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服務的車輛維修工場

機電署已特別分配人手,對此類工場進行更緊密巡查,以確保工場沒有違反《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的規定,當中包括工場不會在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儲存超過130升石油氣,以及石油氣燃料系統或相關配件的保養、修理或更換工作和更換石油氣燃料缸的工作是由「第六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如發現有違法行為,機電署會果斷執法,如發現可能觸犯其他法例的情況,機電署亦會向有關執法部門報告。

此外,為方便石油氣車輛車主、司機和市民更容易識別提供有關服務的工場,以及確認和提升業界的氣體安全水平,機電署於2015年8月實行燃氣車輛燃料系統維修工場識別標誌行政措施,要求維修工場向該署提交資料。在核實資料和進行氣體安全巡查後,機電署會向這些工場發出識別標誌,並同時呼籲車主和司機使用貼有識別標誌的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