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条例(第 406 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自行收回不符合安全规格电气产品指引

  1. 引言
    1. 电力条例(第 406 章)下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由机电工程署负责执行。其目的是要查察任何不符合订明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制止这些产品流出市面,以保障消费者安全,避免发生危险。
    2. 自行收回产品的目的 督察们正为一件家庭电器进行测试 为私人楼宇的公用电力装置进行安全检查 为私人楼宇的公用电力装置进行安全检查 根据电力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倘机电工程署署长认为某一电气产品不符合订明安全规格,可禁止使用及/或供应该产品。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 11 条更授权机电工程署署长可将一份书面通知送达有关电气产品供应商,规定该供应商将产品中可能产生危险的不妥善之处通知购货人、接受该产品的退货,以及当购货人出示产品收据时,付还购货人就该产品支付的任何款项。任何人如获发出此等强制收回通知书但却没有遵从或拒绝遵从,即属违法。
    3. 如某一不合规格的电气产品对公众人士的安全构成重大危险,当局便会考虑强制收回有关产品。当局亦会根据导致受伤的可能性、构成危险的可能性等各项因素,评估与该电气产品有关的危险。
    4. 除根据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要求强制收回产品外,制造商、进口商或任何供应商亦可自行收回可能不符合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以免引致消费者受伤。
    5. 本文件旨在就自行收回电气产品提供指引,并阐述基于公众安全而从市面及/或消费者手上收回电气产品的程序。收回危险的电气产品,完全符合业界、政府当局以及特别是公众人士的共同利益。
  2. 自行收回产品的目的 自行收回产品的目的如下:
    1. 把不符合订明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从分销网络收回。若能从消费者手上收回该等产品,则更理想;以及
    2. 用公众人士易于理解的方法,准确地说明产品不合规格或欠妥之处、对消费者构成的潜在危险,以及所采取处理有关问题的措施。
  3. 机电工程署的责任
    1. 在自行收回产品的过程中,机电工程署的主要责任是监察行动的进展和评核供应商的安排是否妥善。
    2. 收回产品的工作完成后,机电工程署会检讨是项工作的成效。如有需要,更可能要求供应商采取进一步行动。
    3. 倘若机电工程署认为需要提醒公众人士注意有关产品的潜在危险或需要作出澄清,以免公众人士担忧时,亦可能将收回产品的行动公布周知。
  4. 进行收回产品人士的责任
    1. 有关人士诸如制造商、进口商和代理商等在本港供应电气产品的人士,在迅速采取行动,以便有效收回产品上所负的责任,至为重大。
    2. 展开回收行动前,有关人士应与机电工程署商量,以便就收回策略达成共识。
    3. 在收回产品的过程中,负责有关行动的人士应向机电工程署汇报最新情况。 
  5. 引发回收的因素
    1. 回收可由于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等各方面作出的报告/投诉而引发,亦可能由于有关海外机构的期刊或同类刊物刊载的报导,或由该等机构直接提供的资料所致。此外,机电工程署如发现某一电气产品有潜在危险,并且在 1998 年 5 月电气产品(安全)规例实施前已于本港供应,亦可能要求制造商、批发商和代理商等主动进行回收。
    2. 为免发生危险,回收行动应尽快展开。有关人士宜自行制定回收程序,以便出现突发情况时,能迅速作出回应。回收程序应达致以下目标:停止分销和出售受影响的产品、知会公众人士和机电工程署有关问题,以及有效而迅速地从市面收回任何有潜在危险的产品。
  6. 回收安排
    1. 产品回收方式 自行回收电气产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视乎有关产品引致的安全问题而定:
      1. 用同类或相同但符合订明安全规格的电气产品替换有关产品;
      2. 按产品的购买价安排退款(如消费者拥有该产品达一年或以上,则扣减合理款额,作为使用该产品的费用);或
      3. 修理有关电气产品欠妥之处,使能符合适用于该产品的安全标准或规格。此安排只适宜修理过程简单,而不会对受影响人士构成不便的个案。
    2. 通知方法 为确保回收行动有效和成功地进行,以及为免造成混乱,进行回收的人士应迅速和有效地通知所有受影响人士,并向他们作出指示。通知层面则视乎回收行动的规模及受影响的人数而有所不同。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通知方法可予考虑:
      1. 直接通知
        直接通知是最常用以通知零售商及/或批发商回收的方法。如能找到购货人及消费者的资料,亦可采用这通知方法。直接通知可以书面方式寄交个别收件人,信中注明「安全回收通知」。该通知必须清楚而毫不含糊地解释收回产品是基于安全理由,而所有向批发商及零售商发出的通知书,必须载有立即停止发售有关产品的指示。这方法是通知有关人士收回产品的首选方法。
      2. 广告
        在中、英文报章上刊登,以及在电视台和电台播放回收广告,同样是值得考虑的方法。但这种广告只应用以通知公众人士产品回收行动正在进行,因此必须有别于其他宣传性质的广告。广告标题「安全回收通知」或类似标题必须突出。在报章上刊登的广告,大小视广告内容而定,但不得小于 12 厘米 x 15 厘米,并且得随须传达的资料、潜在危险的程度和受影响型号的数目而增大。回收广告应至少在两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上刊登两天。为确保有效回收产品,刊登广告时应考虑有关报章是否畅销。
      3. 在售卖处张贴海报
        另一种通知消费者回收产品的方法,是把海报张贴在各个零售地点,特别是曾经出售需要回收产品的超级市场、连锁店及百货公司等。这些海报必须张贴在店铺内若干显眼的位置,为时最少两星期,以便吸引最多顾客的注意。海报上的标题「安全回收通知」或类似标题必须突出,海报面积必须够大,好让消费者能轻易看到。海报须印有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以便解答消费者的查询。
      4. 新闻稿
        如无法直接通知所有购货人及消费者回收某产品,供应商应发出新闻稿或广告,引起传媒广泛报道及消费者注意。每份新闻稿都应发给中、英文报章,及/或电视台和电台。新闻稿须包括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以便解答传媒及消费者的查询。
      5. 其他方法
        拟进行产品回收工作的人士,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法,通知市民大众。
    3. 资料类别 不论在那个层面或采用甚么方法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均须以浅白易明的中、英文表达,务求向市民传达准确的资料。有关资料应包括:
      1. 产品识别
        清楚说明回收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牌子、型号或编号、批号或产品识别号码及/或生产日期,以至产品的原定用途等。为免出现不必要的混淆,可同时提供产品的照片或绘图。
      2. 回收理由
        清楚列明回收理由,包括产品出现的问题,如不符合规格或不妥善之处、产品的具体危险或潜在问题等资料。
      3. 消费者应采取的即时措施
        向消费者建议他们应采取的即时措施,以避免产品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例如,建议拔去有关电气产品的插头或停止使用该电气产品。
      4. 退款、替换或修理安排
        向消费者提供清晰且足够的指示,告知他们如何办理退款、替换或修理产品的手续。有关安排不应对消费者造成诸多不便或经济损失,以致他们不愿退还产品。
      5. 查询
        设立电话热线,解答消费者或零售商的查询。
    4. 回收产品的指定地点 应集中在一个地点进行产品回收工作,或倘若产品已广为销售,便应在连锁店、超级市场、百货公司、供应店铺/商号等各个指定地点进行回收工作。指定地点必须设在消费者易于到达以退回产品的地方。
    5. 监察消费者的反应 自行回收产品的人士,应记录已收回产品的数量,以便监察回收工作的进度。如考虑到所有情况后,包括产品首次推出的时间、产品价格及预计产品的使用期限,发觉消费者的反应率明显偏低,有关人士应考虑再次发出回收通知。
  7. 通知机电工程署
    1. 任何人士如拟自行进行产品回收工作,请事先通知机电工程署,并提交建议的回收计划。如有需要,本署可就制订回收行动计划提供建议及协助。如对有关通知及回收安排有任何查询,请与机电工程署联络: 香港九龙启成街 3 号机电工程
      电力法例
      电气产品分部
      电话:2808 3803
      传真:2895 4929
    2. 进行产品回收工作期间,机电工程署可提供协助,确保回收工作能有效地按照回收行动计划进行。
    3. 产品回收工作完成后,有关人士必须向机电工程署提交报告。报告应载述产品回收工作的结果(退回/修理的产品数量),以及建议日后采取的行动,以避免再发生同类问题。
  8. 总结
    1. 有效而迅速的回收行动,是从市面或消费者收回有潜在危险产品的最快捷方法。电气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一旦取得资料,在合理程度上证明某产品有潜在危险,便应考虑尽快展开回收工作。资料来源可以是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制造商、政府部门或类似机构的报告,以及供应商、政府部门或类似机构进行测试所得的结果。
    2. 有效而适当的回收工作可产生积极效果,一方面可挽回及加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心,另一方面消费者亦会对有关商号继续支持。
    3. 本指引旨在就进行自行回收产品工作,提供指引。不过,由于情况各有不同,进行回收工作的人士应根据其商业判断,制订最切合本身需要的回收行动计划,并在适当情况下,对指引内容加以调整。
    4. 如对本指引有任何疑问,请向机电工程署电力法例部电气产品分部查询,详情请参阅上文第 7.1 段。

*: 本小册子并非法律文件,而仅就自行收回受电力条例(第 406 章)下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规管的电气产品提供指引。如须详尽及准确理解该规例的规定,必须阅读规例的条文,以及如有需要,请征询法律意见。

机电工程署
2003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