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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合資格人士的認可

附錄2列出《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3條載述的合資格人士認可要求。

 

 

A.2.1 《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3條 —

「 合資格人士的認可等:

(1) 為施行本規例,署長可按照本條認可任何人
為合資格人士。

(2) 要求認可為合資格人士的申請須以署長所指明的格式提出,並須附有附表所指明的費用。

(3) 在不抵觸第 (4) 款的規定下,如 —

(a) 署長信納申請人 —

(i) 曾修讀獲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認可的關於確定地下電纜所在的課程,並在該課程中取得及格成績;及
(ii) 在緊接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的3年期間內,有不少於6個月的確定地下電纜所在的實際經驗,或有署長為施行本規例而認為有關及相等經驗的其他實際經驗;或

(b) 署長認為由於申請人的知識及實際經驗,申請人能夠勝任進行確定地下電纜所在的工作,

則署長須批准申請人要求認可為合資格人士的申請,署長在批給認可時,可附加他合理地認為是合適的條件。

(4) 如根據本條提出認可申請的申請人先前獲批給的認可,是基於第6(2)(d) 或 (e) 條所指明的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而遭撤銷的,則署長可拒絕該項申請。

(5) 根據本條批給的認可的有效期為自批給的日期起計的3年。

(6) 署長須在憲報刊登他為施行本條而認可的關於確定地下電纜所在的課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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