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委员会电力条例(第 406 章)

委员会

根据电力条例(第 406 章)第 44 条及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第 13 条的规定,上诉委员会成员是由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委任的委员会成员所组成。成员须在下列每个组别委任不超过 5 名人士担任:

  1. 电机工程界别注册专业工程师;
  2. 专上学院;
  3. 供电业;
  4.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承办商权益的团体;
  5.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权益的团体;
  6.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制造、经营或验证电气产品人士权益的团体;
  7.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工商业用途或家庭用途的电力装置拥有人的权益或电气产品拥有人权益或促进该等权益的团体;及
  8.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建造业权益的团体。

第( 8 )组别只适用于针对署长根据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第 11 或 12 条作出的决定或行动而提出的上诉,而该聆讯上诉的上诉小组由公职人员一名、第( 1 )、( 2 )及( 3 )组别各一名成员,以及第( 8 )组别的 2 名成员组成。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 3 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权力

  1. 上诉小组可用由上诉小组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2. 上诉小组可以
  3. 上诉小组可发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对根据电力条例第 47 条进行聆讯的费用、署长的有关费用、及聆讯当事人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