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新建建築物
- 1.「首階段聲明」須於上蓋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發出當日的2個月內呈交至機電工程署。若所獲發的「同意書」純粹涵蓋地基部分,或同時涵蓋地基及上蓋建築物,則須否進行上述程序?
若所獲發的「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純粹涵蓋地基部分(例如樁帽工程),則無須呈交「首階段聲明」。然而,若所獲發的「同意書」同時涵蓋地基及上蓋建築物(包括地下室)的工程,則仍須呈交「首階段聲明」。請注意,若現有建築物獲發加建及改動工程的同意書,有關負責人毋須就此呈交「首階段聲明」。
- 2.若上蓋建築物獲發多於一張「建築工程展開同意書」,須否就每張「同意書」各自呈交「首階段聲明」?
- 3.若新建項目中有多於一幢建築物,可否僅以一張「首階段聲明」及一張「次階段聲明」,涵蓋項目中所有建築物?
發展商應就一幢建築物,呈交一張「首階段聲明」(表格EE1)及一張「次階段聲明」(表格EE2)。若項目中有多於一幢建築物,則須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獨立呈交一份聲明。
- 4.在次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是否必須為呈交此聲明時的最新版本?
不必。在次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只要不早於相關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版本,即獲接納,否則不獲接納。例如:如果在首階段聲明中所申報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版本是「2012年版(第一版修訂)」,在其後的次階段聲明中必須至少申報相同版本,但較早期的版本(如「2012年版」)將不獲接納。
- 5.若一條設有無機房升降機的有蓋行人天橋延伸並連接至一座新建的垃圾收集站,是否須就該天橋、垃圾收集站及無機房升降機提交首階段聲明?
行人天橋屬於建築物的延伸部分。根據《條例》附表一的規定,垃圾收集站並非訂明建築物之一,因此,與之相連的新建行人天橋及無機房升降機亦不屬於訂明建築物,毋須提交首階段聲明。
- 6.一個住宅發展項目包括兩座建築物,分別為高座及低座。兩座建築物之間並無連接,而低座的電力供應源自高座。那麼,是否須就高座及低座分別提交首階段聲明?
由於該發展項目包括兩座獨立建築物(即高座及低座),倘若兩者均屬《條例》下的訂明建築物,須就每一座建築物分別提交首階段及次階段聲明。
- 7.於註冊能源評核人進行檢查期間,如發現部分規定未能符合要求,並須由項目團隊查找及尋求解決方案,惟可能無法於四個月的限期內完成。在此情況下,業主可否延遲提交次階段聲明?
根據《條例》第九條,次階段聲明須於取得佔用許可證後四個月內提交。若認為有需要延長上述指明期限,發展商須填妥指定表格 EE-ET,並附上充分理據以供本署考慮及批准。另一方面,如註冊能源評核人認為尚未完成的部分屬性質輕微,並可於短期內解決,則可在申報時一併提交,並將有關未完成部分標示說明。詳情可參閱《技術通告第 2/2013 號》。
- 8.《條例》對於單一業主擁有的住宅發展項目有何規定?
若為單一業主持有的獨立住宅,該建築物並不受《條例》所規管,此乃基於該類建築物不設公共區域。換言之,《條例》下有關首階段及次階段聲明的規定均不適用於此情況。
- 9.一幢三十層高的住宅大樓,其臨時佔用許可證涵蓋地下升降機大堂、若干樓層的部分走廊及該等樓層內的若干單位。此情況下,是否須根據該臨時佔用許可證提交次階段聲明?
簽發該臨時佔用許可證的目的會被視為便利公眾進入示範單位參觀,所以毋須基於此類用途所簽發的臨時佔用許可證提交次階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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