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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章)(「条例」)的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属已获机电工程署按其姓名或名称编配参考编号的表列型号,并附有符合指明规格的能源标签。而订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人(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属已获编配参考编号的表列型号,并附有能源标签。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请参阅业界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