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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用语注释


资料提供者 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章)第6条呈交产品型号指明资料的公司/个人 (即指明人士)。
参考编号 机电工程署署长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章)第8条编配予产品型号的编号。
年份 「年份」为编配参考编号的年份或(如按照《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12条所指的新计算方法计算能源效益级别)该新计算方法的生效年份。
品牌 制造商或进口商用来辨别某一产品系列的名称。
型号 制造商或进口商用来辨别某一牌子的个别产品的名称及/或编号。
能源效益级别(1至5)(2018年6月1日起) 2018年6月1日起的能源效益级别是按照2018年版「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守则」)计算出的能源效益级别。第一级表示能源效益最高,而第五级则表示能源效益最低。
每年耗电量(千瓦小时) 每年耗电量须以经量度得出的功率消耗量乘以平均每年使用 1460 小时来计算
额定可视屏幕对角尺寸 (厘米) 指电视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按照经核准实务守则所指明的标准及规定而厘定和声称的可视屏幕对角尺寸。
能源效益指数 能源效益指数为按照「守则」计算出的能源效益指数,被用来厘定电视机在测试条件下的能源效益。
制造地方 制造某电视机的地方/国家。
资料提供者是否正供应产品 资料提供者是否正在香港供应该产品型号。除非资料提供者已通知机电工程署他不再在香港供应有关产品型号,否则会被列为“是”。欲知最新的产品供应状况,请向有关的资料提供者索取更多资料。
产品供应资料的最近更新日期 资料提供者通知机电工程署是否正在香港供应该产品型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