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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條例」)的規定,製造商或進口商供應的訂明產品必須屬已獲機電工程署按其姓名或名稱編配參考編號的表列型號,並附有符合指明規格的能源標籤。而訂明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以外的人(例如零售商或批發商)供應的訂明產品必須屬已獲編配參考編號的表列型號,並附有能源標籤。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士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請參閱業界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