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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架空電纜附近工作所採取的合理措施

在架空電纜附近以安全方式工作所需採取的合理措施,是指在工地實施的安全預防措施,確保有關工程經常與架空電纜保持安全工作距離。這些預防措施包括在地面架設適當的屏障、設立安全通道(包括「龍門柱」、閘口和警告牌)、委派信號員以及為有關設備配置機械抑制裝置。

7.1 一般安全工作方法
7.2 無須在架空電纜之下進行工程
7.3 進行工程期間機械或設備會在架空電纜之下經過
7.4 在架空電纜之下進行工程
7.5 爆破工程的安全工作方法

 

 

7.1 一般安全工作方法

7.1.1 如發現在擬進行工程地方附近有任何架空電纜,必須假定有關電纜帶電,除非已獲供電商證實有關電纜並不帶電。

7.1.2 施工者須確保已採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而所有工地人員都充份熟悉這些在工地實行的安全預防措施。

7.1.3 不得在架空電纜附近施工,除非有關設備經常與架空電纜保持安全工作距離,可避免損壞架空電纜和保障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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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無須在架空電纜之下進行工程

7.2.1 應在地面架設與架空電纜平行的屏障。屏障與架空電纜最外導線的橫向距離為不少於6米,以免機械或設備的任何部分過於接近架空電纜。

7.2.2 如工程要使用起重及推土設備(例如機動式起重吊車、流動起重機或塔式起重機),或者工地人員有可能攜帶鋼條、鋼梯或其他導電物體,屏障須在更遠離架空電纜的地方架設,使起重機(包括吊着的物料)或手提物料任何部分與架空電纜最外導線一直保持最少6米橫向距離

7.2.3 如果架空電纜橫跨工地,而電纜兩旁均會進行工程,則電纜兩旁均須架設屏障

7.2.4 供電商或機電工程署署長可因應工程、所用機械或設備的類別、架空電纜的電壓和跨距等,更改所需的最少橫向距離。若由於工地的限制,不能架設屏障,則必須在施工前諮詢供電商的意見。

7.2.5 地面屏障應架設成不易為強風或任何人力所移動。屏障一般為:

(a) 柵欄;

(b) 中間豎立有堅固柱子的塑料/尼龍繩圍欄;

(c) 在諮詢有關供電商意見後所架設拉緊的接地鐵絲圍欄;

(d) 附有告示柱,高度最少為1米的路堤,用以防止車輛進入;或

(e) 一列擺放妥當的大鐵桶或塑料桶,桶內裝滿石礫、木方或混凝土塊。

7.2.6 為方便機械設備操作員,屏障應清晰可見。為此,可將布旗(如彩旗)垂直掛於屏障頂部及離地面3至5米間的位置,或在桶上髹上色彩鮮明的條紋。為警告工作人員附近存在架空電纜,應在相隔不少於2米距離的屏障上張貼或展示警告告示。懸掛彩旗時,必須小心謹慎,以免彩旗過於接近架空電纜的導線。

7.2.7 未諮詢供電商的意見前,不應在架空電纜與地面屏障之間存放無論是否與工程有關的物料,即使作短暫存放亦不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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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進行工程期間機械或設備會在架空電纜之下經過

7.3.1 容許機械或設備在架空電纜下經過會增加危險,因此應在沒有其他合理路徑時才可考慮這樣做。為盡量減少危險地方,供機械或設備使用的通道數目,應減至最少。為能安全橫越架空電纜,所提供的通道應盡可能與架空電纜路線構成直角。

7.3.2 一般而言,提供通道時要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a) 應在通道兩端入口架設「龍門柱」,作為閘口。與架設屏障的做法類似,通道的路線應清楚加以圍欄。

(b) 「龍門柱」及橫杆應以堅固及非導電物料製造,並髹上色彩鮮明的條紋。如使用金屬「龍門柱」或橫杆,必須予以足夠接地。

(c) 在通道兩端閘口應放置清晰的警告告示,說明潛在的電力危險和橫杆的離地距離,並註明機械或設備在通過加上圍欄的通道時,任何部分均不得超越此離地距離。

(d) 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通道所處的位置必須在平地,而其表面必須加以壓實、壓平及妥為保養,以免機械或設備及所載負荷物在移動時不當地傾側或彈起。

(e) 如機械或設備會在入黑後移動,應在告示、標誌、通道及閘口提供足夠照明。為通道頂的架空電纜導線所提供作照明用的裝置,應設於地面,並將燈光向上射向導線。

(f) 在機械或設備橫過架空電纜路線的所有進路,應架設警告告示

(g) 必須委派一名信號員,負責評估機械或設備與「龍門柱」之間的距離,以引導機械或設備在架空電纜下面通過。當機械或設備移動時,信號員與操作員必須採用同一套適當的手號或旗號。

7.3.3 決定「龍門柱」的位置及所用警告告示的形式時,應小心考慮任何機械或設備的行駛速度、剎車所需距離、大小及操作模式。設置閘口的位置,應與架空電纜有足夠距離,以便機械/設備即使在撞擊「龍門柱」或橫杆後停下時,其位置亦不會在電纜之下。

7.3.4 如通道較闊(例如在架空電纜下建造行車道),不能在「龍門柱」頂放置穩固的橫杆,可使用一條牢固拉緊的非金屬繩索或電子化探測波束作為高度限制裝置。在閘口使用的高度限制裝置,與最接近的架空電纜導線之間的距離,最少應為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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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架空電纜之下進行工程

7.4.1 在離架空電纜橫向距離6米內進行的工程,除了使用第7.2及7.3節提及的地面屏障、閘口及警告告示外,亦須採取額外的預防措施,以防機械或設備(例如起重機、裝卸機機臂及挖土機機斗)向上移動,或建築工程超越安全工作距離,令架空電纜損壞及/或身體受傷。

7.4.2 如在架空電纜下進行地面工程(例如敷設喉管、建造道路、維修道路等工程),必須採取下列額外的預防措施

(a) 施工者須根據供電商建議的最少安全工作距離,評估在架空電纜底下進行的工程,確定是否有工具、設備,以及機械或設備的某部分可能超越最少安全工作距離。

(b) 在架空電纜下,不得使用可能超越最少安全工作距離的工具、機械或設備

(c) 機械或設備應配置合適的機械抑制裝置,以防止設備任何移動部分(例如吊臂起重機、起重機、吊臂、吊重機等)超越安全工作距離。

(d) 若機械或設備須在架空電纜下操作,承建商須委派一名信號員,負責指示操作員保持足夠安全工作距離。視乎工地狀況,信號員應配備紅綠旗幟或適當通訊設備,與操作員保持對話。

7.4.3 工地人員應留意在架空電纜附近架設的任何警告告示,並切勿干擾通常埋於地下、用以接駁架空電纜柱/塔與地面的任何接地導體。

7.4.4 架空電纜如有任何損壞(包括輕微損毀)或受到干擾,必須立即通知供電商。施工者必須將所有人撤離現場,直至供電商到場及再給予安全指示為止。不應企圖移走任何物體或駛離任何接觸架空電纜導線的流動起重機,直至供電商證實電纜不帶電為止。以上做法同樣適用於仍然接觸架空電纜導線的傷者。

7.4.5 應避免在架空電纜下堆疊貨物、貨櫃、架設建築物及結構物等,因為電纜導線與物體頂部之間的距離縮短,便會令任何物體超越安全工作距離的機會增加。

7.4.6 如有確實需要直接在架空電纜下進行工程,但不能在任何時間以適當方式保持安全工作距離,施工者應要求供電商在一段雙方同意的時間截斷電纜的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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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爆破工程的安全工作方法

7.5.1 任何爆破工程均應遠離架空電纜,以免飛屑損壞電纜及其支承結構。如在架空電纜附近進行爆破工程,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a) 爆破工程所導致的粒子在架空電纜底部其最高速度須限制為每秒25毫米;

(b) 如有可能,應盡量使用機動引爆器。如使用電動引爆器,應向供應商查詢爆炸品及引爆系統是否適合。一般而言,電動引爆器不應在最接近的電纜導線60米範圍內使用;

(c) 應架設阻尼墊,以減低飛屑所造成的影響;以及

(d) 應遵守屋宇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就進行爆破工程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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