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维修服务的车辆维修工场

机电署已特别分配人手,对此类工场进行更紧密巡查,以确保工场没有违反《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的规定,当中包括工场不会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储存超过130升石油气,以及石油气燃料系统或相关配件的保养、修理或更换工作和更换石油气燃料缸的工作是由「第六类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机电署会果断执法,如发现可能触犯其他法例的情况,机电署亦会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此外,为方便石油气车辆车主、司机和市民更容易识别提供有关服务的工场,以及确认和提升业界的气体安全水平,机电署于2015年8月实行燃气车辆燃料系统维修工场识别标志行政措施,要求维修工场向该署提交资料。在核实资料和进行气体安全巡查后,机电署会向这些工场发出识别标志,并同时呼籲车主和司机使用贴有识别标志的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