建建築物」。若建築物在2012年9月21日或之前獲發該「同意書」,則被視為「現有建築物」。《條例》所指的「同意書」只包括新建建築物,而非現有建築物的加建及改動工程(註:「新建建築物」及「現有建築物」這兩個辭彙並無在《條例》中出現,而用於此處是為方便公眾理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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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所獲發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純粹涵蓋地基部分(例如樁帽工程),則無須呈交「首階段聲明」。然而,若所獲發的「同意書」同時涵蓋地基及上蓋建築物(包括地下室)的工程,則仍須呈交「首階段聲明」。請注意,若現有建築物獲發加建及改動工程的同意書,有關負責人毋須就此呈交「首階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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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則上,呈交「首階段聲明」的規定只適用於首張有關上蓋建築物的「同意書」。若發展商及後取得另一張有關「主要修訂」的「同意書」,則須就該「主要修訂」的「同意書」再次呈交「首階段聲明」。有關「主要修訂」的詳情,請參閱屋宇署發出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編號APP-55。若發展商及後再取得的「同意書」非屬「主要修訂」,則無須再次呈交「首階段聲明」。

    若聲明並非首次呈交,發展商必須在該聲明內,清楚列明上次聲明的參考編號。一般而言,新呈交的聲明會按個別情況,視為補充、修訂或取代上次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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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視乎在2012年9月21日後取得的「同意書」是否屬於「主要修訂」。有關「主要修訂」的詳情,請參閱屋宇署發出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編號APP-55。若是,該幢建築物將會視為新建建築物,因此發展商必須按《條例》規定於取得有關「主要修訂」的「同意書」後呈交「首階段聲明」,及日後於取得屋宇署發出的「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後呈交「次階段聲明」以申請「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有關程序,請參閱《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宣傳小冊子。若該「同意書」非屬「主要修訂」,該幢建築物仍會視為現有建築物,因此發展商無須遵行上述「首階段聲明」及「次階段聲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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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展商應就一幢建築物,呈交一張「首階段聲明」(表格EE1)及一張「次階段聲明」(表格EE2)。若項目中有多於一幢建築物,則須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獨立呈交一份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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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必。在次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只要不早於相關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版本,即獲接納,否則不獲接納。例如:如果在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是「2012年版(第一版修訂)」,在其後的次階段聲明中必須至少申報相同版本,但較早期的版本(如「2012年版」)將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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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只提供英文版本)
  8. 8.(只提供英文版本)
  9. 9.(只提供英文版本)
  10. 10.(只提供英文版本)
  11. 11.(只提供英文版本)
  12. 12.(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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