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电电缆附近工作

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简介

引言

供电电缆(即地下电缆或架空电缆)为全港输送和分配电力。假如带电的供电电缆在工程进行时遭切断或损毁,便有发生爆炸的危险,而地盘工人和附近的人士也有触电或烧伤之虞。此外,电力供应可能会中断,对公众造成相当程度的不便。

为了安全起见,以及确保电力供应不会中断,当局在 1999 年 11 月 3 日制定了《 1999 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授权政府引入名为《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的新法例,藉以阻吓第三者损坏供电电缆。该条建议法例的目的,是要规管在供电商(即电力公司)拥有的地下电缆及架空电缆附近进行的工程,以免发生电力意外及造成电力供应中断。

法例条文

《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的主要条文现综述如下:

  1. 该规例禁止在地下电缆或架空电缆附近进行若干工程,除非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是否有电缆存在及确定其他相关资料。就地下电缆而言,除非合资格人士已进行勘测,以确定在拟定的工地及工地附近是否有地下电缆存在及确定有关地下电缆的准线及深度,并已提交有关勘测结果的书面报告,否则不得视为已采取合理步骤。

  2. 该规例规定,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因工程而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中断。

  3. 该规例授权机电工程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如认为任何人正在违反规例的规定时,可向其送达敦促补救通知书,指示该人在通知书所指明的限期内,对该违规行为作出补救。规例亦赋与署长权力,在发现任何人没有遵从敦促补救通知书的指示时,可为安全起见而进行干预,禁止在供电电缆附近的有关工地继续进行工程,或必要时可亲自对有关违规行为作出补救。

  4. 该规例授权署长发出及核准一套实务守则,目的是就规例所订各项要求提供实务指引。

  5. 该规例亦授权署长认可符合若干必需的训练及/或经验要求,而能胜任进行确定地下电缆所在工作的人士为合资格人士。为规管合资格人士的工作质素,署长获授权可暂时吊销或撤销批给有关人士的认可证明书。

  6. 若被控未有采取合理步骤以测定有关供电电缆的准线或其他有关详情,又或未有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中断,被控人如证明已遵守实务守则的有关条文,则可以此作为对该项控罪的免责辩护。此外,根据规例第18条的规定,如被控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在供电电缆附近安全地进行工程,及确保不会影响电力供应,被控人如能证明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是由于倚赖合资格人士或供电商所提供的资料,则被控人可以此作为对该项控罪的免责辩护。

罪行及罚则

  1. 如未有在工程展开前采取合理步骤,或未有在进行工程时采取合理措施,违规者可处第 4 级罚款( 25,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

  2. 如未有采取与工程有关的合理措施,以致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违规者可处罚款 200,000 元及监禁 12 个月,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10,000 元。

  3. 如触犯规例的其他罪行,违规者可处第1级罚款( 1,000 元)至第 4 级罚款( 25,000 元)不等。

实务守则

由机电工程署经谘询有关团体后拟定的实务守则,订明了符合法例规定的标准做法,并有详细的技术指引及工作程序。新实务守则已获署长根据《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第 15(1)(a) 条的规定予以核准,而该项核准则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于宪报刊登。有关在供电电缆附近工作的实务守则( 2018 年版)已在 2018 年 12 月 29 日生效。

现时情况

该规例已于 2001 年 4 月 1 日开始全面实施。

查询

有关《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的查询,可与下列部门联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机电工程署
电力法例部

香港九龙 启成街 3 号
电话: 1823 公众谘询热线( 24 小时)
传真: (852)2895 4929

注:本文并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