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
表现评级列表内只显示在评核期间内有 5 部或以上升降机被机电署巡查的承办商的表现。换言之,只有在评核期间内少于 5 部升降机被机电署巡查的承办商[见附表 (a) ]及未有保养任何升降机的承办商[见附表 (b) ],他们的表现并不包括在表现评级列表内。
(a) 在评核期间内少于 5 部升降机被机电署巡查的承办商:
| 承办商名称 | 承办商编号 |
|---|---|
| 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 RLC20004 |
|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 | RLC78003 |
(b) 在评核期间内未有保养任何升降机的承办商:
| 承办商名称 | 承办商编号 |
|---|---|
| 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 RLC64001 |
注 2 :
| 评级 | 安全 + 服务质素表现备注 |
|---|---|
+ ![]() |
在最近连续两季评级公布结果,安全和服务质素方面均没有发现问题(最近连续两季评级公布结果取得「安全之星」及服务质素表现获 1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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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服务质素方面均没有发现问题(本季评级公布结果服务质素表现获 1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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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方面没有发现问题和服务质素表现获 90 至 99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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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方面没有发现问题和服务质素表现获 80 至 89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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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方面没有发现问题和服务质素表现获 70 至 79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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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方面没有发现问题和服务质素表现获少于 70 分 |
在选择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提供保养服务时,除价格因素外,亦须考虑承办商的背景及规模、是否有足够的备用零件及技术、保养工作所需时间及内容、紧急事故的应变能力、以及注册升降机承办商季度表现评级。负责人若考虑一系列因素后,选择没有「安全之星」或较少「质素之星」的承办商提供保养服务,本署建议负责人应加强管理及监督该承办商的工作表现,例如跟承办商制订服务合约时,可订明要求承办商定期提交升降机的状况报告,分析升降机运作情况、故障率及故障原因,并跟承办商举行定期会议,以检讨承办商表现。在有需要时,可考虑聘用独立顾问公司提供独立专业意见。
注3 :
未取得署长的种类许可而进行升降机安装工程,及因违反《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 第16(1)(e)及第16(2)条被法庭定罪,已获发两封警告信。有关违规记录的有效期为期一年至11/2026届满。
注4a :
发现升降机机厢非预定移动,已获发一封警告信。有关违规记录的有效期为期一年至1/2026届满。
注4b :
发现升降机机厢门电气联锁装置失效,已获发一封警告信。有关违规记录的有效期为期一年至2/2026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