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只适用于纯粹用于提升车辆而不穿过任何楼面及升降行程高度不超过 3.5 米的双层摺叠式泊车装置(亦称双层泊车架 [1] )。.
不符上述条件的机械化泊车系统均受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 618 章)所规管。
双层摺叠式泊车装置通常有两个泊车位,一个在上,一个在下。降低上层泊车平台时,须先将下层泊车位的车辆移去。
任何人如拟安装双层摺叠式泊车装置,在开展工程前,须委任一名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有关工程。获委任人须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建议书及有关的结构数据,证明该双层摺叠式泊车装置的稳固性,以及安装该装置的楼宇在结构上足以承受此装置的运作。
承托车辆的平台上升至高位止动位置时,机械锁定器须可以自动锁上。如平台未达高位或低位止动位置或未有锁上,锁定器须能发出可见指示或可闻信号。
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平台/设备提升超逾其负载重量的车辆,便须装设过重安全装置,在平台负荷超逾其额定载重时停止操作,以及发出警报。
在平台升降过程中,操作员的手若不连续按动平台控制装置,平台的操作便须停止。
装置须配备钥匙锁定开关,避免未经授权的人操作系统。
装置须配备自动或固定定位垫块,防止停泊于平台上的车辆在无动力推进的情况下滑动。
装置须配备一个可在正常电力供应出现问题时降低平台的装置。
上述指引由机电工程署一般法例部发出。遵行上述指引并不等于可获豁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