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注册发电设施

(一) 引言

根据《电力条例》第 21 条,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其发电设施,但如该发电设施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1. 属于本条例规定须向署长提交定期测试证明书的电力装置的一部分;
  2. 只供应电力予拥有人所拥有的电力装置;
  3. 在航空器上使用;
  4. 在船艇上使用;
  5. 在气垫船上使用;
  6. 装于陆上交通工具,而又没有与该交通工具以外的线路装置接驳一起;或
  7. 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 59 章)所界定及管制的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 怎样申请

亲自或以邮递申请:

  1. 新申请注册发电设施,请于下列其中一处索取申请表(表格 GF1  [PDF 格式 (727KB)]:
    1. 香港九龙启成街 3 号地下机电工程署注册及许可证办事处;
    2. 电话热线: 1823 (索取传真版本);
    3. 政府表格网址: http://www.info.gov.hk/forms ;或
    4. 机电工程署网页: www.emsd.gov.hk (选择「公用表格」)
  2. 按照指示填写申请表格。
  3. 亲自或以邮递方式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及缴交申请费用至机电工程署注册及许可证办事处。申请费 $640 元。政府可定期调整此款额。

网上申请服务

由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有关发电设施的注册申请,可透过「机电工程署(规管服务)网上注册服务」和「智方便 + 」流动应用程式,以个人流动电话或电脑于网上提交申请。在使用服务之前,请阅读有关网上提加申请的指引和要求

在完成办理注册时,机电工程署署长会发出一份发电设施注册证明书予发电设施的拥有人。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必须在该设施的所在处展示注册证明书。

不论申请是否获准,申请费用概不发还。因此,申请人不应在同一时间递交超过一份申请表格。

在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可以点击以下连结进行初步评估,查看是否符合认可规定。

(三) 其他注意事项

  1. 若有需要时,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可根据《电力(注册)规例》第 16 条,在缴交费用 $340 元后,可获机电工程署署长补发一份发电设施注册证明书。
  2. 若申请注册发电设施的申请书内所申报的资料有所变更,有关的拥有人须根据《电力(注册)规例》第 17(1) 条,在变更后 4 星期内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