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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地下電纜附近工作所採取的合理步驟

在地下電纜附近以安全方式工作所需採取的合理步驟,於設計階段開始實施,而供電商則於初期便參與其中。施工者由供電商處取得電纜圖則後,便要委聘合資格人士,以測量地下電纜的準線及建議挖掘試孔的位置。合資格人士會與工地人員緊密合作,協助開挖試孔及露出電纜,以準確測定其準線和深度,然後擬備「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並在現場清楚標示電纜準線和深度。

3.1 供電商的圖則
3.2 測定地下電纜的準線(無源探測)
3.3 挖掘試孔(使電纜外露及進行有源探測)
3.4 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

 

 

3.1 供電商的圖則

3.1.1 在進行任何工程前,施工者須向供電商索取資料及圖則,除非所進行的只是小型淺土挖掘工程9

3.1.2 若涉及大型建築或橫向鑽探或隧道工程,則應盡早聯絡供電商。於設計階段或早於進行可行性研究時,便應仔細考慮施工地點,使工程不要在現有地下電纜附近進行。如須為地下電纜改道,供電商或需較長時間策劃及完成電纜改道工程。

3.1.3 向供電商索取資料時,應提供工程範圍的詳情,並按需要說明建議工程的性質。供電商便會找出其地下電纜可能受影響的範圍,並提供所有於工地及其附近的地下電纜記錄。

3.1.4 收到施工者就建議工程所發出的書面通知後,供電商須在14個工作天內或雙方議定的時間內,免費提供擬進行工程的地點或其附近地方的電纜圖則。

3.1.5 上文(第3.1.4段)所述期限的開始日期指供電商接獲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上蓋上日期戳的日期。在接獲通知書後,供電商須立即在通知書上蓋上日期戳,並保留該通知書最少五年。施工者可在通知書內要求供電商收到通知書後,在認收回條內註明接獲通知書的日期。

3.1.6 若施工者手上的圖則於三個月前取得,則必須在工程開始前14個工作天,向供電商索取新的電纜圖則。工程展開後,若工地一直由施工者掌控直至工程完成為止,則除非施工者曾讓供電商進入工地敷設新電纜,否則無須再索取電纜的新圖則。

3.1.7 由供電商提供的電纜圖則10的比例須足以讓施工者得悉以下電纜資料:

(a) 電纜數目,包括已廢置電纜;

(b) 其額定電壓及大小;

(c) 其準線,包括以適當基準點作參考的方位;以及

(d) 據供電商所知,是否有任何淺土覆蓋電纜﹝即埋藏深度少於900毫米(車道)或少於450毫米(其他地方)的電纜﹞。

3.1.8 供電商提供的電纜圖則可顯示某一地點存在地下電纜及其準線,並可協助合資格人士進行電纜探測工作。不過,圖則未必絕對準確,因為:

(a) 自擬定圖則後,基準點(例如路邊石或建築界線)可能有所改變;

(b) 路面重整坡度或重鋪可能令圖則上所示電纜深度已不準確;

(c) 地下電纜可能在未經供電商許可或沒有通知供電商的情況下被人移動;

(d) 圖則上標示為直線的地下電纜,實際上可能偏離直線;以及

(e) 由於出現地下障礙物,地下電纜的水平位及準線可能在短距離內急速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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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測定地下電纜的準線(無源探測)

3.2.1 施工者須根據表1(即第1.3.2.5段)所指定的距離,決定工地是否位於地下電纜附近。若供電商提供的電纜圖則顯示工地範圍內及/或與工地相距指定距離內的地方有地下電纜,施工者須委聘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電纜探測工作。

3.2.2 在進行電纜探測工作前,合資格人士須取得供電商的電纜圖則及施工工地位置圖,合資格人士所使用的電纜探測器必須不具破壞性,且按製造商的規定調校。在進行電纜探測時,合資格人士須反覆參考電纜圖則,盡可能準確找出任何地下電纜的準線。

3.2.3 在一般情況下,合資格人士應以電纜探測器50赫茲無源探測方式測量電纜準線。電纜內50赫茲的不平衡電流(即相導綫的矢量和不等於零)越高,發出的訊號越強烈,讓合資格人士能測定每條地下電纜準線的最可能位置。不過,以這種探測方式測量深度並不準確,故不應用這種方法探測深度。

3.2.4 請注意,50赫茲無源探測方式無法探測不帶電的地下電纜、帶電而無負荷的地下電纜及電流平衡的地下電纜。若50赫茲無源探測方式無法探測到電纜準線,合資格人士可改用其他探測方式:

(a) 無線電頻率訊號無源探測 — 這是電纜探測器另一種無源探測模式,這方法的準確程度不及50赫茲無源探測法,因為其他公用設施的金屬物件亦可能反射無線電頻率訊號。

(b) 感應探測 — 這種探測方法須利用一部訊號產生器(發射器)和一部獨立接收器進行。只有在準確得知部分地下電纜的準線,讓發射器能放於其上位置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這種方法。感應探測的準確程度,極受目標電纜附近的公用設施金屬物件影響。

3.2.5 凡電纜圖則顯示有地下電纜,只要這些帶電電纜是妥善敷設且電纜之間的橫向距離充足,則合資格人士應能測定其準線的最可能位置。不過,若地下電纜之間太接近或互相橫越或處於不同土層(例如同一準線但埋藏深度不同的電纜),則合資格人士未必能測定每條地下電纜準線的最可能位置。不過,他可探測到該組地下電纜的峰值訊號,並記下其準線及註明該訊號可能代表的電纜數目和電壓水平。

3.2.6 合資格人士須以書面記下在有關工地及其附近存在的任何地下電纜及其準線的位置。書面記錄的標題須為「電纜準線記錄」,並包括下列詳細資料:

(a) 合資格人士的姓名及認可號碼;

(b) 施工者或工地承建商的名稱;

(c) 進行地下電纜準線測定工作的地點、日期和時間;

(d) 根據共用基準點(例如燈柱、交通燈柱或消防栓等)而為每條地下電纜或每組地下電纜定出的電纜準線;

(e) 進行探測時地下電纜探測器的牌子、型號、機身編號、校準記錄和操作模式;

(f) 建議的試孔位置;以及

(g) 顯示電纜準線標記的照片。

3.2.7 合資格人士須根據測定的準線建議挖掘試孔的位置,但在電纜不帶電或電流平衡而無法測定準線的情況下,則須按供電商的電纜圖則,建議挖掘試孔的位置。建議的試孔位置須保持適當的距離,並盡量方便施工者,俾能盡量使最多地下電纜外露,以便進行第3.3.1(b) 段所述的環形有源探測。

3.2.8 合資格人士有責任在將會挖掘試孔的地點及其附近地方把電纜準線標示出來,他應使用防水蠟筆、油漆或自動貼上的臨時道路標示帶,在已鋪築的地面上標示地下電纜的準線,而在草地或未鋪築的地方則用木栓作記號。

3.2.9 合資格人士應向施工者講解電纜準線記錄,特別是建議試孔的位置和將會外露的目標電纜數目。

3.2.10 如屬小型淺土挖掘工程,合資格人士須將工地範圍內及其附近的電纜準線標示出來(如有的話),並將電纜準線記錄提交給聘用他的施工者,這份記錄可作為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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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挖掘試孔(使電纜外露及進行有源探測)

3.3.1 施工者必須採取以下合理步驟(小型淺土挖掘工程除外):

(a) 挖掘試孔 — 在挖開地面使目標地下電纜外露時,必須加倍小心。挖掘試孔時,必須由合資格人士監督,合資格人士應重複使用電纜探測器進行探測,並不時把電纜的最準確位置告知工地人員,直至目標電纜外露為止。

(b) 環形有源探測 — 在挖掘試孔使目標電纜外露後,合資格人士可把訊號鉗置於電纜上。訊號鉗利用電磁感應把高頻訊號注入電纜內。由於只有目標電纜發出高頻訊號,因此合資格人士可利用調校至這個訊號頻道的接收器,以試孔為起點每隔一段適當距離(例如1至3米)探測目標電纜未外露部分的準線和深度。

3.3.2 在以下情況,必須挖掘試孔:

(a) 已確定地下電纜的準線位於工地內及/或與工地界線相距500毫米範圍內;或

(b) 有一組地下電纜峰值訊號的準線位於工地內及/或與工地界線相距3米範圍內。



3.3.3 根據3.3.2(b) 段所述,若峰值訊號的準線位於與工地相距500毫米至3米的範圍內,但不宜在該範圍內挖掘試孔(例如工地位於行人路,而準線在行車道上),則合資格人士應建議採用以下方式進行探測:

(a) 在峰值訊號準線對面沿工地界線挖掘多個試孔。合資格人士須根據該組電纜的準線和數目去決定試孔的數目。原則上,準線與工地越接近及/或電纜數目越多,須挖掘的試孔便越多。

(b) 應在最接近峰值訊號的位置挖掘試孔。

(c) 試孔應與準線成一直角,並延伸至工地外500毫米的範圍。

(d) 若在試孔內找到電纜,必須以環形有源探測方式確定其準線和深度。

3.3.4 若出現以下情況,施工者須在挖掘試孔前把擬進行工程的性質通知供電商

(a) 目標電纜的電壓在132千伏或以上;或

(b) 工程涉及無開坑挖掘或橫向鑽探,例如挖隧道、撞擊式挖土、頂管工程及打泥釘等。

若工程在地面之下進行,但不會對地下電纜造成影響或該處沒有地下電纜,則供電商可能認為無需挖掘試孔。供電商與施工者之間的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記下,並妥為簽署,於機電工程署署長要求查閱時出示。

3.3.5 若工地的面積不大但滿佈地下電纜及/或其他公用設施(例如在後巷內),則合資格人士可考慮一直監督挖掘工程,直至工地內所有地下電纜外露為止。

3.3.6 合資格人士若確實難以探測供電商電纜圖則上所示的地下電纜,必須向供電商尋求協助。供電商須在接獲要求後三個工作天內免費派出技術人員到工地協助找出地下電纜的位置。

3.3.7 若對電纜探測結果與供電商電纜圖則之間的差異有任何懷疑,則合資格人士須重複探測電纜及/或要求供電商到工地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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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

3.4.1 合資格人士以有源方式完成電纜探測工作後,須妥善填寫記錄表,然後把表格提交給僱用其工作的施工者。表格上須以「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為標題,並載有以下詳情:

(a) 合資格人士的姓名及認可號碼;

(b) 施工者或工地承建商的名稱;

(c) 進行有源探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d) 電纜平面圖,載列根據共用基準點(例如燈柱、交通燈柱或消防栓等)為每條地下電纜測定的準線以及在淺土位置的電纜段;
(註:如每條電纜之間測定準線的距離十分接近,可利用電纜準線寬帶表示一組地下電纜。平面圖上須標示寬帶的濶度及其代表的準線和地下電纜數目。)

(e) 每條地下電纜的深度資料(即在電纜準線每一個量度點所量得的電纜深度);

(f) 每條地下電纜的電壓;

(g) 供電商的意見(如有的話);

(h) 顯示有關人員進行環形有源探測及已在工地上標示電纜準線和深度的照片;以及

(i) 進行探測所用地下電纜探測器的牌子、型號、機身編號、校準記錄及使用頻率。

3.4.2 施工者須向工地人員提供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副本,並應安排合資格人士在工地舉行簡報,以確保工地人員明白報告內容及須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

3.4.3 施工者應確保合資格人士書面報告已備存妥當,以便在機電工程署署長要求查閱時出示,直至工程完成而沒有電纜受損為止。

3.4.4 合資格人士須以防水蠟筆、油漆或自動貼上的臨時道路標示帶,在已鋪築的地面上標示所有地下電纜的準線和深度,而在草地或未鋪築的地方則用木栓作記號。鋼釘、大釘或長栓可能會損壞埋於淺土位置的地下電纜,因此不得使用。若地下電纜有任何部分埋於較其他部分淺的位置,亦必須在準線上清楚標示。

3.4.5 動工前,施工者必須確保由合資格人士標示的記號(包括電纜準線和深度)在工地仍清晰可見。在工程完成後,施工者應擦掉在已鋪築地面上殘留的記號,但不得損毀任何路面交通標誌。為避免對駕車人士構成混亂,行車道上的電纜深度記號應在為有關地點架設圍欄後才予標示,而在重開行車道前,應完全清除有關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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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見第1.3.2.3段的定義。 [返回]

10 供電商的電纜圖則上,通常不載有地下電纜深度的資料。一般而言,供電商會按附錄3表2所列的埋藏深度敷設新電纜。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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