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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炉
用语注释


资料提供者 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章)第6条呈交产品型号指明资料的公司/个人 (即指明人士)。
参考编号 机电工程署署长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章)第8条编配予产品型号的编号。
年份 产品型号获编配参考编号的年份。
品牌 制造商或进口商用来辨别某一产品系列的名称。
型号 制造商或进口商用来辨别某一牌子的个别产品的名称及/或编号。
能源效益级别(1至5)(2018年6月1日起) 2018年6月1日起的能源效益级别是按照2018年版「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守则」)计算出的能源效益级别。第一级表示能源效益最高,而第五级则表示能源效益最低。
每年耗电量 (千瓦小时) 电磁炉的每年耗电量须以经量度得出的功率输入乘以平均每年使220 小时来计算。
额定总功率 (瓦) 指某电磁炉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按照“守则”所指明的标准及规定而厘定和声称的该电磁炉的额定总功率。
热效率 (%) 即某电磁炉加热单元在指定时间内接收热力与功率输入至该电磁炉加热单元的比率。
制造地方 制造某电磁炉的地方/国家。
资料提供者是否正供应产品 资料提供者是否正在香港供应该产品型号。除非资料提供者已通知机电工程署他不再在香港供应有关产品型号,否则会被列为“是”。欲知最新的产品供应状况,请向有关的资料提供者索取更多资料。
产品供应资料的最近更新日期 资料提供者通知机电工程署是否正在香港供应该产品型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