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注册成为电业承办商

引言

所有从事固定电力装置工程的承办商均须向机电工程署注册,目的为确保此类工程只会经由合资格的电业承办商聘用合资格的电业工程人员进行。

「电力工程」是指与低压或高压固定电力装置的安装、校验、检查、测试、维修、改装或修理有关的工程或工作,包括监督工程和签发工程证明书,以及签发电力装置设计证明书。固定电力装置的例子为固定地装设在处所内的配电箱、线路装置及照明装置等。

从事可携式电器(例如:台灯、电视机及雪柜等)工程的承办商,则无须注册。

电业承办商的一般职责载于附录内

注册资格

凡申请注册为电业承办商,申请人必须雇用最少一名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

  1. 如属个人的申请人,本身必须为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

  2. 如属合夥商行的申请人,最少有一名合夥人必须为注册电业工程人员。

怎样申请

亲自或以邮递申请:

  1. 新申请注册为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续期申请,请于下列其中一处索取申请表(表格一) EMSD/EL/31 (08/2023) [PDF 格式 (966KB)] :
  2. 按照指示填写申请表格。

  3. 亲自或以邮递方式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及缴交申请费用至机电工程署注册及许可证办事处。申请费 $855 元(新注册/续期申请)或 $340 元(补领申请)。政府可定期调整此款额。

    不论申请是否获准,申请费用概不发还。因此,申请人不应在同一时间递交超过一份申请表格。

申请注册续期须于注册届满日期起计最少1个月前提交,但不得早于 4 个月前。电业承办商注册证明书的有效期通常为 3 年。

为分店申领注册证明书副本

根据《电力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电业承办商须在主要营业地址的当眼处,展示其注册证明书的正本,并在每个其他营业地址的当眼处,展示由机电工程署署长发出的证明书副本。为分店申领注册证明书副本的办法如下:

  1. 在新申请注册为电业承办商或在申请注册续期时一并提出:
    为每间分店分别填写一份表格二 A 「注册电业承办商 分行详情申报」 [PDF 格式 (436KB)] ,然后将全部表格二 A 连同已填妥的表格一「新申请注册为电业承办商/ 注册续期」 [PDF 格式 (966KB)] 一并递交;或

  2. 新申请或在申请注册续期获得批准之后提出:
    填写表格二「为电业承办商分行申领 注册证明书副本」 [PDF 格式 (478KB)] ,并为每间分店分别填写一份表格二 A 「注册电业承办商 分行详情申报」 [PDF 格式 (436KB)] ,然后把表格二及全部表格二 A 一并递交。

表格二及表格二 A 的索取和递交办法与表格一相同。如使用网上方式申请,表格二及表格二 A 于网上申请时的递交办法与表格一相同。

网上注册服务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可透过「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网上注册服务」和「智方便 + 」流动应用程式或电脑以电子表格进行(注册电业承办商新申请、续期、分行注册证明书副本)申请服务。使用服务前请参阅有关步骤和注意事项

新电业工程承办商注册证明书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后开始递交的申请,机电工程署将发出新的电业工程承办商注册证明书以取代旧有的证明书。

机电工程署已推出「数码机电牌照」服务。「数码机电牌照」备有动态二维码以防伪造,市民可扫描二维码,核实有关工程承办商的注册资料。

随申请书附上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顶

亲自或邮递申请核对表
新申请/续牌注册为电业承办商( REC )申请 — 表格一文件/资料
  • 申请公司商业登记证副本(有效期不少于 1 个月,并已印有缴款记录)
  • 新申请/续牌为注册电业承办商的申请人,需同时递交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一份。如申请人非公司东主或董事,需同时递交由公司东主或董事签发的代办电业承办商注册申请授权文件。
  • 在表格一 A 部 (8) 的电业工程人员注册证明书副本
  • 由公司东主、董事、或获授权人士签发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受聘证明信(签发日期距申请注册日期不可多于一个月)
  • 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费用划线支票(邮递申请)
  • 填写完成并已签署的表格一

查询

香港九龙启成街 3 号地下 机电工程署注册及许可证办事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时至下午 5 时 15 分;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 1823 (热线)
传真: 2895 4929
电邮: info@emsd.gov.hk
*备注:本文件并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参考之用。

 

附录

电业承办商的一般职责

  1. 注册电业承办商除雇用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外,不得雇用其他人进行电力工作,唯《电力条例》第32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2. 注册电业承办商必须确保所雇用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不会从事《电力条例》规定该工程人员无权从事的电力工作。

  3. 注册电业承办商不得促使或明知而容许:

    1. 其雇用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
    2. 在《电力条例》第32条所指明情况下而雇用的人,在违反该条例的情况下从事电力工作。
  4. 注册电业承办商须有效地督导所雇用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

  5. 在机电工程署署长以通知书提出要求时,注册电业承办商须出示署长认为与执行《电力条例》有关而由该承办商持有或在其控制下的纪录、图则或文件,以供查阅。

  6. 注册电业承办商须在其主要营业地址的当眼处,展示其注册证明书正本,并在其每个其他营业地址的当眼处,展示由机电工程署署长发出的该注册证明书副本。

  7. 注册电业承办商只限在已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的各营业地址从事或开展电业承办商业务。

  8. 凡注册电业承办商停业或在注册后以下细则有所变更,均须在2星期内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

    1. 获授权作出加签的人,表格 ER42:注册电业承办商 更改公司授权人士申请表格 [PDF 格式 (570KB)];
    2. 营业地址;
    3. 电业承办商的营业称号;
    4. 合夥人(如电业承办商注册为合夥商行);及
    5. 可能订明的其他细则。
  9. 凡《电力条例》规定或授权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撰写报告或验证某事物,而该电力工作是为某注册电业承办商而进行的,则该注册电业承办商须在该报告或证明书上加签。

  10. 注册电业承办商祇可在机电工程署注册的营业地址担当电业承办商的工作。

  11. 凡注册电业承办商与撰写报告或验证某事物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同是一人,本身仍须以承办商身份在报告或证明书上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